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每逢全国两会,有关房地产税的话题都会为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媒体**为关注的热点之一。今年,房地产税具体如何制定?何时开征?它的出台能否让房价应声而落?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指出,房地产税毋庸置疑是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一个手段,但它绝不是唯一手段。“并不是推行房地产税立法,房地产市场问题就都解决了”。房地产税的制定也不是越快越好,房地产税涉及范围较广,需调研充分、慎重推行。 官方表态 今年没有提请安排房地产税立法 早前,在国新办2月23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住建部副部长陆克华曾回答关于“房地产税进展”时表示,这个问题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改革任务,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有关部门正在按照中央要求开展工作。 同时,2017年全国两会人大会议首场发布会上,大会发言人傅莹表态说,本届人大常委会把制定房地产税法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但今年没有把房地产税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安排。 相关阅读 1 什么是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即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在中国包括房地产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外国一些发达国家的房地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的70%以上,而中国8%左右。 2 全国都哪几个城市对房地产税进行了试点? 上海、重庆试点征收房产税 2011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随后,上海、重庆出台房产税试点方案并实施。上海规定对上海居民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的新购住房征收房产税,税率因房价高低分别暂定为0.6%和0.4%。同时明确对上海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住房建筑面积)扣除。重庆主城九区内存量增量独栋别墅、新购高档商品房、外地炒房客在重庆购第二套房,要征收房产税,其税率为0.5%-1.2%。
全部2个回答 >土地使用税是多少?房地产税将剑指高房价随时可能立法审议
158****1460 | 2019-11-22 04:44:13-
134****1458 "个税改革有望打开工薪层税负下降空间
证券时报 曾福斌
日前,有媒体报道,我国个人所得税将迈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度,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将统一纳入综合范围征税,此外,养老、二孩、房贷利息等家庭负担也有望纳入抵扣。
个税改革是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其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优化税制,调节收入分配。按此改革,改革后的个税将更加体现公平与合理,同时对于工薪层来说,个税税负下降的空间也有望进一步打开。
今年两会期间,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就表示,去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形成了个税改革方案,并已提交国务院。众多业内人士预计,个税改革下半年有望获加速推进。
目前,中国个税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将个税应税所得额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以及财产转让所得等共计11类。目前来看,分类征收正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忽略家庭负担,同时也造成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等。
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按照征收方式可以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三种类型,目前发达国家多实行综合所得个税制度。因此,为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个税制度,由分类税制向综合个税制改革是未来的方向。
但受制于征管水平和技术等现实条件,个税改革也应该是循序渐进的。如前述11类应税所得额中,哪些可以先行合并?哪些因为技术条件无法满足还需要分类征收?后期是否可以将个人纳税主体延伸到家庭纳税主体?哪些家庭负担可以纳入税前抵扣,条件标准是什么?这些都需要改革者的精心设计。
除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税制外,个税改革还需更有利于调节收入,促进消费。2015年财政决算显示,去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8671亿元,增速远高于GDP增速,占全国税收的比重也较前一年的5.27%提升到了6.9%。
按照目前的起征点及税率,合并一些纳税类别后,将增加拥有多元化收入的高收入阶层的个税负担,对国家的个税收入应该是增加的。但是对于工薪阶层来说,是否应当从增加的个税收入中调剂一部分用于降低他们的负担,比如提高个税起征点或者适当降低税率,这样才能真正达到调节收入的目的。
对于个税改革,楼继伟也曾多次提出,在对部分项目实行综合计税的同时,会将纳税人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这里面释放的资金必然也将促进其它领域的投资和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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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04:44:27 -
