无形资产一般无残值,按年限平均摊销。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应当别开进行摊销和折旧。(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各自算各的,当成两个不同的资产处理)例外情况:1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土地使用权计入所建造的房屋成本。2企业外购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确实无法分离的,将土地使用权按固定资产处理。
全部3个回答 >土地使用权证属于无形资产吗?怎么规定的呢?
148****1213 | 2019-09-25 14:47:22-
156****4958 我国的全民所有制采取了国家所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资产就是国有资产.据初步统计,经过半个世纪的建设,我国拥有国有资产总量(不包括资源性资产)为四万亿元左右。其中大部分为经营性资产(约占70%以上),小部分为非经营性资产.这是社会主义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财政收人的主要源泉,是不断满足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物质保证.国有资产按是否参与经营活动可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从事经营活动,能够实现资本金增值的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不从事经营活动,不能实现增值的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只能有效地合理地加以使用(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就属此类).国有资产按有无实物形态,可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是指具有实物形态的各种固定资产,如土地、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或自创的,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但不具有物质实体的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特许经营权、专有技术和商誉等.本文旨在通过对国有资产中有形资产流失的原因进行分析之后
2019-09-25 14:47:39 -
151****5719 分两种情况。
(1)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照规定期限分期摊销。
(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待工程完工后,一并转入“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
通常情况下,企业自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
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房屋建筑物成本,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2、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以及建筑物的价值,则应当对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
3、如果确实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土地使用权的账务处理:
一般而言,土地使用权在建造房屋及建筑物前,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并按期摊销;在建造房屋及建筑物时,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在房屋及建筑物完工后,土地使用权成本随房屋及建筑物工程成本,一同转入“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不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土地”、或者无形资产核算。
2019-09-25 14:47:33 -
134****6603 土地使用权(Land Use Rights)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企业(房地产除外)获得土地使用权以后用来生产建设用地的,计入无形资产。
房地产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来以后用来开发商品房的,计入存货。如果用于企业本身经营用房的,记入无形资产。
企业使用任何形式取得的房屋及建筑物(连同土地使用权的,且无法划分的)计入固定资产。
企业取得的土地以赚取土地增值及出租,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应计入,应计入投资性房地产
2019-09-25 14: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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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判断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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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当然是无形资产。买房时,土地使用权年限很重要,影响房产价值和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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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但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通常情况下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即是其使用寿命,因此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按所签订合同约定的年限进行摊销,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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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对土地使用权正确地进行界定确认,分别在“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中单独核算。界定确认的标准:一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看是在实施现行会计制度之前或之后;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代价,看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或是无偿的。具体操作如下: 不论实施现行会计制度前后,凡是属于行政无偿划拨给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一律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记入“固定资产—土地”科目;事业单位在现行会计制度实施之前购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记入“固定资产—土地”科目;事业单位在现行会计制度实施之后,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费,虽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是不能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应当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等附着物的价值内,记入“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科目。 事业单位在现行会计制度实施之后购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进行无形资产核算时将取得时所发生的一切支出,作为土地使用权成本;事业单位在现行会计制度实施之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出让金要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单位原先通过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入账核算,在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照规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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