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所讲的第一条太笼统了,应遵循的原则实在太多.建议你认真阅读一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 2: 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先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分类评估,并出具分类评估委托书。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具体区位、地段、用途、结构、环境等因素,对该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进行评估,出具分类评估报告书。分类评估一般不含装饰、装修、设施等方面的室内评估,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户数较少的除外。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 拆迁评估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3:具体程序简单点说1,拆迁人上门进行摸底调查2,提交相关资料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放拆迁许可证3,拆迁人请评估机构对被拆迁区域进行分类评估4,在分类评估基础上结合被拆迁房屋进行协商.5,协商不成的共同确定评估机构对单栋被拆迁房屋进行分户评估,协商不成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抽签决定.6,双方当事人申请复估或申请专家鉴定.7,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行政裁决.大概就是这些步骤.
全部3个回答 >城市房屋拆迁概念跟房屋拆迁流程
148****5860 | 2014-04-04 13:33:00-
156****3786 不是!差很远的!而且还要看主体单位,私人企业和政府是性质是不同的! 2014-04-05 13: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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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129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拆除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进行补偿或安置的行为。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
(1)提出申请;
(2)审批发证、发布公告;
(3)签订拆迁协议;
(4)实施拆迁;
(5)监管安置资金。
希望对你有帮助! 2014-04-05 09:59:24 -
152****1903 申报户口到拆迁办。然后会审批。然后才能动迁。 2014-04-05 09: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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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6226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6月10日起施行。
补偿方式及标准调整较大
此次制定出台的《细则》,是在1994年颁布实施的《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的基础上重新制定的。重新制定后的《细则》主要内容是,将拆迁补偿和安置房屋的价格标准调整为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作为补偿标准;对符合安置政策的房屋使用人的安置,结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价格标准为依据;明确房屋的所有权为被拆迁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产权人进行补偿,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充实和完善法律责任,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适当提高了自行过渡补助费和自行搬家补助费的标准:按不同类别地区规定了四个标准,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每月每平方米**低5元;3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低3元;**高可分别达到9元和7元。
政府不再统一组织拆迁
《细则》在原《细则》的基础上,对城市房屋拆迁的当事人的含义界定、拆迁形式、补偿形式、补偿标准等许多内容做了调整,突出和强化了管理的特性。其中规定:将原《细则》中对于拆迁的三种组织形式改变为两种,即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取消了政府组织统一拆迁的形式;将原来的三种拆迁补偿形式,调整为拆迁补偿可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一种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产权建筑面积等因素以及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细则》对享受**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还制定了优惠政策,属于被拆迁人的,产权调换等面积部分不找差价,属于承租国有直管公房的承租人的,按应交款额的50%扣减。
违法建筑不予估价
《规定》中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不受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估价,或者拆迁估价的估价结果为零;西安市国有土地上的7层以下(含7层)住宅房屋及3层以下(含3层)营业用房、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的配套仓储用房、旅馆用房采用基准价格修正方法评估。即根据西安市政府公布的拆迁区位基准价和相应的修正体系对房屋进行估价。其中住宅房屋评估公式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区位基准价格×(1+综合环境修正系数)×(1+层次差异调价系数)×(1+单元住宅房屋朝向差异调价系数)×建筑面积+房屋及附着物重置成新价+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住宅按剩余土地使用年限计算的土地出让金。
被拆迁人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土地使用权补偿区位基准价进行评估;在建工程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不包括被拆迁房屋室内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室内装修装饰的补偿金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2014-04-05 09:42:25 -
158****6941 按照房子新久和装修补偿 2014-04-05 09: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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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053 拆迁都是一样的 2014-04-04 18:5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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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148 【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当符合以上条件,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014-04-04 14:08:39 -
138****3491 1、城市房产拆迁是在国有土地上的拆迁,一般是房屋拆迁。2、征地指集体土地上的拆迁,一般不涉及房屋,只涉及土地补偿和地上青苗补偿和农业人口安置。 2014-04-04 13: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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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房屋拆迁的整个程序是怎样的呢?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房屋拆迁程序 房屋拆迁程序一般有以下八个步骤: 第一个阶段叫暂停公示。 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一个文件,要求在拆迁范围内暂停户口迁移、房屋改建、加建、扩建的工程,这就是暂停公示,需要在有关的场合进行公告,公示期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个步骤是入户调查评估。 在确定拆迁范围之后,拆迁人要办一些有关的手续、文件,一般来说需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两个规划文件,那么在法律上具备了拆迁的前提和依据。在此之后就可以进行拆迁的工作了。拆迁工作的第一步是先入户调查,即到现场一户一户的调查。通常入户调查是几个单位同时去,包括拆迁公司、评估公司、业主单位、拆迁人等。拆迁公司是进行人口、户口调查;而评估公司是评估的现场勘查,按照评估规则进行拍照和记录。 第三个步骤是内业计算。 实际就是评估公司进行内业输机和数据测算,根据外业调查的资料数据进行初步测算,算出一个大致的初步评估价格。 第四步是制定拆迁实施方案。 拆迁人需要通过评估机构的初步外业调查和内业计算,了解拆迁范围内的补偿费用大概是多少钱,编制拆迁投资预算方案。同时制定拆迁补偿方案,是货币补偿还是实物补偿,货币补偿需要耗资多少,补偿资金的筹措方式等。 第五个步骤是申请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拿着一系列前期入户调查的材料,包括拆迁实施方案、规划文件等,去建委(房管局)申请《拆迁许可证》。 第六个步骤是发布拆迁公告。 就是声明此次拆迁行为即将开始。一般发布拆迁公告的同时,要把《拆迁许可证》公开张贴出来,以说明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和时间安排。 第七个步骤是出一个正式的评估报告。 这个时候的评估机构需要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一般是每一个被拆迁人都出一份报告,正式报告需要评估机构正式签字盖章。 第八个步骤是送达拆迁评估报告。 送达的方式有当面送达,也有邮递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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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的基本程序如下:1、拆迁调查和项目概算。由拟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组织;2、拆迁管理部门对申领单位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交申报的材料有: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③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④拆迁资金;⑤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3、拆迁主管部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发布《拆迁通告》,正式启动拆迁工作;4、拆迁主管部门组织被拆迁人投票选择确定评估机构;5、入户调查(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调查,实施单位进行附属物、装潢的调查);6、评估结果公示;7、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8、正式开始商谈并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奖金期开始);9、搬家、腾房、交钥匙、领取补偿款;10、拆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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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答
