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改革 多个重点难点待解房地产税不同于房产税,是一个综合税收体系概念,涉及开发、保有和交易各个阶段。长期以来,房地产税受到广泛关注,政府近年对其推出也积极表态,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进展却相对缓慢。2018年市场就曾热议房地产税将加快审议甚至出台,进入2019年,市场又有观点认为房地产税会在年内推出。笔者认为,房地产税改革是一个长期目标,未来必定要推出,但从操作层面上看,年内可能加快立法,但落地以及执行依然基本没有可能性。改革有其必要性长期来看,房地产税必然会推出,这是因为我国房地产税改革有其必要性,具体来看有扩展地方税源、调控房地产市场、优化收入分配几方面作用。第一,房地产税有望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源,有助于促使政府职能转变、经济健康发展。一直以来,由于地方税源支柱缺失,我国地方政府普遍依赖土地批租和土地财政收入,并产生了大量的隐性政府债务,经济系统性风险不断累积。开征房地产税可以为地方政府带来相对稳定的税收,降低其对土地财政等的依赖,并赋予其改善当地居住条件与环境的动力,从而形成税收与社区健康发展的良性循环。数据显示,2013年,美国州和地方政府财产税占其总财政收入比重约13.3%,而2017年中国房产税收入占地方本级财政收入比重仅2.85%。第二,有助于建立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房地产税制度设计会体现“房住不炒”的政策导向,未来房地产税应会设立免征面积。对于刚需购房者而言,居住条件在平均水平以下的居民在保有环节上将缴很少的税甚至无需纳税,再加上综合税制下房地产交易环节税费的大幅清理或废止,中低收入水平居民将会实质受益,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刚需型需求的实现。对于投资型需求而言,房地产税会增加其持有住房的成本,并边际上迫使其出售或出租所持有的空置房产,从而抑制其投机需求,在增加二手房供给的同时减少住房空置率。对于改善型需求而言,房地产税也会增加其对中小户型的偏好,从而提高社会土地的集约化利用水平。总体而言,房地产税的推出会改变需求端偏好,这也将倒逼供给端为了适应市场而推出更多中小户型,使资源配置更加合理,从而降低房价波动率、抑制地产泡沫,实现住房的居住功能。但是,房地产税虽然一定程度上会抑制房价泡沫,但不是调控房价的工具。美国、日本、韩国等国际经验表明,长期看房产税并不影响房价,这一方面是由于随着经济的发展,房价上涨有其基本面因素;另一方面是由于房产税也提高了地方政府改善居住环境、提供更多服务的积极性,使该社区教育、医疗、安保、环境发生积极变化,这些价值反过来也会反映到房地产价格上面。第三,有利于优化收入再分配和财产配置,抑制贫富差距扩大。房地产税的作用主要就是调节收入分配,特别是个人财富的集聚,起到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同时筹集财政收入,用来满足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需求。有专家表示,房地产税作为直接税,除了筹集政府收入,特别重要的作用是“抽肥补瘦”的调节效果。可见,我国的房地产税设计的原则是既能够起到筹集财政收入的作用,又能够起到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积极效应。当前时机不成熟尽管房地产税改革具有上述必要性,但从立法程序、立法难点和逆周期调控几个方面考虑,笔者认为2019年推出房地产税并不具有操作性。第一,按照已经立法通过的几个税种的立法流程经验看,税法立法从初次审议到正式施行普遍超过一年时间。根据立法先行的原则,房地产税改革的第一步必然是房地产税立法。从已经立法的税种来看,房地产税的立法需要经过一个完整的流程,这意味着房地产税立法从送审稿到正式施行至少需要一年时间。然而房地产税牵涉众多,立法难度远非一般小税种可比,从2015年到2018年,房地产税立法连续四年止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备审议立法项目的日程之外。第二,房地产税立法上存在一些技术难点。首先,多数国家是在土地私有制前提下开征房产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房价包含土地的价格。对此,笔者认为理论上需要经过充分研究。其次,开征房地产税需要完善的不动产登记与房价评估制度作为配套,我国不动产登记已经起步,但房价评估体系亟待完善,否则计税基数难以确定,则无从谈论开征。**后,产权归属模糊会影响此后的房产登记和评估环节,正式开征房产税时需要有新的设计。我国住房市场经历了福利分房到市场化的转变,造成了多种形式住房共存的现象,包括但不限于房改房、小产权房、经济适用房等。此前沪渝的试点将这些类型排除在外,没有触及重点和难点。第三,从今年经济的基本面来看,2019年也不是房地产税推出的**佳窗口期。2018年我国受去杠杆政策影响,社会融资规模、广义货币M2同比滑落至历史低位水平,民企融资难问题凸显,国内经济面临下行压力,多项经济指标回落。同时,外部环境日渐复杂严峻,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曾一度逼近7,国际经济显现颓势,外需走弱局面基本确立。当前各项前瞻指标都反映出今年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稳定应是2019年的主要任务。去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今年要继续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主要依靠减税降费、补短板等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强逆周期调节。今年“房住不炒”总体方向不变,房地产销售及投资均面临下行压力,如果今年刻意加快推进房地产税立法落地,可能进一步削弱房地产市场信心,导致价格波动加大。因此,从上述角度看,不适宜在今年推出房地产税。 "
全部5个回答 >土地使用税率是多少?定了!财政部权威发声房地产税将这样征收...