158****3608 随着调控政策的持续深入,北京等地楼市春节后持续出现成交量同比下跌情况,无论是新房市场还是二手房市场,2月上旬成交量均同比出现较大幅度下跌。业内认为,北京房价目前已出现区域性松动迹象,随着交易量的持续下挫,房价将迎来回落。 据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发布的《2017年1月中国大数据房价指数(BHPI)》显示,多数样本城市住房价格趋于平稳,少部分样本城市房价虽在上涨,但其涨势已经得到有效抑制。 针对目前楼市是否退热、2017年房价是否下降以及楼市风险如何防范等问题,《每日经济新闻》(以下简称NBD)专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与竞争力研究中心主任倪鹏飞。 倪鹏飞认为,2017年房价走势将总体平稳,个别月份、个别城市有可能出现下降。此外,今年楼市出现猛涨的概率比较小。 个别二线城市成“蓝筹股”、“新大陆” NBD:2016年合肥、武汉等城市房价涨的非常快,这些城市是条件成熟、具备上涨空间,还是虚高炒作? 倪鹏飞:我认为两者因素都有,首先是这些二线城市基本面比较好:公共服务条件好,经济绩效比较强劲。加上目前我国处在大城市化的阶段,大城市人口限制松动的政策,导致大量的人口涌入,带动了刚需,造成房价长期上涨预期。 另外,基本面比较好使得投资者和投机者认为这些城市未来有比较大的上升空间,相当于“蓝筹股”、“新大陆”。去年合肥购房人群中,本地人与非合肥的本省人各占50%。 NBD:有媒体报道合肥二手房售价降幅较大,投资客急于出手,您如何解读这样的现象? 倪鹏飞:合肥的调控力度比较大。在土地层面,大大增加了土地供应,政府限购力度也比较大,可见其调控措施的含金量,这可能是房价出现下调的重要原因。 此外,真正的投资者和消费者目前应该是在观望状态,没有较大的动静,但一些投机者受到资金的压力,急于出手。 NBD:春节过后,北京、上海两地楼市均出现二手房交易数量下滑的现象,除去春节假日因素,这是否表明楼市调控政策初显成效? 倪鹏飞:宏观调控政策的实际效果开始显现。 第一,调控政策起了作用,目前限购政策从严,政策也更加具体,投资者和投机者无法进行购买。 第二,2016年房地产销售火爆,出现透支的现象,比如很多人本来准备2017年买房,但因为恐慌心理,2016年就买了。 第三,政策调整对预期产生影响,即使是真正的刚性需求也推迟和观望了。 第四,由于前期销售较好,开发商回款比较好,没有资金压力,不愿降价销售。因此,总体上来看出现交易量的下跌情况。 NBD:您能否预测一下2017年的房价走势? 倪鹏飞:在各级政府调控的努力下,房价走势总体平稳的概率比较大,个别2016年房价暴涨的二、三线城市可能要下降,但要防止大起大落的不确定风险。
2019-11-22 04:44:25 -
156****5452 "可以说房地产市场调控已经到了关键时期,目前火爆的市场已经基本上得到了有效控制,房住不炒的定位,炒房者的热情逐渐开始消退,这一年多调控政策不断的推出,并且还巨额有一定作用,**新公布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到,15个热点城市下降或稳定,唯一上涨的城市上涨幅度仅仅0.1个点。并且上涨城市数量正在下降。
房价在下降的同时,却发现想买房的却越来越少了,房价虽下降了,全款成本下降了,但是现在购房基本上是贷款购房,又有几个购房人员能全款呢?随着房地产政策的调控不断的出台,信贷环境不断的收紧,房贷利率上浮,而购房成本却没有降下来,不管是投资客还是投资企业都对房地产的预期不在看好,但是也把市场上大多是刚需和改善型阻挡在门外。
很多人认为房地差行业拉动着经济的增长,想要下降几乎是不怎么可能的,但是“房住不炒”这一定位反复被强调,调控将会是一场持久战,过度依赖房地产行业拉动经济会慢慢转变依靠民间投资和消费拉动经济。
很多业内专家都曾说过,国内根本不缺房子,现在已经建好的房屋总面积足够40亿人居住了,很多房屋处于一种空置的状态,都在炒房人手中随着调控长效机制和房地产税的完善落地之后,楼市将迅速降温,炒房者现在也看到了其未来的影响力,也必将抛售房产,空置税也被提出,香港ZF正准备征收空置税,内部也有人一直建议征收空置税北京去年买房谈判月耽误总价越贵,现在降价也卖不出去,其中的水分被大大压榨,**终相信房价能达到一个让大部分人接受的一个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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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04:4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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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月9日电 (许维娜)据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消息,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近期接到纳税人来电咨询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问题,中心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做出了回答。
回答指出,尚不能确定本人房贷是否符合扣除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相关事项确定后补报。年内剩余月份扣除自向单位报送信息后补充享受,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通过向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扣除。
以下为具体问答内容:
问1:近日,各省市税务部门在开展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培训辅导时,有部分纳税人反映,在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时,发现“任职受雇信息”中出现自己从未任职的单位信息。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遇到这种情况,可能是您的身份信息被冒用了。一方面您可以在APP上点击该单位名称,并通过右上角的“申诉”按键发起“申诉”,此时,不会影响您办理涉税事项,也不会增加您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将尽快核实处理您的涉税信息冒用问题,如情况属实,税务部门将对冒用单位或个人的涉税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对信息冒用产生的非涉税纠纷或法律责任,您可向相关部门反映,各级税务部门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维护好您的合法权益。
问2:对单位员工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作为财务人员,是否需要逐项核实信息后才能办理扣除?
