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海而言,公积金跨区域使用、公积金贷款向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开放、以及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为三大亮点。 二套房放贷要求更严 《通知》强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根据记者了解,原先上海执行的政策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其中“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标准是指整个家庭名下只有一套住房、人均面积低于34.4平方米,而新规定的提法里增加了“普通” 两字,可以说执行的标准更严格了。 业内人士指出,上海普通住宅的标准已经有两年未调整,而不久前北京刚刚调整了普通住宅的标准。只有配合普通住宅认定标准的调整,公积金新政才能更好地惠及到普通购房者。取消发放中间环节费用 《通知》表示,“为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利益,降低贷款中间费用,减轻贷款职工负担,《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根据目前上海的收费标准,以一套总价200万元、贷款70%即140万元(公积金贷款80万元)、贷款年限为10年的房子计算。其公积金强制性机构担保费为4392元,公积金房贷新房评估费为4200元,公积金房贷公证费为1600元,公积金房贷保险费为4000元。取消后,累计可省14192元。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担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原先相当于公积金的一道防火墙,取消后一旦发生坏账,对于公积金的安全运营是一种风险。”
银监会的二套房标准是什么 具体条件有哪些
134****4105 | 2016-05-11 16:28:17-
136****7968 不以房贷发生为界限拥有一套房产家庭再购房即认定为第二套 商报记者蒋志洲见习记者黄颖 前天银监会银行业监管一部主任杨家才接受央视采访,昨天本报采访“内部人士”,他们均透露:目前,银监会关于第二套房的界定已经有了倾向性标准。该内部人士透露,根据银监会内部领导批示文件,二套房界定条件——不以房贷发生为界限,而以家庭为单位(包括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家庭持有房产数量为标准来界定二套房、三套房。即在购房时,只要当前家庭财产中没有任何房产,不管之前有无房贷记录,都作第一套处理,可以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如果家庭已拥有一套房产,哪怕之前没有房贷记录,再购房时就算二套房,不得享受优惠政策。目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央行、银监会对二套房标准的制订还在进行中。 界定 以家庭是否持有房产为准 4月14日,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二套房贷**比例不低于50%,利率1.1倍;三套以上房可停贷。新政出台后,房产市场迅速降温,新房打折、二手房抛售现象重新出现;而不少购房人的心态也同时受到影响,观望气氛再次浓郁起来。从整个新政出台的目的来看,是为了平抑房产市场的价格持续高热,在保证居者有其屋的基础上(一套房优惠政策),打击炒房之风,同时降低银行放贷风险。政策的导向是房地产按揭贷款只支持自有住房的资金需求,而非支持倒卖房屋的资金需求,提高炒房者从银行取得资金杠杆的成本,从而降低炒房冲动,以达到平抑房价的目的。 强烈的信贷政策收紧信号引发市场高度关注。同时,如何界定二套房的问题再次成为市场的焦点。 昨日,商报记者获悉,银监会关于第二套房的界定已经有了明确标准。据悉,二套房将不再以“是否利用贷款购买住房,且贷款是否已还清”来界定,而是以家庭持有房产数量来界定。标准为“不以房贷发生为界限,以家庭为单位(包括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家庭持有房产数量为标准来界定二套房、三套房。”即在购买房产时,只要当前家庭财产中没有任何房产,不管之前有没有贷款购买房产,都算作第一套房处理,可以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如果家庭已经拥有一套房产,哪怕之前没有贷款记录,再购买时就算二套房,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从此消息可以看出国家监管部门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意图。对于当前没有房产的家庭,仍然保持比较温和的信贷扶持,继续鼓励刚性需求家庭的楼市消费。对于第二套房,将严格按照之前国务院的通知要求执行,此举将大幅压缩住房投资投机客利用银行杠杆进行炒作的空间,增加炒房成本。 2016-05-11 16: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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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昨天(15日)重申要严格按照“认房又认贷”的标准来判定第二套房。贷款机构可向市住建委申请并领取“密匙”,登录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查询贷款人的房屋情况,市住建委将在两个工作日内反馈查询结果。购房人瞒报二套房信息将被记入银行个人信用黑名单。 北京市住建委联合市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等四大部门昨天下发的《关于落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各贷款金融机构在向个人发放住房贷款时,应严格执行“认房又认贷”的二套房认定标准,并停止向第三套房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填写《家庭拥有成套住房申报表》,贷款机构要以申报表为依据,通过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征信查询、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等方式,确定是按第几套房的信贷政策来执行。 