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方已经充分了解了你的房屋状况(当然对方明知,你要举证),并且对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自愿与你签订的合同,当然是有效的。2、法律上面有追认的概念,所以你婆婆补写委托书当然可以,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3、如果按照你说的是事情的全部,那这个官司他们打不赢的。按照目前的法院的一般规则,谁输官司,谁出诉讼费。4、中介公司的工作是促成你们交易,它的工作已经完成,买卖双方的违约不是它能控制的范围内,所以中介公司不承担责任。
全部9个回答 >请问,房屋转让协议有效吗?
152****7480 | 2019-01-17 20:55:12-
138****7448 私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其他方式包括互易、继承、遗赠等。
房地产转让人必须是房地产权利人,而且该权利人对房地产必须拥有处分权,如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转让的对象是特定的房地产权利,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建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所有权。
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必须与土地使用权一起转让。即地产转让时,该土地上的房屋必须同时转让;房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2019-01-17 20:55:50 -
131****1798 1、对方已经充分了解了你的房屋状况(当然对方明知,你要举证),并且对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自愿与你签订的合同,当然是有效的。
2、法律上面有追认的概念,所以你婆婆补写委托书当然可以,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3、如果按照你说的是事情的全部,那这个官司他们打不赢的。按照目前的法院的一般规则,谁输官司,谁出诉讼费。
4、中介公司的工作是促成你们交易,它的工作已经完成,买卖双方的违约不是它能控制的范围内,所以中介公司不承担责任。
2019-01-17 20:55:43 -
157****7275 回答:有法律效力。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转向繁荣,房产交易日趋活跃,更出现了像转让房屋定购指标这样的新型交易方式。尽管多数单位规定内部销售的房屋不能对外转让,但是买卖购房指标的情况还是屡见不鲜。那么这种买卖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效力如何认定?
本案的处理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如何认定定向购买商品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法律性质?
(2)定向购买商品房指标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一)如何认定定向购买商品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法律性质
理论界及实务界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转让定向购买商品房指标是转让人将其对房屋的权利和交付房款的义务概括转让给受让人,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比如在本案例中,熊XX虽然取得了房屋购买指标,但若其未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就不能产生任何有关定购房屋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如何将其让与给他人?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定向购买商品房指标转让合同不同于普通的房屋买卖合同,它所指向的标的并非房屋本身,而是定购房屋的指标,合同所转让的是一种定购房屋的资格。
(二)定向购买商品房指标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定向购买商品房指标转让合同无效,主要理由是:
(1)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定了“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2)转让房屋定购指标违反了《合同法》第79条第1款第(1)项和七部委于2004年通过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29条、第32条等规定。
(3)定购特定房屋的资格是与单位职工身份密切相联的,转让房屋定购指标将使不具备职工身份的人享有了作为职工才能享受的福利,不仅会使指标拥有人所在单位利益受到损害,而且还违反了国家相关税法规定。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房屋定购指标转让合同有效,主要理由是:
(1)双方签订房屋定购指标转让合同,是彼此真实意思表示。
(2)房屋定购指标转让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
(3)房屋定购指标转让行为并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9-01-17 20: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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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城镇居民是不可以购买农村宅基地以及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的。你们当初买卖宅基地的合同因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所以该合同是无效的。对于无效的合同应当恢复原状,因为履行无效合同而导致的损失双方应当根据各自在缔约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分担。具体到你说的情况,你仍然是这块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国家征收土地的各种补偿金应当给你。而你应当退回买宅基地的人13000元,同时将宅基地上由对方出资建设的建筑物对应的拆迁补偿给人家。除了以上这两项该给人家的钱以外,如果土地在过去10年当中价值提升幅度很大,你可能要额外支付给对方一定的土地**补偿,这在北京宋庄画家村的案件中曾经有过先例,但是不一定会推广到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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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完善的,把第三条的的还款改为支付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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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是属于国家对于贫困人口以及拆迁户提供的保障住房,随着旧楼拆迁,越来越多的人住进了安置房。那么,安置房可以进行买卖交易吗,如果要抵押贷款,贷款条件又是什么呢?安置房有大致三种情况,根据不同情况看能否交易和贷款。1、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这种房屋一般是5年内禁止上市交易的,银行在5年内也不接受抵押,5年后可交易、抵押。2、因各种因素(如征收方手续不全),专门配建的回迁房,往往办理不到房产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银行是不接受抵押的。3、房屋如果证件齐全,则如同市场上的商品房一样,正常交易流通,可以随时抵押。适用于因房产开发等因素(涉嫌违法征收的)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安置房抵押贷款必备条件1、具有身份证,年龄在22-65岁的自然人;2、稳定职业、稳定收入,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3、原有贷款还款情况良好。安置房能否进行交易,一般来说,只要有房产证,当地政府没有政策约束的话,是可以进行买卖的。同理,可以进行买卖的安置房,都是可以进行抵押贷款的。如果你不知道你的安置房能不能买卖,可以到房产交易公司进行查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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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资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又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第53条规定,合同中出现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单位集资建房,实质上是福利分房的一种,在未房改前住户享受所谓“半产权”。尽管单位仍称之为产权人,但单位实质上失去了自由处置房屋的权利,除非得到住户的许可。作为一种历史性产物,其时地方政府、有关单位甚至国家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对福利性集资房的转让都作了不少禁止性规定,但这些规定没有法律、法规的效力,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综上所述,集资房买卖合同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范围。同时,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二、集资房纠纷怎么办目前,集资房纠纷案件主要有两类,一种是已经取得集资房产证后因转让集资房而产生的纠纷,另一种是在未取得集资房产证下达成的集资房转让,即集资房购房资格的转让。(一)已取得房产证的集资房转让对于产权全部是单位的集资房转让的,因为产权在单位,单位员工个人只具有居住权,而没有所有权,当然也就没有处分权,如果员工转让该集资房,转让行为是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转让协议当然无效。转让协议无效,双方可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产权全部是单位员工个人集资房转让的,因为产权属于员工个人即转让人,即使单位内部规定,员工不得转让,但是该规定系单位内部规定,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此种情况下该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即应认定转让有效。如果一方违反约定,不履行转让协议,另一方可按协议约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产权部分是单位、部分是员工个人的集资房转让的,因为集资房是单位与个人共有,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一方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有物。购买人未经共有人的同意,也过户不成。因此,对于单位员工与第三人签订的集资房转让协议应是无效的或部分无效的。(二)未取得房产证的集资房转让即集资房购房资格的转让当前,集资房纠纷主要是此类纠纷。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这里所指的“不得转让”,是指不得发生“物权变动”,即房产管理部门不得登记过户,而不是指不得订立债权合同、不能发生债权行为。同时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即有关房屋物权变动合同的生效与否与登记无关。那么,购买人有权得到争议房屋的使用权,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办理更名过户手续。集资房本身是历史的产物,处理该类纠纷目前法院也是参照其他相关法律,各个法官对此认识不同,判决也千差万别。因此,要想妥善的处理此类纠纷,当事人有必要请求律师的援助,因为没有人比他们更熟悉应该如何运用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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