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从2012年1.1日起开始算到4月1日前。
全部5个回答 >怎样算逾期交房?如何认定开发商逾期交房?
155****5796 | 2019-10-18 04: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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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3870 二手房交易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其中逾期交房引发的纠纷就是其中一种。如果卖家逾期交房,就会耽误买家的入住,会给买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可能会耽误买家子女的入学等,所以逾期交房的问题需要重视。那么,什么是逾期交房?逾期交房而产生的违约金该如何计算?买家应该如何应对?
一、什么是逾期交房?
逾期交房是指卖家没有在合同规定的交付使用期限内,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交给买家入住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可见,逾期交房会给买卖双方都带来不好的影响,因此需要谨慎对待。
二、逾期交房产生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按照约定执行
一般买卖合同中都会对逾期违约金的数额计算方法和支付条件作出约定,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标准,则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支付违约金。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违约金以“每日为已交房价款万分之几”的标准计算,则已付房款包括**和贷款两部分,而不是仅指**。
2按照法定执行
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违约金的数额。如果卖家觉得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并且请求减少的话,那就应当以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如果买家觉得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并且请求增加的话,那就应当以违约实际造成的损失来确定违约数额。
三、如果遇见逾期交房的情况,买家该如何应对? 2019-10-18 04:50:23 -
155****1708 首先应当确定的是,开发商逾期交房肯定是构成违约的。既然构成违约,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会有约定。有约定的,当然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未对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则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来确定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满足条件的还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关于违约金金额的确定,根据规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而当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购房者维权可以先与开发商进行沟通协商。法律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019-10-18 04:50:18 -
138****4917
开发商的交房义务实际上是由书面通知义务、交付房屋的主义务及交付、提示必要文件资料的附随义务组合构成的义务群。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转移占有”视为交房完成,交房在法律上是房屋毁损、灭失风险划分的标志,同时在实践中也是开发商开始承担保修责任,购房者开始缴纳物业费的时间点。本文据此讨论了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责任认定问题。
文/王林清 **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郭燕枝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
杨心忠 **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
本文节选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
交房即“房屋的交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中的重要环节,交房不同于普通买卖合同中的交货,而是具有显著的合同程序性与专业技术性的活动,具体而言,从程序上是由开发商的通知收房、房屋交付与购房者的质量验收、书面确认四个基本环节组成,专业技术方面则涉及房屋质量验收、相关房地产资料交付与出示两大基本问题。笔者认为,开发商的交房义务实际上是由书面通知义务、交付房屋的主义务及交付、提示必要文件资料的附随义务组合构成的义务群。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转移占有”视为交房完成,交房在法律上是房屋毁损、灭失风险划分的标志,同时在实践中也是开发商开始承担保修责任,购房者开始缴纳物业费的时间点。
(一)正确区分及审查逾期交房的两类情况
1.开发商未按约定期限交房
这一类情况是开发商方的主动违约,未能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程序、期限提出交房。“交房”具体落实在开发商按照约定通知购房者,且将房屋交与购房者初步验收的行为,凡不具备完备形式、程序的行为均不属于合格的“交房”。在这类情形中,需要重点审查开发商是否违反了合同对交房期限、程序的细节约定,且是否有免责事由。
目前的预售合同范本一般规定,开发商需在交房前的一定期限内书面通知购房者,并由购房者预留送达地址,这一程序是为了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和准备期限。因此,开发商按期交房,首先应当是以书面形式及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向购房者告知,若开发商未完整履行合同所约定的通知义务,如未以书面形式、未按购房者预留的地址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购房者,购房者可相应延后或不收房,逾期责任由开发商承担。反之,如开发商履行了书面送达义务,收房通知已经按期到达预留地址,因购房者自身的原因未能及时阅读知晓,则应自行承担风险、责任。在举证责任方面,购房者只需主张己方没有在约定期限内收到书面交房通知,开发商如辩称未逾期,则需举证证明己方已经按期书面通知。
另外,当前实践中有部分开发商要求购房者先签署收房文件后验房,而购房者不同意,从而导致未能进行验房程序,引发纠纷,这种情况是开发商违背了交房程序,购房者当然有权拒绝,也应视为开发商未“交房”,应认定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当然,对这一事实的存在应由购房者举证证明。
2019-10-18 04:50:15 -
141****0804 (一)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及其他补救措施。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九条对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按逾期时间分两种情况处理:第一,逾期不超过一定期限(如60日或90日等),自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 (一般约定万分之二或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第二,逾期超过上述期限,买受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并可要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率不小于第一种情况)。实践中,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并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较多。
(二)逾期违约金的确定。
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九条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者违约金数额计算方法予以确定,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三)开发商辩称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的法律适用
开发商经常辩称逾期交房违约金过高而请求减少,其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而买受人坚持认为根据合同法关于意思自治原则,既然明确约定了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那么任何一方违约,直接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即可,如果将违约金数额减少,则双方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便没有任何意义。《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然而此规则不是十分明确,实践中,有多种不同的理解。我们认为,从“契约自由”原则与尊重当事人意愿出发,即应按合同约定来处理。又结合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原则主要是补偿性角度分析,合同法上的违约赔偿金是以填补受害人损失的功能为主,以惩罚为辅,如出卖人能举证证明其违约行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此时认定违约造成的损失,既包括违约造成的损失,还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时,如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的,则可以认定 “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则违约金按是否超过损失30%为限来进行适当调整(应当在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额的30%范围内加实际损失额予以认定)。同时,从公平角度而言,买受人可以因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那么对等的出卖人可以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请求减少。
另外,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无疑是鼓励诚实守信、制裁违约 2019-10-18 04: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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