155****4155 | 2019-11-22 04:42:33-
154****4637 "
房地产税的推出动机应该是助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的居住需求,既不能过度打压开发商和市场的情绪,也不能给消费者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3月5日至15日,在短短11天里,官方已6次提及房地产税。近日,《政府工作报告》起草组成员、国务院研究室副主任郭玮在国务院新闻办吹风会上表示,房地产税立法有关部门已经在有条不紊地推进。税收的职能通常有三个:财政职能、经济调节、监督职能。房地产税作为一项财产性税种,经济调节职能更符合房地产税的定位。关于房地产税征收问题,民众的担心主要集中于两点:一是征收房地税能否在一定程度上调控房价;二是征收房地产税会不会增加普通居民的税收负担。首先,房地产税收能否调节房价?从理论上讲,征税可以通过影响供求关系,**终实现调节价格的目的。根据消费选择理论和替代效应,房地产税的征收增加了当期消费或该种商品消费的机会成本,因此在替代效应的影响下,消费者会减少当期需求,在供求关系的共同作用下降低当期的市场价格。但从沪、渝房产税试点的实践看,房地产税在沪、渝两地产生了截然相反的两种效应。重庆房价在实施房地产税改革后,增长率出现整体性下滑。但上海的房价不仅没有下降,反而出现一定程度的上升。这里需要指出两点:一、实施房地产税的实践表明,其政策效果受市场环境的影响,在制定具体税收实施政策上,需“因地制宜”,精细化制订税收政策。二、作为财产性税收,调控房价是否应作为房地产税的职能定位,值得商榷。其次,房地产税会否增加普通居民的税收负担?房地产税作为财产税,课税对象为产权所有者,从理论上来说,购房者即是税负承担者。但考虑到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对于此类具有生存权利性质的财产征税,应该采取“轻课税”或“不课税”的原则。从这个角度出发,考虑到首套免税、人均扣减面积之外,累进与退税的方式是满足财富再分配的**优选择。但是,税收的全民性也表明,不论采取何种课税方式,都会某种程度增加居民负担。虽然在现实征收过程中,税负可能会部分转嫁给开发商,即税负由厂商和消费者共同承担,但消费者的需求价格并非完全弹性,这就决定了普通居民在征税问题上并没有“豁免权”。既然房地产税对房价的调节作用有待商榷,那么在居民高杠杆购房的基础上征税,其结果也只能是加大居民购房的杠杆率。一直以来,房地产投资与投机是房价上涨和房地产领域暗藏金融风险的主要诱因,不论是之前的宏观调控,还是此次的房地产征税,事实上都有“挤压投资需求”的目的。但事实上,我国房地产税收体制一直存在“重流转、轻持有”的问题,使得投资者或投机者既可以通过保有房产减少损失,又可以脱手房产来转嫁成本。这样的税收倾向,无法从根本上盘活市场存量,有效地解决住房刚性需求。试点房地产税,若想达到“扶贫”和盘活存量的目的,就需要“广开言路”。除了需要研究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还要力求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同时挤出投资与投机的需求,真正盘活存量,以促进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征收房地产税的核心仍是“公平”问题,制定出适合中国国情的累进和退税税制,是保障房地产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中心环节。由于不同地区的市场环境存在很大差别,中央在给地方政府下放“因地制宜”权力的同时,也需注重权责的统一,避免地方政府“以权谋私”。房地产税的推出动机应该是助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的居住需求,既不能过度打压开发商和市场的情绪,也不能给消费者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这个火候和度的把握还需决策者仔细斟酌。□盘和林(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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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04:42:52 -
144****0458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22日在博鳌·21世纪房地产论坛第16届年会上表示,个税抵扣房贷已经确认,可以确定该方案会在全国推广。
