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谓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实就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另外,需要小编提醒的一点就是:此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什么时候交?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具体的要求时间请咨询您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下面小编就以某地区(比如重庆这个城市)来作一个例子:缴纳时间:根据《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4号)规定: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缴纳标准:主城区交存标准为: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可能会因不同地方而存在着一些差异。)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适用范围?根据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维修资金的管理单位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分列业主分户账。另外,部分共有那一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按其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其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全部3个回答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什么时候交?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什么时候起开始收缴
145****1731 | 2019-03-25 17:26:30-
136****1810 契税缴纳规定如下:商品房契税需要在备案日期后90日内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房屋维修基金缴纳规定如下: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维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2019-03-25 17:26:53 -
134****2999 这个问的太笼统了,不同的房屋,不同的性质,不同的地域,收缴维修资金的起始点都不同的。
举个例子来说,对于上海,售后公房收缴为1994年开始,内销商品房收缴为1996年6月10日,外销商品房收缴为2001年8月1日,所以从你这样的问题,无法回答你确切的答案。
如果根据全国法律法规来说,售后公房收缴为1994年开始,而商品房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自2008年开始,但是每个地域所发的文件的时间节点不一定一样,如果要确切知道时间结点,可向当地的房屋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2019-03-25 17:26:49 -
145****4005 房子签合同后,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2019-03-25 17:26:45 -
154****5832 近日,者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了解到,从2015年6月1日起,我市对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进行了大调整,交存标准由原来的按房屋售价计算改为按建筑面积计算,归集方式逐步过渡为业主直交。
按规定,商品住宅、全额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等非公有住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
多层住宅、多层商住楼中的非住宅、多产权的非住宅商品房(八层以下不配电梯的)70元/平方米;
多层住宅、多层商住楼中的非住宅、多产权的非住宅商品房(八层以下配电梯的)95元/平方米;
小高层住宅、小高层商住楼中的非住宅、多产权的非住宅商品房(八层以上,含八层,十二层以下)130元/平方米;
高层住宅、高层商住楼中的非住宅、多产权的非住宅商品房(十二层以上,含十二层)145元/平方米;
车库、地下储存用房60元/平方米。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据介绍,从2015年6月1日起逐步取消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终过渡到由业主直接将维修资金交存至指定银行。凡2015年6月1日以后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立户手续的新建楼盘一律执行新的交存标准。
以往,我市城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是多层住宅的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比例交纳,高层住宅的购房者按购房款3%的比例交纳。
结合我市维修资金收缴工作现状,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为新旧标准实施过渡期。过渡期间新旧交存标准并行,过渡期满后,一律按新标准执行。我市的各县市住建管理部门可参照此规定,根据本地建安造价情况合理确定当地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2019-03-25 17:26:41 -
134****4168
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首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俗称房屋养老钱,它是由业主在购房时一次性交纳的一笔资金,专门用来维修或更换电梯、消防、屋顶等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钱。依据《物权法》规定,这笔钱由小区业主共有。
不过,平常咱们使用维修资金,要经过双2/3业主同意等程序,要等很长时间才能支取这笔钱。
那么遇到房屋漏雨这种迫切需要维修的情况,该怎么办?
为此,政府设立了一个应急维修的政策,如果出现以下6种紧急情况,可以应急使用维修资金。在无需业主签字的情况下,准备3份材料即可到当地房屋和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审批时间短,**快时间24小时资金到帐。
(1)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2)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3)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4)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5)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6)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
遇到以上6种情况,使用应急维修不用2/3业主同意,但应当事前告知业主。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就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应急维修的相关情况告知业主;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告知。业主对分摊情况提出质疑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
具体流程
一
提出申请
如果维修资金尚未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
如果维修资金已经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业主委员会不愿意提出申请,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且换届未完成名存实亡或业主委员会怠于履行职责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由相关房屋产权人提出代修申请。当然是向当地房管局提出申请!
二
提交材料
(1)已填好的应急维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
(2)所选施工单位不在本市应急维修施工单位名录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和复印件;
(3)应急维修工程预算书;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取明细表或分摊明细表。
三
等待审批
应急维修的审批时限包括两个阶段:
一是区县建委(房管局)受理材料符合要求的,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情况特别紧急的,当场做出同意决定。申请材料有问题的,指导申请人补正材料。
二是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应当在接到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的批复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特别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指工作日)办理支付。
四
请企业施工
需要实施应急维修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区县建委或房管局可以自行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在应急维修施工单位名录中选定施工企业,也可以通过摇号方式从施工单位名录中选定施工单位。
相关单位也可选择本市应急维修施工单位名录以外的施工企业,如果选择这类企业,在申请应急使用维修资金时,需提交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和复印件
五
工程验收
应急维修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应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报告。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以由社区居委会召集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出具工程验收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合格的意见;不合格的,施工企业要无条件整改到工程合格。
鼓励聘请工程监理或造价咨询机构对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工程进行监督。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聘请监理或造价咨询机构的费用可以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注意事项
一
应急维修费用的分摊
应急维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费用,由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对个人购买的房改房,分摊应支付的维修资金先使用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差额部分从个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
未交纳维修资金的处理办法
应急维修工程涉及的业主尚未交纳维修资金的,应立即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补交专项维修资金或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应分摊的维修费用。对拒不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分摊相应维修费用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企业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区县建委(房管局),在相关业主办理所涉及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继承等手续时,由区县建委(房管局)告知其先补缴专项维修资金及其滞纳金。 2019-03-25 17: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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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专用资金在现实生活中的用处可以说是非常的广,但是许多人还是有一些疑惑,那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什么时候交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房屋维修基金什么时候交什么时候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呢?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使用范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消防设施、道路、下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设备及其使用的房屋、监控系统等。房屋维修基金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联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房屋维修基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房屋维修基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注意事项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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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维修资金是楼盘维护的备用金,用于建筑老化、设施损坏等的维修。使用时机通常是物业确定维修需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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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房屋都是有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维修资金需要提供的材料: 1.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申请(业主委员会申请需有业主委员会2/3以上的委员签字加摁.手印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单位申请;(一式两份); 2.业主大会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决议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在维修资金同意使用书上签名并加摁各签名业主的手印,并在小区内公示;(见附表) 3.维修资金明细帐; 4.每幢楼售房款实交明细表(成本价及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购房者名册); 5.每幢楼工程预决算(一式两份)、施工图纸{原建设图纸或手绘图纸(需标明面积并由手绘人签名、业主委员会或原产权单位盖章)}; 6.维修项目维修前后的实景照片; 7.使用维修资金签名的公示照片(清晰可辨); 8.与施工方所签的维修合同或协议(内容必须包括维修地点、维修项目、工程期限、工程保修期); 9.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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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1、两者收费单位不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国家收费,由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一并收取,并出具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物业费由物业公司收取,用于物业日常服务工作支出。2、两者收费周期不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收取,在款项未使用完毕之前,不得再次收取。物业费属于日常费用,按月计费,按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周期持续收取3、两者用途不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公共区域、公共设备设施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物业管理费用于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管理、维护、小修及企业办公开支等等。4、两者的托管单位不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初期由政府指定部门托管,后期由业委会托管。物业管理费由物业服务企业自收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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