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分为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所有权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即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可以同为一体,也可以分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凭借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这一规定充分说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可能取得所有权,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权的继承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可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才需要给使用权人发给土地使用证,发证机关为县级或者市级土地管理部门。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仅能转让给本集体成员,且不可以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网友来问我老公家的房子是城中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的名字是我婆婆的。现在婆婆年纪大了,我老公家有个哥哥和姐姐,两个老人都和我们过。之前分家的时候就说房子归我老公,现在想把宅基地土地使用证改成我老公的名字,要怎么办呢?刘颖慧律师:“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应认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关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针对这位朋友的情况,首先要结合法律规定查看老公是否有资格,在确认具有资格的基础上依据相关规定流程办理即可。”
你好,首先对你家庭的不幸表示同情。向你这种情况可以向当地政府门寻求帮助。现在国家对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有一些相关的保障性政策,我想你的家庭完全可以申请低保等,至于土地产权纠纷也可以向当地司法部门寻求解决方法。当然,对方诉诸法律也不要怕,法院也要看赔偿能力的。
1、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不论是城市人还是农村人,甚至国家干部,还是其他人,都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根据这一规定,所有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所有权都属于村集体。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者在依法取得房产所有权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地面上的房产所有权而转移,由继承者继续使用。除自己居住外,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该房屋出售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
现在许多地区都已经完成了农村土地确权,但是由于一些原因,有的村民想变更户名。那么土地确权以后可以变更户名吗?条件和流程是怎样的?首先,只要符合变更条件,且其他家庭成员没有异议就可以变更户名。因为这个情况其实很普遍,比如以前的土地承包户主是父母,但是由于父母去世,子女想将土地承包户名变更到自己的名下,方便之后的土地处理,但前提是家庭成员内部要提前商议好,没有产生异议和分歧。而且**重要的一点是变更后的这个人必须是本村集体内部成员,像户口迁出去的是不符合土地权属变更条件的。为了方便大家理解,下面就土地确权后土地户名变更条件及流程做大致的梳理。1. 变更户名条件(1)新户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新户主为当地农业户口。(3)依法转让、互换承包地,且没有权属纠纷。(4)原户主死亡,家庭成员内部推举意见一致,不存在纠纷。2. 变更户名流程(1)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带上申请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当地要求的其他材料)。(2)县级部门同意后即可办理相关手续。(3)通过后在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修改户主,并注明“变更”。另外,如果涉及到分户,则需要:1. 分户双方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分家手续。2. 在自愿的基础上,分户双方签订承包地分户协议,协议中要明确清楚各自的地块位置、面积。3. 上报给发包方,同意后进行分户登记发证(原承包户主名在新证上备注)。来源:土地论坛、中国乡村之声 相关链接: 农业部负责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国土资源部负责全面加快“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截至2016年底,全国有2582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确权面积8.5亿亩,约占全国二轮承包合同面积的70%。今年再新增了北京、天津、重庆、福建、广西、青海等6地开展整省试点,整省试点省份总数达到了28个。根据此前规划,我国将力争在2018年底基本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就此,记者在多地采访发现,四川和安徽等先期展开整省试点的省份,目前已接近全面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另据农业部部长韩长赋介绍,山东和宁夏两地也已基本完成。 另外,国土资源部不久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就相关工作给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今年也有望全面提速。
请问一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不可以过户给本组人员?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否可以过户给本组人员问题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你可以将你的土地使用证过户给本村符合享受宅基地条件的村民,但你本人将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二、关于产权过户的问题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条关于变更登记的规定: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有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具体办理请到地块所在地的乡镇国土资源所服务窗口申请。三、说明东海县国土资源局各乡镇均设便民基层服务所,村民们如果遇到土地问题可以直接去所在辖区的国土所咨询、具体处理。
戳蓝色字“土地和房子那些事”关注我们哟 就县级政府能不能进行征地这个问题,小编此前多次论述,在此就不再展开。简言之,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有权进行征地的是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县级政府组织实施征地,但其无权进行征地。 除了在征地中可以看到县级政府的身影,在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时也可以看到县级政府的身影。以小编亲历的一个案件为例,山西省的赵先生宅基地上的房屋被强拆了,经过了一系列调
1、农村集体土地拥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条2、国家征地发放补偿款应该给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3、农民的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不能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集体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根据相关房地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依该条例出让其使用权。同时,还规定违反该条例的规定,擅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签订有关征用土地协议的,其征用土地协议无效;在非法取得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的,以非法转让土地论处。