贾康对媒体表示:“个人所得税可抵扣房贷已明确,至于进展,要看个税改革的时间。中央要求的时间是1年左右,但今年可能赶不上了。可以确定的是,这种方案会在全国推广。”
贾坤在论坛上还提出,一线城市以及南京、厦门、合肥等热门二线城市已经具备开征房产地税的条件。“房地产税难度确实很大,但我认为,一二线比较热的城市可以先行试点通过立法之后的房地产税。”
虽然全面开征的步履艰难,但房地产税的征收一直是近年来中国社会的热门话题。有声音认为,房地产税一旦全面开征,会削弱“去库存”的效果。因此在库存压力减轻之前,应该放慢房地产税在全面推广的速度。
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钟伟指出,目前中国三四线城市正在艰难去库存的过程中,这一阶段可能需要3-4年时间。因此,官方涉房政策不会轻易冒险。“让我们暂时忘记不现实的房产税,而是考虑交易环节税费、个税、遗产税等问题”,钟伟说。
这一说法不无道理。尽管商品房待售面积已连续多月下降,但三四线许多城市仍面临很大的库存压力。中国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赵辰昕在近期指出,当前中国房地产调控的主基调依然是去库存。
市场普遍认为,房地产税一旦开征,将对过热的中国房地产市场,特别是投资性需求形成极大的抑制。
不过,贾康指出,应该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一线城市以及南京、厦门、合肥等热门二线城市已经具备开征房产地税的条件。而且房产地税还有助于当地平抑市场,防止房价过快上涨形成泡沫。
至于三四线城市面临的去库存难题,则需要让大量农民工在当地住有所居。“这就需要利用如共有产权、公租房等方式减轻购房者的压力,有条件的还可以适当用一些金融杠杆”,贾康表示。
贾康认为,房地产税是财税配套改革的一部分,也是税制现代化的必经之路。对于任何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不动产税的问题都是无可回避的。因此,开征房地产税要放在更大的角度去看,不要因为短期的、局部的困扰,而抵触房地产税的实施。
许多人担心,如果房地产税实施,有房的是不是要增加一笔税费支出,没房的买房是不是负担会加重?
房贷利息将省15-45%
亚太城市房地产研究院院长谢逸枫表示,“对大部分人而言,这可以为个人节省房贷利息15%到45%的钱。”
下面让我们举两个例子:
A先生是白领一族,假设他购买的是150万元的住宅,通过商业贷款按揭七成供30年,如果他选择的是等额本息的还款方法,月均还款额约5573元,其中约2656元是利息支出。
按照他的税前月收入为1.5万元计算,在扣除四金、税基等应纳税1520元(以上海地区为例)。但如果按揭贷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抵扣,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A先生每月将少缴税约680元,相当于利息支出的25.61%。
B先生是企业高管,假设他在上海购买的是1300万元的住宅,通过商业贷款按揭五成供30年,同样是等额本息的还款方法,月均还款额约34497元,其中约16442元是利息支出。
按照他的税前月收入为15万元计算,扣除四金、税基之后,应纳税51132元。但如果按揭贷款利息支出在税前抵扣,B先生每月将少缴税约7399元,相当于利息支出的45%。
房贷利息税前抵扣的作用,由此可见一斑,真的不是个小数哦!不过,房贷利息抵个税恐怕也存在负效应,特别是可能加剧财富分配的马太效应,值得警惕。
国内曾多次提及房贷利息抵税
而在中国,房贷利率抵税的说法也不是第一次提及。2015年5月,国务院批转了发改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要研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方案,并将于2017年付诸立法。意见特别提到“完善税前扣除”改革,适时增加赡养老人支出、子女教育支出、住房按揭贷款利息支出等专项扣除项目。也就是说,房贷利息可以在纳税前抵扣纳税所得额。
2015年11月中旬,财政部组织财税改革方案研讨会议,“房贷、车贷利息可在计所得税前扣除”的内容在会场确有讨论。住建部、银监会、央行等多部委参加了会议。此后,财政部也一直在征求相关部委意见。但由于该项内容包含在个人所得税整体改革方案中,除非单独出台,年内难以对外公布实施。
2015年12月,“房贷利息可抵税”的消息再次疯传,但是当时并没有权威消息加以证实。知道这一次的“两会”召开,终于有官方消息首度公开发声并加以确认。
楼市将引发新一轮投机热?