**好找到街道开个证明,给你证明一下你家里的实际情况廉租房需要的材料有低保证明,你上学的证明,你母亲的医疗证明,拆迁证明才可以的。你**重要的没有低保证明这个就很难办。反正你要有心里准备,因为本来一切就没有什么公平,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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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答
第二章 拆迁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应持如下批准文件和资料,向市房地产管理处提 出书面申请: 一、固定资产立项计划和投资批文;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及审定的建设范围资料; 三、市国土部门同意建设用地的批复;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市房地产管理处审批同意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 方可拆迁。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 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 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需要,市人民政 府可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 迁。成片综合开发的区域,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承担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是取得市房地产管理处 核发的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 批准文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承担拆迁业务规模相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 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 拆迁工作人员须接受市房地产管理处的业 务培训,经考试合格领取拆迁工作证书。 拆迁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没有拆迁工作证书的, 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谈有关拆迁事宜。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市房地产管 理处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房屋拆 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市房地产管理处和拆迁 人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动迁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其代理人,须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房屋所有权证、土 地使用证和其他有效证件,会同拆迁人到市房地产管理 处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审查鉴证手续。 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市房地产管理处应书 面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在规定的拆迁范围 和拆迁时间内暂停办理居民入户和分户。因出生、军人 复转退、婚嫁等确需入户或分户的,经市房地产管理处 审查同意后,公安部门方可办理。 第十四条 在市房地产管理处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 内,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书面协议。协 议内容包括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屋地点、楼层、 面积、位置及交付使用时间、搬迁的过渡方式、过渡期 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房屋所有权人死亡无断承人或下落不明、无合法的 代理人,拆迁人可申请房地产管理处进行代管。由市房 地产管理处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其补偿款由市房地 产管理处在银行开户代为储蓄。作产权调换的,其房屋 继续由市房地产管理处代管。 第十五条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 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房地产 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代管的房屋,或在拆迁期间依法办理 代管或作价补偿的房屋,其补偿协议书须经公证机关公 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包括测绘、评估、拍照等)。拆 迁人应将拆迁安置情况列册报市房地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公告之日起,拆迁范围房屋的 安全,由拆迁人负责。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公告之日起,被拆迁人改建或 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变房屋用途,变更租赁关系和 转让房屋产权的,不作安置、补偿的依据。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或补偿金 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 限等,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处裁决; 被拆迁人是市房地产管理处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 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 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九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裁决作出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拆迁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处作出责令限期拆迁 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市城市监察大队强制拆迁, 或由市房地产管理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执行费用 由拆迁人支付。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使(领)馆房楼、军 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 业权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房地产管理处应对房屋拆迁进行检 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拆迁补偿、安置等情况和资 料,不得拒绝接受检查。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 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二条 市房地产管理处应当建立、健全拆迁 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的房屋以及 机关、部队、**、人民团体、国营企业、集体企业、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自有房屋(以下简称公有房 屋)和有合法产权的私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人应 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给被拆迁人以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 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市房 地产管理处评估的残值价予以补偿。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 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所有权人要求产权调换作拆迁补偿的,拆迁人应按 所拆房屋原有建筑面积给予补偿;所有权人要求作价补 偿的,由拆迁人按市房地产管理处对被拆房屋建筑面积 评定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结算,对所有权人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 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拆迁人与所有权人之 间不作差价结算。 所有权人的常住人口人均居住面积由八平方米以下 增大安置为八平方米的,或偿还的房屋增大又难于分割 的,增大的建筑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的,十平方米以内 的部分,按建筑成本结算;十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商 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 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结算。 结算价款原则上一次付清,如当事人确有困难的, 可以分期付款,但**迟不得超过该屋交付使用之日。 第二十六条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 权调换,由拆迁人按市房地产管理处对该附属物评定的 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后的金额予以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除房屋内的阁楼(包括夹层、插层、 隔层等),如属原建筑物整体结构布局的一部分,或经 正式报建批准的,层高净空不小于二点二米的,经市房 地产管理处审查确权后,可作产权面积补偿。不符合上 述条件的,按市房地产管理处评定残值价给予补偿。 人字形或斜面结构的阁楼面积,从垂直净空高度二 点二米(含二点二米)处开始计处算。 第二十八条 拆除出租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 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 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九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公告规定 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具体的补偿安置方 案,报市房地产管理处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市房地 产管理处应当组织拆迁当事人对被拆除房屋作现场勘察 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市房地产管理处要积极协助拆迁当事人处理好产权 纠纷工作。 第三十条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 的,应先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再由 拆迁人与抵押人(即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新的抵押协 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实施 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 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 可给予补偿。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的使 用人,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 一次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市房地产管理处发布拆迁 公告之日前,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并实际居住 的公民和已经开业的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 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者,可列入拆迁安置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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