答:不需要。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自己对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因此,作为扣缴单位的财务人员,不需要逐项进行核实。如果有员工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情形,那么可以补正或重新填报。
问3: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起就可以享受,有的纳税人不确定本人房贷是否符合扣除条件。担心如果报送专项扣除信息,万一不符合会影响本人信用。如果不报送,又享受不到个税改革红利,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答:如果纳税人对本人或配偶的房贷是否符合条件还不太确定,可以抓紧查阅合同或者咨询有关部门,尽快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如果确实在单位发工资前来不及报送,也没关系,可以在相关事项确定后,再填报扣除信息。对2019年1月1日之后符合条件应当享受而未享受的扣除,可在您向单位报送相关信息后的年内剩余月份补充享受;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通过向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扣除。
来源:人民网-房产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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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04: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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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财产税角度看房地产税,有利于形成改革共识明确房地产税的基本功能与定位,是房地产税改革的当务之急。从财产税的本质属性,来看待房地产税改革,有利于形成改革共识。在3月26日-29日召开的博鳌亚洲论坛期间,房地产税话题再度引发热议。尤其是吴晓求、贾康两位大咖同台激辩,对房地产税改革阐述的观点泾渭分明,进一步加剧了大家对“如何征收房地产税”的分歧。对此,中银国际研究公司董事长曹远征表示,不能从狭义概念去理解房地产税,应该从财产税角度讨论和理解房地产税。对目前的中国人来说,**大的财产可能就是房子,需要在财富代际更替中做一个制度安排或相关法律予以调节,以保证公平,这才是房地产税的出发点。从吴晓求和贾康的观点来看,二人表面上争论的是房地产税的法理性质,实际上是对房地产税的功能和定位存在重要分歧。吴晓求认为,房地产税从理论和法律层面找不到依据,主要原因是中国的土地所有权为国有,房价**的背后实质上是土地**,而不是土地上面所有者拥有的房产**。对于国有土地的**却向个人征税,从理论上说不过去。由此看出,吴晓求看房地产税的角度是站在纳税人和对房价影响的角度。贾康则认为,目前国家也对国有企业的利润征税,因此房地产税开征不存在理论和法律层面的障碍。贾康在与吴晓求同台辩论时,还列举了开征房地产税的几个理由及不同的功能定位,比如,房地产税是地方主体税源建设的重要税种,西方国家也征收房产税等。从两位经济学家的交锋来看,理论界对房地产税改革的功能和定位存在较大分歧。开征房地产税的主要目的是什么?是用来调节房价,还是用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笔者认为,要想实现房地产税改革的成功,首先需要在这一点形成共识。曹远征作为市场主体论的代表,提出了“财产税”概念,认为“不能从狭义概念去理解房地产税,应该从财产税角度讨论和理解房地产税”,无疑为房地产税改革指出一条新思路,为形成改革共识找到了一个突破口。财产税,就是以人们所有的或可支配的财产作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财产税属于对社会财富存量进行课税,不是对当年创造的价值征税,而是对往年创造的价值(前值)以当前**新价值(现值)予以征税。因此,财产税本质上是对人们财富收入的调节,是促进社会公平发展的一个重要税种。当然,房地产税的征收要考虑到老百姓的刚需情况,才能在社会上形成改革共识,否则很容易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论辩怪圈。从财产税本质属性来看待房地产税改革,有利于形成改革共识,但是否存在法理上的问题呢?首先,从国内土地与房产政策来看,虽然中国土地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但支配权属于占有者或使用者。国家政策也明确表示,对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长期保持不变。同时,房地产市场不能将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分开交易,房产和地产的收益归属于房产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所以,开征房地产税,在理论和法律上都不存在障碍,符合财产税关于“对可支配财产课税”的基本原理。其次,财产税的**大功能是调节财富,促进社会公平。**后,以公平为核心推进房地产税改革,更容易形成社会共识,有益于建立科学的税制体系。总之,只有在明确房地产税的基本功能与定位之后,才能深入探讨房地产税改革的立法确定以及税收要素及细节等,这才是房地产税改革的当务之急。□木丁(财经评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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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从公众视野“淡化”的房地产税有了新动向。