据人民日报报道,房贷利息抵税还有可能造成楼市新一轮投机热,使楼市运行偏离轨道。
一方面,房贷利息抵税释放出鼓励贷款购房的信号,将影响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的稳定性。在同等居住条件下,如果房租不能抵税,贷款利息可以抵税,这无疑是引导消费者远离租赁市场,可能会阻碍住房消费市场的结构优化,人为加剧供需矛盾。
另一方面,现在不少城市取消了限购、限贷,高收入阶层的贷款能力又较强,他们利用大量购置不动产来避税的可能性并非不存在。
实际上,早在1998年,上海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对楼市的冲击,就曾出台过为期5年的个税抵扣政策。政策实施后,虽然强力拉动了楼市销售,但也造成高收入人群大肆囤购中高端房产避税,推动楼市走向畸形高烧。本是“抽肥补瘦”的所得税政策,反而加剧了收入分配差距,这是谁也不想见到的。
导致穷人越穷,富人越富?
对于不同收入阶层而言,房贷利息抵扣个税的财富效应差异巨大。
以目前中国房价,购房者大多是富有阶层,而无力购房者是城市社会中的底层,也就是真正意义上更贫穷的人。
有人算了一笔账,假如购买总价250万元的普通住宅,八成房款用商业贷款,贷20年,抵扣总利息近33万元;若购买1000万元的豪宅,六成房款用商业贷款,贷20年,抵扣额高达222万元左右。后者抵扣金额接近前者的总房价。如果抵扣政策不加以细化限制,即便只购买一套房产,高收入阶层得到的实惠显然比中低收入家庭要多得多。
不过,从贾康透露的信息看,“房贷利息抵税”的原则已经确定,会在个税改革过程中获得落实,具体如何实施,很多细节尚有待明确。
如美国,就增加了诸多限制条件。比如房贷金额设立上限,即房贷金额**高不超过100万美元。房贷利息抵扣也仅限于两套房。另外,美国对于个人收入高于某个限额后,收入越高获得的房贷利息抵扣额将越少,以此来避免富人享有更大的房贷利息抵扣。
但有一点是肯定的,这对于刚需购房者来说是一项重大利好。
房奴算算能省下多少
顾名思义,房贷抵扣个税政策**为利好的就是“房奴”。据测算,以个人扣除五险一金后的收入2万左右计算,如果购买一套房贷在150-200万左右的普通商品房,贷款100万,每个月的基准利率月供大约在6700元左右,其中大约2400元是利息。也就是个税可以降低2000多元相当于月供降低23%左右。
以房贷利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简单算法来计算,购买一套价格300万元的房屋,**90万,贷款210万,20年等额还款,需要支付利息总额约120万元,月均还款额为13743元,其中4993元为利息支出。假设购房者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元,需纳税2500元。如果房贷利息可以在税前抵扣,那么购房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7元,需要纳税1001.4元。这也就意味着,购房者每月能够节省1498.6元,相当于月供的10.9%;20年共节省35.97万元,相当于原先利息总支出的30%、购房总成本的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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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04:42:49 -
153****3038 200万元的商住房 需按年缴纳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19800元 本报讯在售“商办”项目不能卖给个人后,公司名义还能买么?如何以公司名义买商住,成为网上各种论坛热议的焦点。业内专家告诉,公司名义买商办物业,税费非常高。 昨天,在一些论坛里,注册公司、以公司名义买商住房,成为一时的讨论焦点。“我问了个经纪人,他说个人虽然不能买了,但可以注册公司买,只要花点手续费就行。”在一则讨论中,就看到了有人提出,几万元手续费,即可规避限购新政。 个人以公司名义买房,真的靠谱么?北京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告诉,尽管把身份标签从个人更换成了“企业”以规避限购新政,但因为身份性质不同,购买和再出让时的税费成本又不一样。“如果是以公司名义持有的商住房,需要先结清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才能够进行上市交易。否则,不仅不允许交易,还要缴纳违约金。”张大伟介绍,公司产权的商住房,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都是按年缴纳,其中房产税的缴纳标准是房屋购买价格×70%×1.2%;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标准是房屋面积×土地级别标准收费,土地级别收费标准从18元/平方米到30元/平方米不等。 以200万元的商住房为例,若“以公司名义”购买,则一年的房产税为16800元,土地使用税**高为3000元。按照期房的交易程序,若购房人购买4年后上市交易,交易前的持有税费成本就为79200元。这笔钱,是以个人名义购买时所没有的。同时,以公司名义购买的商住房进行转让交易,还需要缴纳申报价3%的契税、申报价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差额30%至60%的土地增值税、差额5.6%的增值税。假如4年后以400万元的价格出售,则涉及60万元土地增值税,11.2万元增值税、12万元的契税和2000元的印花税,总计83.4万元。 “企业购买、持有和转让商办物业,有着非常高的税费成本,提醒购房人不要一时轻信,忽略了这笔账。”张大伟提醒道。
2019-11-22 04:42:46 -
143****5652 "如何征收问题
如何征收房地产税主要涉及四个方面:征收范围、税率标准、计税基准、减免征范围。关于税率标准和减免范围,预计按照“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授权各地方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从国际经验看,在具体税制设计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税率标准设置和减免范围需要兼顾税收筹集和民生保障。房地产税主要作用是调节收入分配、筹集财政收入,并有助于逐步形成房地产市场的长期调控机制。
