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村委会,以极低的价格将农用土地租赁给别人从事经营,不办理任何土地流转手续,所收取的租赁费连土地使用税都不够。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有一个文件是说农村集体用地未办理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按现行的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出租土地的,土地使用税由出租人缴纳,但村委会收取的租金还不够土地使用税,
全部5个回答 >村委会出租场地交土地使用税吗
156****8512 | 2018-07-14 18:32:56-
137****49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因此在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一般而言,以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如果土地权属未定,则以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所以如果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出租人)已交纳了土地使用税,那承租者就不用再交了。
如果出租人没交,那税务机关就有权向实际使用人(承租人)征收。 2018-07-14 18:33:40 -
131****9712 问: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村委会,以极低的价格将农用土地租赁给别人从事经营,不办理任何土地流转手续,所收取的租赁费连土地使用税都不够。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有一个文件是说农村集体用地未办理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按现行的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出租土地的,土地使用税由出租人缴纳,但村委会收取的租金还不够土地使用税,对此类情况应如何进行管理?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第056号)文件的规定: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您所说的土地是集体土地则应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8-07-14 18:33:31 -
145****6422
也是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的。
除非你们能够取得地方税务机关对于你们绿化不征税的批准文件。
否则,就是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的。 2018-07-14 18:33:21
-
答
-
答
村民委员会是村集体的代表,可以依法发包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同时要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发包耕地的,只能向本村村民发包,不得向村外人员发包。2、发包荒山等五荒地的,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向任何人发包,但需要提前经本村村民会议通过,并报乡镇政府批准。另外,本村村民享有优先承包权。3、上述所有已经发包的土地,只能用于农业项目,不能做非农业建设。
全部3个回答 > -
答
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本身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人员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是直接支付给所有人的;人员安置费是给土地被征失地人员的;土地补偿费是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数进行分配的。村民委员会是没有权利提取的。可以向村委会提出要求,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以诉讼到法院,请求会受到法律支持的。
全部5个回答 > -
答
不能。农村集体土地有三种所有权:1.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权;2.村农民集体所有权;3.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权。其中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乡镇农民集体土地属于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一般由乡镇办企、事业单位使用,也可以由乡镇农民集体或个人使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即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乡镇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但所有权不属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是农民集体所有,乡镇人民政府只能代管。 相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六十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全部3个回答 > -
答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依照上述规定,农村土地只能采取承包经营制,不能采取租赁经营制。土地租赁业只能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后,承包方可对外出租,村委会不能对外出租。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3个回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