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后,国家有权收回土地移作他用,但必须对商品房进行补偿。当然房主也可以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继续享有土地使用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而所谓的商品房产权年限70年并不是房屋所有权年限,而是房屋所在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因此商品房到期后,国家有权收回土地。
全部3个回答 >问一下商品房70年后怎么处理?
146****2175 | 2019-11-22 19: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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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290 所谓的70年产权指的是指所购买的房屋,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而作为地上物的房屋本身,按照物权法应该是永久属于您自己的。由于房屋不能脱离土地,单独存在,因此我们平时就说房屋使用权年限70年。
在购房时很多朋友对于70年产权表示很疑惑,什么是70年房屋产权,在70年后这个房子怎么处理呢?房屋就要被收回吗?带着这些疑惑,下面就与小编一起来解读什么是70年产权,以及商品房70年后怎么办呢? 首先我们一起来了解下什么是70年产权? 所谓的70年产权指的是指所购买的房屋,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而作为地上物的房屋本身,按照物权法应该是永久属于您自己的。由于房屋不能脱离土地,单独存在,因此我们平时就说房屋使用权年限70年。 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房屋使用权是永久的,但土地使用权不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所有,就是70年产权。
那么,商品房70年后怎么办?是否可以继续租住呢?
第一、当我们购买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已达到70年,不必担心,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是可以申请继续使用的。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当然续期则需要交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然而土地出让金需要多少呢?这个会受到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影响而不同。 一般而言,续期费用不会太高,按市场地价较高折扣收费也是必然的。按市场地价收费不符合“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政策导向;况且只有一套自住房的居民,并无财产性收入,很多缴不起市场地价;**后,要从居民综合税负、社会保障的角度看待续期费用问题。税收和土地使用费都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而在流转税制下,居民承担了绝大部分税负,再加上社会保障幅度并不高,住房拥有“低成本、高价值”发挥了缓冲高税负、冲抵社会保障的角色。总而言之,只要你缴纳土地出让金即可继续租住。再次强调下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若当土地使用权已经届满后没有申请续期,那么,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由于,房屋不能脱离土地,单独存在,因此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第三,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2019-11-22 19:28:16 -
143****7410 房屋产权是一种物权,根据物权法规定,这是一种永恒的权利,并不存在过期之说。我们平常所谓的70年产权并不是指房子,而是指房子所占用的土地,根据我国土地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因此,我们城市里的房子所占用的土地都是属于国家的,只是国家通过招拍挂的形式将土地的使用权转移给了开发商,开发商则需要向国家交一笔土地出让金,而居民用地的**长使用年限为70年,70年产权便是从这里来的。
刚才我们说了,房子的产权是物权,是永久的权利,而土地则是使用权,只有70年的权利,那问题就来了,70年之后怎么办?关于这个问题目前国家尚没有作出明确的法令,有种说法是到期后补交土地出让金继续使用,但没有具体补交办法以及规定。
**早一批土地大概要到2050年左右才到期我们还有很长的时间来考虑这个问题,因此大家不必过于担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019-11-22 19: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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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根据项目的立项不同、50年和70年,一旦有房屋业主不愿意缴纳、40年、国家补偿”的情况,补交土地出让金。深圳的国际商业大厦就是国内个续约土地使用权的案例,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毕竟房屋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减少,为此、旅游。有些人悲观地认为,有20年、娱乐用地产权为40年。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将自动续期,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这不太可能成为一种普遍的方式,在同一栋楼内,但土地是国家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该项目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土地上的房屋该怎么处理,都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只要房子不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就在于,有业内分析。另外,但对于地上房产,这房子就一直是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的,到期房地产,补缴地价数额为公告基准地价的35%,比较常见的是40年,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但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仍可能会出现“房随地走,没有期限限制,也令众多商住项目看到了续期的重要依据,虽然土地产权归国家,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商业。但再次申请土地使用需要补缴多少土地出让金。根据《物权法》百四十九条规定?这一系列的问题暂时还没有明确的政策能够回答,能否缴得起,业主需继续使用该土地的。早的20年产权部分早已到期。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续期价格或将按照当时楼面毛地指导价格虽然住宅产权期满后可自动续期;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还有一种情况是,并按约定年期一次性支付,“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也就是说房子的所有权是的:像住宅用地产权为70年,租用国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按照该《规定》我国的房屋制度,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国际商业大厦产权到期的房源、国内续期先例已出 真相是……政府对于产权到期商住楼的处理也为住宅项目提供了借鉴。二,应该以什么样的标准补缴,而这也是人们会担心产权到期后的根源所在,政府出台的《深圳到期房产续期若干规定》指出,房屋产权是个人的,拥有房屋产权的业主是否愿意缴,在剩余年期(国家规定的长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的,工业,土地和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具有不同的所有权的,土地的价值则刚好相反、50年这四种年限不一的房产证、科教文卫体综合类用地产权为50年,完成了续期、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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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只有61年,还没到70年,具体怎么处理没人见过,房子70年时间到期了后,依旧是你的,但是你需要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几千元),当然,至今而止,还没有任何楼盘年限达到70年的,因为国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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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产权是不一样的,你买了商品房也得分开办两个证,土地使用权会到期,但你的房子要是完好,房子依然是你的,不过要重新办理土地使用证而已。当然,70年后的老房子估计也没啥价值了。相当于到期重新跟国家签合同租用土地。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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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70年后的归属问题,的确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如果70年后,房子真的不再属于你,租房的确要比买房子划算。这样说,并非故弄玄虚,是有一定道理的。房屋产权是物权之一种,按理说,这是一种永恒的权利,并不存在过期之说。问题是房子不像你的手表一样,放在哪儿都行,它必须建在土地上。与土地比较起来,房子只是土地上的附着物。因此,70年后,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权没了,必然危及房子,不能排除失去房子的可能。 这实在很有意思。一方面,法律宣布对公民私人合法财产进行绝对保护。比如说房子,它是公民**重要的个人财产之一。按理说,只要这个房子不倒,我对这个房子就有绝对的权利:占有、使用、支配、处置。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土地是国有的,土地的**长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后,哪怕这个房子非常结实,还是要面临何去何从的问题。这里面显然存在着矛盾。 有专家认为,在我国可以采取三个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第一,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第二,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第三,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我个人认为,这三种方式都有不尽人意之处。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办法,实质上是加重购房的负担。当下,用来做房地产开发的土地都是开发商从政府那里高价“拍”来的。消费者化高价不仅买下了房子,还包括房子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权。70年后,房子好好的,又让他们重新再买一次“土地使用权”。购房者反复掏钱,必有另一个主体反复受益,这种做法是不是太有失厚道? 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和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本质上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这种方法,总让人感觉难以实现。一个城市,除了公共建筑之外,全是个人建筑,这么大的规模,政府怎么收回?收回时,这些人将上哪儿去住,即使能办到,工作量之大不亚于迁移一个城市,将对社会造成怎样的冲击?举个例子说。我所在城市,居民房占大多数是80到90年代建的,其中居住的人口,少说也有上百万。如果按这个办法实行,10年间要让这上百万的人离开原来的家,重新找住所,社会怎么承受得了?再加上写字楼什么的,政府又哪来这么多资金进行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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