就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来说,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缺口增加,在房地产市场持续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土地出让成为弥补缺口的重要的收入来源。据中国指数研究院**新公布的《2017年全国300城市土地交易报告》数据显示,2017年土地出让总金额为40632万亿元,同比增长38%。土地出让金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约40%,其中江西、重庆、江苏和安徽的占比甚至超过60%。随着城市的建设发展,新增土地规模会逐步受到控制,拆迁成本的上升也使得地方政府从土地出让中获得的收益比重会趋于下降;在房地产增量市场发展增速放缓的同时,土地出让增速趋势亦逐渐放缓,部分地区重点依赖土地财政支撑地方财政支出的模式不可持续。
同时,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地方债务整顿和监管力度趋严的政策背景下,如何避免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大量投入,而导致的债务偿付危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是目前地方政府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按照国际惯例,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来源,主要用于满足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开支,如教育、医疗和社保等,受益的主体和纳税主体高度一致,因此,征收房地产税是自然的选择。
从国际上来看,美日等国的房地产税是基层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用于居民所在区域的教育及公共服务的支出,体现了房地产税的公益性。2015年,美国房地产税占地方政府税收72.1%,是第一大税收来源;而日本房地产税占市町村级税收近40%,是地方税收的第二大来源。
对我国来说,在房地产存量市场越来越大的现实条件下,通过征收房地产税,可以促使地方政府有一个稳定和持续的财政收入来源,以纠正这些年来各地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的情况。
另外,根据国际经验,在所有国家的房地产税制度安排里面,都有一些税收优惠。如制订一定的扣除标准,或者是对一些困难的家庭、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群体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等。对于我国来说,从房屋具有的基本的安居保障功能出发,在税制设计环节,应当根据中国经济社会阶段性发展状况,允许扣除一定的减免标准(免税额),这种免征标准尽可能惠及广大的民众群体,减轻他们的额外负担。
但是,若按照现有上海、重庆试点方案中确定较高的免征额,则实际上是达不到构建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拓展地方税源的效果的。2016年上海房地产税收入为171亿元,仅占上海税收收入总额5626.9亿元的3%,重庆房地产税收入为56.88亿元,占本级财政税收收入1438.4亿元的4%。与此同时,2016年上海土地出让收入高达1578亿元,重庆为705亿元。根据两个城市的试点统计数据,房地产税相对土地出让收入显然明显偏低。
综上,税率标准设置和减免范围需要平衡好税收筹集和民生保障两个目标,在尽量减轻居民额外负担的同时,也要逐步促使房地产税实现税收筹集的功能。
二是方案设计要避免实际操作中的套利行为。房地产税是在房屋保有环节进行征税。由于税收的刚性特征,它可以在满足人们安居合理需求的同时,通过增加房屋持有成本的方式抑制投资与投机需求,以及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从供给端来说,可以提升房屋实际的安居使用效率,降低仅只是为了获取房屋的资本增值所可能发生的空置率,从而提升全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但如果方案设计不周,则可能适得其反。
一个重要方面是,在具体征收方案设计时,需要尽量避免实际操作中的套利行为和扭曲现象。一种普遍的免征观点是,对持有首套住房的安居性住房免税,以体现房产税的安居保障功能;对超过一定面积的住房进行累进征收,以体现多占用资源多纳税的收入与财富分配调节功能。然而,如果采用首套免征方案,则可能导致“假离婚”行为明显上升,也可能出现部分群体通过房屋置换规避纳税义务,导致大户型受到追捧,形成价格的“剪刀差”。如果采用人均面积减免,则将掩盖实质上的不公平,因为面积上同质的住房可能存在较大的价值差异,而价值才是住户更加关心的变量。就中心城市而言,中心豪华住宅楼与郊区一般住宅单价差异相当大,同等的面积减免而不考虑市场价格可能会加剧财富分配不均的状况,这一点与房地产税的预期功能定位是相悖的。
相关配套措施问题
尽管此前上海、重庆推出了房产税试点,但其方案并没有对现有房地产税收体系进行任何变动。与之形成对照,从整个房地产税体系看,当前的房地产税并不是在现有税收体系的基础上推出的新税种,而是对现行房地产税制以及有关的收费体系的再设计,因此房地产税的推出,伴随着现有房地产税的梳理和归并、以及合理化调整的过程。同时由于房地产税的税基确定复杂,需要建立完备的税收征管模式,这样才能够使房地产税征得到、征得公平。
一是现有房地产税的梳理和归并是推出房地产税的前提。目前我国房地产税主要在土地转让环节征收。主要税费包括契税、增值税和企业/个人所得税。在土地开发中,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自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计入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存量房方面,由于目前房地产税没有全面实施,税费主要集中在交易环节。目前交易环节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及附加、契税和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还有附加在土地上的各种各样数不清名目的一些费用,都和房地产税有关。
2003年,国家有关部门一度提出城镇建设税费的改革方案,明确了对不动产征收物业税的改革思路,拟将现行的房地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但是鉴于物业税的开征所牵涉的各方利益难以平衡,因而迟迟未有开征。
新推出的房地产税需要首先对现行税费体制中的税费项目进行归并和调整,以求更合理地反映房地产市场的税收结构。
二是与房地产税征管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同步推进。房地产税推出同时需要相关的配套改革和建设。从国际经验看,目前已经开征房地产税的国家基本都有一套相对完整、专业的不动产登记,或是配备强大的评估团队。我国推出房地产税前,也需要做好相关的“基础设施”的建设。
首先,房地产税立法涉及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征信体系建设问题。必须建立起全国范围内的、全覆盖的居民(个人、家庭与单位)全面、清晰、准确、可核查的房屋产权登记的基础数据库。