关于房屋交易权属信息的查询,贷款机构要指定部门和专人,每日汇总查询需求,并向市住建委申请注册并领取钥匙盘。拿到“密匙”后登录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提交查询申请。市住建委将在两个工作日内反馈查询结果。 《通知》还首次提出,如果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贷款人应依法采取包括资产保全措施在内的相关措施,并经严格审慎程序进行认定后,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记录。也就是说,只要经核实购房人属于瞒报二套房信息的,其个人征信系统就将被记上一笔。 “伟嘉安捷”指出,在“京12条”下发后,各银行均严格执行第二套房**五成、利率上浮1.1倍的政策,并已开始陆续通过北京市房屋权属交易管理系统来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情况,不过实际操作仍有困难,仍然以认贷为主、认房为辅。此次的《通知》明确指出市住建委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反馈查询结果,实际上是对“认房又认贷”具体操作流程的梳理与统一,有利于宏观调整政策的真正落地。这也给银行加上了一道“紧箍咒”,即使部分银行放松信贷政策,到市住建委审核时也有可能因查出借款人名下购房的真实情况而被退单。赵莹莹 新闻链接 二套房认定标准 1、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2、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3、 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赵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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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委联合发出《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使得本轮房地产新政策中**令人关注的“二套房”终于有了明确的说法。业内普遍认为,“二套房”认定细则落地后,无论是对银行二套房放贷审核还是对购房人来说都是非常有利的,市场交易量有望出现理性回归。 政策核心 根据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委联合发出的《通知》,三种情况会被认定为二套房: 1、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2、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3、借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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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购买二套房,那么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五成,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房地产调控新政出台已有时日,相关细则也在逐渐明晰。二套房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5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又提出,二套房**新认定标准很可能不是单纯地“只认房”或“只认贷”,而是二者相结合来判定。目前,住建部、银监会“认房又认贷”的成文规定并未下发,相关细则也不明晰。记者了解到,像北京等部分城市的银行已开始执行“认房又认贷”的调控精神,在政策出台前,自己率先“摸索”一套具体的实施标准。 具体到济南,由于房产登记系统与银行征信系统没有联网,我市的银行在认定二套房时仍然是“认贷不认房”。虽然“认房不认贷”新政暂无法执行,但风声日紧,部分有购房需求的市民忙着四处看房,希望在新政实施前按照首套房贷政策购置第二套房,反而在萧条的楼市中点了一把火。 第二套房认定“严”字当头 银监会官员上月表示,新的房贷政策不再以贷款记录来认定,而是以家庭拥有的房屋数量来认定是否为第二套、第三套。这项房贷新政在第二套房认定上“严”字当头,体现出抑制投资、投机的决心。银监会官员同时说,第二套以上住房认定将以家庭为标准,家庭由三种人组成: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此前,房贷政策对第二套房的认定向来以是否有过房贷为标准。因此对曾经贷款买过房,但贷款已经结清的客户再次贷款买房,银行也视作首套房。 据了解,北京各家商业银行已经接到通知,近期将可以进入北京市住建委网站查询购房人信息,以执行“认房不认贷”新政。按照通知要求,各家银行将通过“密钥”进入北京市住建委房屋权属交易系统,以了解贷款申请人家庭的住房真实情况,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新政因此被业界称为二套房认定的“根本性颠覆”。 济南银行称“认房”挺难 昨天,记者从我市多家银行了解到,目前尚未接到关于“认房不认贷”的相关通知,仍然实行“认贷不认房”。 记者以购房人身份咨询我市某国有大银行,负责房贷业务的工作人员了解到记者已有一套住房但未办过贷款后,很爽快地表示:“没问题,可以按首套房政策贷款。”记者问银行是否会查询本市的房屋登记信息,这位工作人员说:“不会,我们只看个人征信系统,房管局的信息不好查询,而且房屋信息牵涉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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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布的《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中确定了二套房认定标准: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