**新调整过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本周向社会公布,包括房地产税法在内的34项立法任务亮相其中,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房地产税法正式进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 那么,房地产税法进入立法规划,对楼市、土地市场都会有什么样的影响,看看大佬们都是什么看法。 施正文,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教授 写入立法意味着会在2017年底获得通过 这回应了前一阵市场上关于“房地产税还该不该征”的争议,表明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正按计划稳步推进。写入本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意味着这些税法通常会在2017年底前获得通过。 倪红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专家组组长 新的房地产税计税依据发生很大变化 现阶段房地产开发商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未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后,房企也应作为有地无房新的房地产税纳税人。税收覆盖面和强度或比现在更为严厉,新的房地产税计税依据发生很大变化。是根据房地产的评估值作为征税基础,而评估值是以市场价值为基础,进行专业计税评估。将按照土地面积和地理位置,实行差别税率。 倪鹏飞,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与竞争力研究中心主任 房地产税有必要尽早启动 房地产税作为未来地方重要税种,在地方组织收入和调节财富分配、抑制房地产市场投机等方面有重要作用,开征势在必行。但同时也要看到,未来开征之路会比较漫长,包括立法还需要很多工作,有必要尽早启动,为开征做好准备。 张斌,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 房地产税立法要为住房和土地改预留空间 在立法和改革过程中,需处理好房地产税对楼市短期冲击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处理好房地产税与土地增值税等其他税费的关系等。此外,未来开征时机、如何开征、要不要设“免征额”等都是当下的改革难点。从长远看,房地产税立法的目的是在开发交易环节减轻税负,增加保有环节税负,进而完善房价形成机制。未来,随着中国城乡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和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房地产税立法也要为下一步农村住房和土地改革预留空间。 朱中一,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名誉副会长 立法并不意味着税法推出将加速 本次**新调整过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包括房地产税,并不意味着该税法推出将加速。事实上,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房地产税立法后,全国人大对于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就已启动,也一直在进行之中。 张大伟,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 不动产登记全面完成是房地产税落地的前提 从过去一年不动产登记的落地进程看,执行力度低于市场预期,而在作为房地产税必要前提的不动产登记还未全面完成的情况下,房地产税落地的可能性很小。 毛寿龙,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 征收房产税要考虑自身征税历史和现在结构 征收房产税,不仅要考虑理论的依据和各国的经验,还要考虑中国自身征税历史和现在的税收结构和税负。现在来说,房产税不能简单地看作是政府的优质收入来源,更重要的是要让房产税有一个治理结构的配套。如果没有一个社会自主治理的结构的支持,房地产税无论是单纯的国家税种,或者国家和地方政府共享的税种,都不是很好的税种。若实施起来,总是会面临非常大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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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重在公平 利国利民才是落脚点制定或出台一项政策的出发点很重要,如果站在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的角度考虑,制定出的政策相对要更科学、更合理。在博鳌亚洲论坛2019年年会上,人民大学副校长吴晓求与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贾康,就房地产税是否应该开征的问题同台辩论,再度引发舆论关注。不可否认,两位经济学家的辩论,有利于进一步厘清房地产税问题的真谛,阐释征收房地产税的重要性及影响,让人们对房地产税的认识更加全面、理性和客观。事实上,房地产税的问题关键不在征不征,而在于为什么要征以及怎么征?征收的落脚点又在哪里?首先要分析一个问题,征收房地产税的目的真的是为了遏制房价吗?如果仅仅是为了解决房价过高问题,且不说房地产税能不能遏制房价,就算能遏制,那也不宜把房价作为征收房地产税相关政策出台的依据。另外,一项税收政策的作用也不可能如此单一。如果房价稳定了,是否意味着房地产税政策就该退出呢?如果房价出现下跌,房地产税政策又该怎么办?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再来分析第二个问题,征收房地产税是为了地方政府税收的需要吗?如果是这样,就更令人担忧了。因为这是在对企业和居民增加负担。在目前全面减税的大背景下,这样的做法显然与国家的总体方针并不一致,对于缓解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企业利润与税收之间的矛盾也是不利的。房地产税,不应该成为解决地方财政收入来源不足的重要手段。还有观点认为,征收房地产税是为了解决公共利益矛盾,也是一种国家治理手段。我们不否定房地产税有这样的功能,也有这样的需求。实际上,任何一项税收都有公共财政的需求,有国家治理的目标。