其次,由于历史遗留原因,现存房改房、福利房、小产权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两限房等不同类型的房屋,产权性质差别太大,需要统一界定。
第三,需要完成修订《税收征管法》,为依法治税提供依据。迄今为止,中国的税收主要是针对法人进行征收,即便是个人所得税,也主要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代扣代缴,如果让税务局直接面对居民个人征收房地产税,从起步阶段看估计难度较大,如何有效地征收需要制定可行的办法。
另外,政策落地后要建立房地产税监督机构,建立纳税申辩制度,纳税人有途径提出异议和申诉。以上这些工作都需要付出不少的人力成本、时间成本,需要充分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在房地产税推出后,地方政府立法、司法与执法层面的理念、水平、能力、手段等方面的因素将是决定房地产税能否公平、公正地制定和执行,以及房地产税立法目标**终能否实现的重要因素。
推出程序和时间问题
“立法先行”是房地产税推出的前提,另外,根据“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在房地产税法出台后,具体实施细则的制订和实施时间的选择将交由地方政府执行。
一是按照“依法治国”、“税收法定”的指导方针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当前房地产税是根据国务院的暂行条例来进行征收的,拟推出的房地产税作为一个“新内涵”的税种,其推出需要履行立法程序,而立法需要遵循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在修改、补充或制定新的房地产税法时,应保持与原有税法的承续关系,即将在原有税法的基础上,结合新的实践经验,修改、补充原有的税法和制定新的税法。
二是按照分城施策、循序渐进的原则选择推出时机。立法后的实施由地方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实施,并且全面落地也将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房地产税推出后对经济带来的影响,是地方政府制定实施细则和选择推出时机的重要考量因素。房地产税是在房屋保有环节进行征税,由于税收的刚性特征,它首先可以通过增加房屋持有成本的方式抑制投资与投机需求,以此减少市场的总需求。一二线城市和三四线城市的房价相差很大,市场的供需矛盾也相差很大。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在“充分授权”下,在房地产税法基本框架下,根据推出房地产税对当地房价带来的影响,对土地出让金收入的影响,以及银行坏账及营商环境的影响,相机推出。
反观当前的进展,目前房地产税立法正处在第一步起草阶段。环保税从向国务院提交草案至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历经两年以上时间,至正式施行超过三年。参考环保税立法程序,房地产税立法至少还有关键两步要走,即全国人大(常委)审议和表决通过阶段,另外立法完成至正式实施中间仍有一段衔接期,预计房地产税正式实施还需要一段时间。
因此,推出房地产税是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理顺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优化税制结构的重要举措,在当前的环境下可以说是大势所趋,同时这一举措又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切身相关。为此,既要进行宏观层面的统筹规划,促进社会公平,又要做好相关配套措施,才能切实落到实处。
近年来,在建立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的讨论中,房地产税征收一直是广受关注的话题,概括来看,争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合法性的问题,二是必要性问题,三是如何征收的问题。2018年以来,相关问题陆续定调。
房地产税作为一个新税种,如何征收,何时征收,都直接关系到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对于政策制定者来说,一个新税种的推出或者旧税种扩大范围,理应当综合平衡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关系,进行宏观层面的统筹规划,以促进社会公平。基于上述考虑,笔者将对如何征收房地产税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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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04:4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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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5日讯 北京税务12366热线消息称,北京对于个人出租住房的征税大幅下调,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不含税)的,按2.5%征收,仅仅相当于过去的一半;月租金收入在10万元以上(不含税)的,按照4%的综合征收率征收。该政策目前已经开始实施。
此前,北京个人出租住房一般是按照5%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根据新政,以月租金收入8000元计算,每月需要缴纳的税款从400元降为200元。
另一方面,对于个人出租商办等非住房,月租金收入在10万元及10万元以下的,按7%的综合征收率来征收;月租金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按12%来征收。
过去几个月,“租房税”受到广泛关注,因为根据新实施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北京等城市的租客每月可扣除1500元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但房东们担忧会被税务部门催缴出租住房的税款。后来,经财政部、税务总局、住建部三部门研究决定,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时,不再必须填写房东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
