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一般会事先安排好的吧
全部2个回答 >西安游艺市场一期,过渡期30个月已过,没有安置房,又拖欠过渡费,被拆迁人该怎样维权呢?
135****6449 | 2014-04-18 14:49:04-
141****2855 今天刚交了定金,感觉还不错,了解了一下开发商的情况,据说很有钱!承建商是中铁,楼盘质量绝对没问题,另外这边华为团购了很多,华为新基地也在旁边,依附锦业路,以后发展应该会很不错的! 2014-08-08 19: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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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6604 今天刚交了定金,感觉还不错,了解了一下开发商的情况,据说很有钱!承建商是中铁,楼盘质量绝对没问题,另外这边华为团购了很多,华为新基地也在旁边,依附锦业路,以后发展应该会很不错的! 2014-04-20 18: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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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038 这个楼盘2013年才交付 地处高新区域 未来的前景不错可以考虑 **好可以到售楼处咨询一下 2014-04-19 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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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2029 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014-04-18 15: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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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参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置房过渡费的发放以什么时间为截止日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要看当时签订的协议,如没有约定的话,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交房时间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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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主要是看您当初和开发商在签定拆迁补偿协议时对此问题有没有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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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的具体面积,要根据国家及当地的拆迁政策了,如果说是一平方还一平方,那你原来有多少平方,就补偿你多少平方,如果房屋建后没有相应平方的套房,那你可以找开发商谈、以优惠价格处理给你的多的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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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对象 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房屋被拆迁后原选择安置房安置,现自愿改为选购新建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被拆迁人。 二、选购范围 娄底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 三、费用承担 (一)项目业主单位承担以下费用: 1、按娄政发[2012]1号及配套文件规定的货币安置补偿标准承担安置补偿款。 2、根据娄政发[2016]8号文件规定,项目业主单位按实际购买面积给予被拆迁人500元/㎡的奖励,但每一个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的奖励面积**高不得超过90㎡。 3、根据娄政发[2014]21号文件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即“安置对象应付安置房购置款包括:政策安置面积自付款、超出政策安置面积购房款”。凡选购了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被拆迁人,承担安置任务的项目业主单位只承担按实际购买面积给予500元/㎡包干的补助(税费除外),但每一个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的补助面积**高不得超过90㎡。其余的购房款由安置对象自行承担。 4、一次性补助搬迁过渡费:4200元/人。 5、在政策安置面积内,除有线电视、燃气、网络、电信等开通费用及物业维修基金外,购买商品房应承担的税费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超过政策安置面积以外的税费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 6、凡被选购的新建商品房,各项税费均按购买首套商品房的相关规定缴纳。 (二)市财政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以下费用: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购房面积90平方米以内(含90平方米)奖励0.5万元、90平方米以上奖励1万元的标准给予了奖励;市财政对购房人另给予相应奖励。 (三)被拆迁人自行选购新建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其子女可按就近原则入学。 (四)除上述费用由政府及项目业主单位承担外,其余购房款均由选购商品房的被拆迁人自行承担。 (五)自行选购新建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被拆迁人,只适用本操作办法的优惠政策,不再适用娄政发[2014]21号文件的其他条款。 四、工作流程 1、告知。以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为主,项目业主单位参与,依法依程序向被拆迁人送达告知书。 2、选房。被拆迁人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自行选购商品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3、申请、审核与付款。被拆迁人向项目业主单位申请,填写《自行选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审批表》,由项目业主单位核实后,报村(居委会)、乡镇(办事处)和市(区)征地拆迁部门会审,对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自行选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审批表》上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业“解难题、促发展、保稳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终审定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购房款及相关税费。自办理网签备案之日起,被拆迁人在一个月内自行腾空或拆除临时过渡房。 五、实施期限 (一)本操作办法自2016年7月18日起执行至2016年10月26日止。 (二)2016年10月26日前,被拆迁人已选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安置的,自办理网签备案手续之日起,承担安置任务的项目业主单位不再承担(支付)其搬迁过渡费。 (三)2016年10月26日后,被拆迁人自行选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安置并办理了网签备案手续的,除享受[2016]8号文件规定的第一条第三款的优惠政策外,本办法中的其他优惠政策不予享受。2016年10月27日起超期搬迁过渡费只按3000元/人·18个月的标准支付。 (四)2016年10月26日后,如被拆迁人不选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安置的,2016年10月27日起超期过渡费只按3000元/人·18个月的标准支付。 六、本操作办法**终解释权归娄底中心城区房地产业“解难题、促发展、保稳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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