但是,是否征收房地产税,不仅要看公共财政、国家治理,更要看国民的承受能力。正是因为房地产税与国民之间的关系太过密切,稍有差池,就有可能使国民利益受损。在这样的情况下,关于房地产税是否征收以及如何征收,就必须要全面考虑,跳出理论的约束,避免盲目与国际惯例相提并论,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惯例都适合中国国情。如果盲目照搬,有可能带来激烈的社会矛盾和更大的社会问题。在房地产税征收问题上,社会各方都需要有雅量。首先,理论界的辩论要有雅量。辩论是好事,能够辩出更多新道理、新思路、新想法。但是,如果各方都站在自己的角度来考虑问题,都难免有失偏颇。只有站在各方角度综合考虑,进行有雅量的辩论,才能为决策者提供更好的依据,让决策更有效果。否则,缺乏雅量的辩论只能给决策层带来干扰,无法带来任何帮助。其次,政策的出发点要有雅量。制定或出台一项政策的出发点很重要,如果站在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的角度考虑,制定出的政策相对要更科学、更合理。反之,就很容易对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产生伤害。是否征收房地产税,如果出发点是为了解决地方财政收入的不足,那么就很难形成公平,很难有利于公众;如果只是为了解决房价上涨的问题,**终受伤害的也是公众。所以,站在什么样的立足点,对是否征收房地产税的影响很重要。第三,公众也要有雅量。对房地产税问题,公众的反对声一直很高,主要是担心会增加自己的负担。这个理由完全可以理解,但也应看到,决策层在研究房地产税问题时,已经充分考虑到公众的利益诉求和实际情况。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出台相关政策时,一定会对普通民众、特别是刚性需求者作出相应的减免规定。因此,广大民众也需要有足够的雅量,支持和配合有关房地产税政策的研究和制定。□谭浩俊(财经评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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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税的推出动机应该是助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的居住需求,既不能过度打压开发商和市场的情绪,也不能给消费者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3月5日至15日,在短短11天里,官方已6次提及房地产税。近日,《政府工作报告》起草组成员、国务院研究室副主任郭玮在国务院新闻办吹风会上表示,房地产税立法有关部门已经在有条不紊地推进。税收的职能通常有三个:财政职能、经济调节、监督职能。房地产税作为一项财产性税种,经济调节职能更符合房地产税的定位。关于房地产税征收问题,民众的担心主要集中于两点:一是征收房地税能否在一定程度上调控房价;二是征收房地产税会不会增加普通居民的税收负担。首先,房地产税收能否调节房价?从理论上讲,征税可以通过影响供求关系,**终实现调节价格的目的。根据消费选择理论和替代效应,房地产税的征收增加了当期消费或该种商品消费的机会成本,因此在替代效应的影响下,消费者会减少当期需求,在供求关系的共同作用下降低当期的市场价格。但从沪、渝房产税试点的实践看,房地产税在沪、渝两地产生了截然相反的两种效应。重庆房价在实施房地产税改革后,增长率出现整体性下滑。但上海的房价不仅没有下降,反而出现一定程度的上升。这里需要指出两点:一、实施房地产税的实践表明,其政策效果受市场环境的影响,在制定具体税收实施政策上,需“因地制宜”,精细化制订税收政策。二、作为财产性税收,调控房价是否应作为房地产税的职能定位,值得商榷。其次,房地产税会否增加普通居民的税收负担?房地产税作为财产税,课税对象为产权所有者,从理论上来说,购房者即是税负承担者。但考虑到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对于此类具有生存权利性质的财产征税,应该采取“轻课税”或“不课税”的原则。从这个角度出发,考虑到首套免税、人均扣减面积之外,累进与退税的方式是满足财富再分配的**优选择。但是,税收的全民性也表明,不论采取何种课税方式,都会某种程度增加居民负担。虽然在现实征收过程中,税负可能会部分转嫁给开发商,即税负由厂商和消费者共同承担,但消费者的需求价格并非完全弹性,这就决定了普通居民在征税问题上并没有“豁免权”。既然房地产税对房价的调节作用有待商榷,那么在居民高杠杆购房的基础上征税,其结果也只能是加大居民购房的杠杆率。一直以来,房地产投资与投机是房价上涨和房地产领域暗藏金融风险的主要诱因,不论是之前的宏观调控,还是此次的房地产征税,事实上都有“挤压投资需求”的目的。但事实上,我国房地产税收体制一直存在“重流转、轻持有”的问题,使得投资者或投机者既可以通过保有房产减少损失,又可以脱手房产来转嫁成本。这样的税收倾向,无法从根本上盘活市场存量,有效地解决住房刚性需求。试点房地产税,若想达到“扶贫”和盘活存量的目的,就需要“广开言路”。除了需要研究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还要力求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同时挤出投资与投机的需求,真正盘活存量,以促进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征收房地产税的核心仍是“公平”问题,制定出适合中国国情的累进和退税税制,是保障房地产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中心环节。由于不同地区的市场环境存在很大差别,中央在给地方政府下放“因地制宜”权力的同时,也需注重权责的统一,避免地方政府“以权谋私”。房地产税的推出动机应该是助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的居住需求,既不能过度打压开发商和市场的情绪,也不能给消费者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这个火候和度的把握还需决策者仔细斟酌。□盘和林(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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