根据现行税法,房东出租房屋收入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税费,一些地方则将这些税费打包实行综合征收率,各地征收率不一,从1.5%到8%不等。不过由于房东个人信息零散且征管部门难以掌握,征管成本高,房东和房客也不想承担这部分税费负担,因此事实上绝大部分房东并没有依法交税。
此次房租税减半将对北京租房市场产生何种影响?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综合多位业内人士意见了解到,此举或具有进一步提升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率,有利于逐渐培养纳税习惯等好处,但在交税比例非常低的当前市场情况下,新政可能对市场基本无影响。
中国房地产经纪同业联盟主席胡景辉认为这是“新年大礼包”。“按照目前北京4628元的月租金均价,房屋出租税一年可节省1338元。这也不枉我多年向有关主管机构的呼吁建议。”他认为,降低房屋出租税率,可以减轻房东对出租房屋纳税的抵触情绪,可以降低房东通过涨租金转移纳税的冲动,同时,很重要的一点是可以改变目前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率非常低的现状,接下来希望进一步通过政策设计提升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率。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则认为,房东出租房从法律角度的确应该交税,但约定俗成的当下市场,交税比例非常低,不足全国市场的1%,北京等城市租赁交税的比例也非常低,房东没有养成纳税习惯。出租房税除了少数企业雇员报销,交税比例非常低。“在当下市场的租赁交易中,房主占据了主导权,租户毫无话语权,大部分租户也的确没有选择纳税,租赁税减少对市场的影响不大。”
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首席分析师张波认为,目前国内的确存在对个人房源出租监管的漏洞,对个人出租房源查收税款的难度也较大,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许多出租房并没有缴纳相应税费,需要建立和健全租金个税缴纳的监管制度。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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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04: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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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因拆迁权益受损可提出法律援助申请近日,北京市政府出台《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决定扩大公民申请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其中,因征地、拆迁而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主张权利的公民,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就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据北京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扩大后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除按《法律援助条例》和《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事项执行外,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且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是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主张权利的;二是因征地、拆迁而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主张权利的。此外,根据该《通知》要求,对符合经济困难条件或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军人军属,在上述事项范围的基础上,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的、涉及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应给予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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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经济的研究者,我始终在思考中国房地产税或者说房产税的基础究竟是什么,因为土地是国家的,不是土地上面的东西值钱,而是土地值钱,而土地又不是购房者的,为什么对购房者征税呢?把这个逻辑理清楚还是非常重要的。从逻辑上说,我没有找到开征这个税种的理由。”今日,在博鳌亚洲论坛2019年年会上,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吴晓求在媒体见面上表示。他还表示,如果仅仅出于调节房价的考虑,大可不必通过税种来调节,无论从经济理论还是从法律层面上,都找不到开征房地产税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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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有望打开工薪层税负下降空间证券时报 曾福斌日前,有媒体报道,我国个人所得税将迈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度,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将统一纳入综合范围征税,此外,养老、二孩、房贷利息等家庭负担也有望纳入抵扣。个税改革是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其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优化税制,调节收入分配。