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有以下返还方式: 第一、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 第二、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代理拆迁、拆迁补偿). 第三、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开发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医院、幼儿园、体育场馆). 第五、政府将土地出让金返还给其它关联企业或个人. 第六、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未约定任何事项,只是奖励或补助.
全部3个回答 >土地出让金如何返还?政策是如何的?
152****2740 | 2019-11-18 11:10:55-
132****5299 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就是政府征用土地后的相应补偿政策,各地情况不一,标准不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2019-11-18 11:11:18 -
151****6579 禁止土地出让金的返还,不过可以通过从先租后转,或者工程进行中以提供配套建设基金的名义进行间接上的资金支持。
根据国土资源部2014年第61号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其中有以下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
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低价标准。
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第二十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
采取先出租后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应当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 2019-11-18 11:11:14 -
131****6707 土地出让金有以下返还方式:
第一、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
第二、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代理拆迁、拆迁补偿).
第三、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开发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医院、幼儿园、体育场馆).
第五、政府将土地出让金返还给其它关联企业或个人.
第六、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未约定任何事项,只是奖励或补助.
2019-11-18 1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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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就是政府征用土地后的相应补偿政策,各地情况不一,标准不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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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有以下返还方式: 第一、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 第二、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代理拆迁、拆迁补偿). 第三、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开发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医院、幼儿园、体育场馆). 第五、政府将土地出让金返还给其它关联企业或个人. 第六、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未约定任何事项,只是奖励或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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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土地出让金返还获奖励款,就是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企业按照招拍挂的土地竞拍金额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了土地出让票据以后,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定,政府给予的土地出让金一定比例的返还或者奖励。二、土地出让金的返还由两部分组成:(1)土地的脱钩费用、拆迁补偿费、管理费及土地流转的费用;(2)土地的增值溢价部分。成本部分的返还流程:土地整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经由评估机构核实、国土部分认可后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返还。土地增值溢价部分的返还根据框架性协议,本级财政留成部分向政府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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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返还不属于流转税应税收入,不需要计征流转税,但应并人收人总额计征企 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 收人,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 他收人,包括补贴收入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 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 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人企业当年收人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 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 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 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 人收人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从收人总额中减除:(一)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 要求;(三)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 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人。企业取得 政府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是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所给予企业的一种财政优惠,通常情况并没 有规定专项用途,对于企业取得的这类没有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返还收人,需要计人当期 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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