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土地的使用权时70年,70年以后国家将收回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是国家的,所有权是国家的,70年之内土地使用权是不属于国家的.
全部3个回答 >商品房70年后回收吗
154****0812 | 2018-06-15 14:24:07-
144****5749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产权是不一样的,你买了商品房也得分开办两个证,土地使用权会到期,但你的房子要是完好,房子依然是你的,不过要重新办理土地使用证而已。
当然,70年后的老房子估计也没啥价值了。相当于到期重新跟国家签合同租用土地。望采纳谢谢。 2018-06-15 14:25:04 -
137****7529 不会的
1、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
2、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
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通过调查了解第一种方法得到大家的普遍认可,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房子根本就住不到70年就会拆迁。
按照新颁布的《物权法》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2018-06-15 14:24:46 -
154****5430 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名共和国国务院第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发布并实行,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居民用地为70年,即城镇用地土地实行国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权。那么70年,我们的房子怎么办?
1、申请土地使用,补缴土地出让金。
这只是猜想,因为那时土地上面的房子是属于用户,如果申请,将涉及到拥有房屋产权的业主是否愿意补缴问题。这个好比拉怀了孕了少女去见岳父大人,你岳父大人想不答应都很难。那就给礼金吧!但是土地不是少女,男方不给礼金,岳父怎么会答应,女儿还可以要回来。而房主不缴,土地怎么回来?!
2、房随地走,国家补偿
既然你不肯缴,那么国家给你补偿金好了。好比岳父大人说,既然怀上了,那么孩子归女方,女儿还是归女方,给你点捐精费,你回去吧!这个做女儿的也肯定不同意。但土地和女儿又不一样。国家有这样的能力使“女儿”要回来。
3、自动续期
这种观点很多人支持,为什么呢?因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好吧,我们在哪上面的做比较。感觉也比较自然,怀上了,那么就去男方家吧。岳父也不好说什么。
4、自动归为国家
这也是一种可能,因为土地会**,而房子相反,但是,这个在生活中比较难。 2018-06-15 14: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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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是一种物权,根据物权法规定,这是一种永恒的权利,并不存在过期之说。我们平常所谓的70年产权并不是指房子,而是指房子所占用的土地,根据我国土地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因此,我们城市里的房子所占用的土地都是属于国家的,只是国家通过招拍挂的形式将土地的使用权转移给了开发商,开发商则需要向国家交一笔土地出让金,而居民用地的**长使用年限为70年,70年产权便是从这里来的。刚才我们说了,房子的产权是物权,是永久的权利,而土地则是使用权,只有70年的权利,那问题就来了,70年之后怎么办?关于这个问题目前国家尚没有作出明确的法令,有种说法是到期后补交土地出让金继续使用,但没有具体补交办法以及规定。**早一批土地大概要到2050年左右才到期我们还有很长的时间来考虑这个问题,因此大家不必过于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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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后,国家有权收回土地移作他用,但必须对商品房进行补偿。当然房主也可以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继续享有土地使用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而所谓的商品房产权年限70年并不是房屋所有权年限,而是房屋所在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因此商品房到期后,国家有权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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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70年后产权到期归属权归房屋所有人,也就是购买商品房的个人或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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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70年后的归属问题,的确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如果70年后,房子真的不再属于你,租房的确要比买房子划算。这样说,并非故弄玄虚,是有一定道理的。房屋产权是物权之一种,按理说,这是一种永恒的权利,并不存在过期之说。问题是房子不像你的手表一样,放在哪儿都行,它必须建在土地上。与土地比较起来,房子只是土地上的附着物。因此,70年后,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权没了,必然危及房子,不能排除失去房子的可能。 这实在很有意思。一方面,法律宣布对公民私人合法财产进行绝对保护。比如说房子,它是公民**重要的个人财产之一。按理说,只要这个房子不倒,我对这个房子就有绝对的权利:占有、使用、支配、处置。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土地是国有的,土地的**长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后,哪怕这个房子非常结实,还是要面临何去何从的问题。这里面显然存在着矛盾。 有专家认为,在我国可以采取三个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第一,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第二,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第三,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我个人认为,这三种方式都有不尽人意之处。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办法,实质上是加重购房的负担。当下,用来做房地产开发的土地都是开发商从政府那里高价“拍”来的。消费者化高价不仅买下了房子,还包括房子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权。70年后,房子好好的,又让他们重新再买一次“土地使用权”。购房者反复掏钱,必有另一个主体反复受益,这种做法是不是太有失厚道? 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和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本质上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这种方法,总让人感觉难以实现。一个城市,除了公共建筑之外,全是个人建筑,这么大的规模,政府怎么收回?收回时,这些人将上哪儿去住,即使能办到,工作量之大不亚于迁移一个城市,将对社会造成怎样的冲击?举个例子说。我所在城市,居民房占大多数是80到90年代建的,其中居住的人口,少说也有上百万。如果按这个办法实行,10年间要让这上百万的人离开原来的家,重新找住所,社会怎么承受得了?再加上写字楼什么的,政府又哪来这么多资金进行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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