按此改革,改革后的个税将更加体现公平与合理,同时对于工薪层来说,个税税负下降的空间也有望进一步打开。今年两会期间,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就表示,去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形成了个税改革方案,并已提交国务院。众多业内人士预计,个税改革下半年有望获加速推进。目前,中国个税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将个税应税所得额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以及财产转让所得等共计11类。目前来看,分类征收正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忽略家庭负担,同时也造成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等。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按照征收方式可以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三种类型,目前发达国家多实行综合所得个税制度。因此,为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个税制度,由分类税制向综合个税制改革是未来的方向。但受制于征管水平和技术等现实条件,个税改革也应该是循序渐进的。如前述11类应税所得额中,哪些可以先行合并?哪些因为技术条件无法满足还需要分类征收?后期是否可以将个人纳税主体延伸到家庭纳税主体?哪些家庭负担可以纳入税前抵扣,条件标准是什么?这些都需要改革者的精心设计。除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税制外,个税改革还需更有利于调节收入,促进消费。2015年财政决算显示,去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8671亿元,增速远高于GDP增速,占全国税收的比重也较前一年的5.27%提升到了6.9%。按照目前的起征点及税率,合并一些纳税类别后,将增加拥有多元化收入的高收入阶层的个税负担,对国家的个税收入应该是增加的。但是对于工薪阶层来说,是否应当从增加的个税收入中调剂一部分用于降低他们的负担,比如提高个税起征点或者适当降低税率,这样才能真正达到调节收入的目的。对于个税改革,楼继伟也曾多次提出,在对部分项目实行综合计税的同时,会将纳税人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这里面释放的资金必然也将促进其它领域的投资和消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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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确定《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要求各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对照分工逐项制定落实方案,于4月15日前报国务院。其中,稳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由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工作。“根据今年两会上传出的消息可大致判断,目前房地产税正处于立法前期准备阶段,基本草案已起草完成,正在完善论证之中。”如是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朱振鑫对《证券日报》表示,国务院确定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工作,房地产税法草案完善或将提速。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付一夫对《证券日报》表示,房地产税法草案已经在制定之中,落地时间不远了。制定房地产税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其征收对土地制度、住房制度、金融制度等都产生较大影响,牵一发而动全身。中国财政预算绩效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张依群对《证券日报》表示,在房地产税立法过程中,由财政、税务、住房、金融等多部门协调配合,可以多层面、多维度更加有效地研究房地产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操作性,目的就是要让房地税立法符合老百姓的愿望和经济健康发展的预期。目前市场关心的焦点问题是房地产税将会如何确定税基和税率?会不会设定居住面积免除额?张依群表示,房地产税的立法设计应该更倾向于宽税基、低税率,还应从住房的基本民生需求角度出发,实行一定的人均或家庭住房面积免除额。而这些具体的标准设定应在中央统一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地方因素,由省或省以下政府根据人口住房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地域气候特点等多种因素自行制定和调整,这样才能更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房地产税作为未来地方主体税收收入的特性。“从国际经验上看,房地产税开征的税基主要包括依据租金收入征收和依据房屋评估值征收两种方式。就我国而言,预计会采用房屋评估值来征收房地产税。”付一夫说,需要设定居住面积免除额,并将居民住宅免税面积适当放宽一些,以保证那些持有自住房群体的利益,避免进一步增加他们的税负。如此,房地产税的推出也会变得更加容易。朱振鑫认为,从征收对象来看,直接“一刀切”征收不太现实,预计未来房地产税征收范围应该是部分覆盖,先对一线、二线热点城市增量住房开始,从增量扩大到存量,从高档住宅扩大到普通住宅。三线、四线城市暂时不征或者给予一定的豁免条件,且同一城市核心区域和非核心区域的征收标准会有不小的差异。朱振鑫预计,房地产税将按照评估值也就是房屋市场价值,而非房产原值(即购房时价格)征收,当房价上涨时,房地产税负增加,可起到抑制房价上涨的作用,但由于近些年房价波动较大,**终评估值可能会有折扣,设定适当的评估率。“划定免征面积是房地产税立法的重点和难点。”朱振鑫表示,目前认可度较高且相对合理的办法是以户为单位,对首套普通住房免征,然后以人均为标准,对超出家庭(户)免征面积部分的面积,征收房地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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