一、宅基地是集体土地吗?1、宅基地是什么?所谓宅基地就是农民个人用作住宅而占有的土地,是集体建设用地的一种,一般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或者建过房屋但已无遮挡物无法居住的土地。2、集体土地是什么?集体土地就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一般包括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归集体所有。一句话就是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只要属于本集体组织的成员就可合法拥有使用权。二、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1、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宅基地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本集体组织内的成员才能拥有使用权,但无所有权,一旦涉及征收拆迁时,农民只能合法获得宅基地上房屋和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不是合法财产,不能当做财产被继承。2、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一般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才有资格使用,但若组织成员死亡了且没有继承人,那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就终止,并由村集体组织收回。3、在农村,宅基地是按户申请的,且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申请人也只是家里的代表,所有权归家庭所有成员使用,若家庭某个成员去世或者户主去世了,都不能作为财产分割,更不用说继承,就算继承也只是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4、宅基地使用权只是表明你能使用这块宅基地,但并不代表归你所有,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所以若你是非农户口的话,也不要指望继承父辈的宅基地,要继承的也只是宅基地上的房屋,且在拆迁时也只能获得房屋补偿费,就算未被拆迁,若你长期让房屋闲置,导致倒塌无法使用,那将会被集体组织收回。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保障的基本权利,实践中农户常常误以为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宅基地上建的房子可以继承。可事实真的是这样吗?以下将结合**高院的相关裁判对宅基地上没有房屋及宅基地上有房屋的情形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进行叙述。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我国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宅基地的使用权由符合条件的村民享有,因此实际上村民对于宅基地享有的仅是使用权。其次,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对此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宅基地上没有房屋:继承人已有宅基地,无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依法不能直接予以继承,应当由有权机关批准。在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已经不存在,且继承人已有宅基地的情况下,继承人认为对涉案土地使用权有权继承的主张不能成立。((2018)**高法行申236号)宅基地上有房屋:1、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及《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原有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依法确定其房屋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不再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规定。据此,虽然继承人不是该村成员,但继承人系基于继承祖宅而对房屋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申请颁证,并无不妥。((2017)**高法行申2819号)2、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当然由该村民的继承人继承根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继承人冯某、冯某某虽然是洛阳市瀍河回族乡勒马听风街×号房屋原所有权人的子女,但二人先后出嫁,自1975年未再使用涉案土地,户口也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主张应当继承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没有法律依据。继承人如认为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应由其继承,可以另行通过民事救济途径予以解决。((2017)**高法行申1160号)
那要看你是否是个人,如果是**名义扶持或者推动的,那效果是可想而知的。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关于土地使用证过户的问题,相信有很多朋友都想了解。但其实,土地证是分很多种的,并不是每一种都可以过户的。其中,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是**为重要的两种,而国有土地又分为划拨和出让性质,只有国有出让可以办理过户,划拨不能办理过户,只有转变土地性质才可以办理。具体内容如下: 土地使用证能过户吗?过户程序是什么?这里我们分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两种情况进行分别介绍:1、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农村的集体土地主要包括农民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其中:(1)宅基地过户 ①符合当地宅基地转让条件的,除了部分宅基地改革试点地外,其他地区合法的宅基地转让仅限于村集体内部,且转让对象也要符合当地的宅基地申请条件。 ②通过赠与获得的宅基地在法律上是得到支持的,不过严格来讲是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获得村集体成员以及村委会的同意才行。③宅基地作为集体财产是不能继承的,但地上的房屋是农民的私人财产是可以被继承的,根据“房地一体”原则,通过合法继承房屋而获得的宅基地可以办理过户,前提是继承人需要符合当地宅基地的申请条件。 (2)承包地过户 农村承包地是以户为单位的承包地,承包地过户一般发生在分户和承包地转让两种情况中。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过户办理流程:①准备好过户的相关申请资料。②原宅基地和现宅基地使用者共同向村委会发起申请。③村委会审核后再向国土资源所申请。④国土资源所地籍调查,或国土局地籍调查,对审批公示十五日。⑤由所报国土资源局进行办理。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并签订协议书。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及双方的身份证明,到土地部门提出变更(过户)申请。并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国有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然后等待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复后办理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