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费用计算标准(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全部9个回答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134****8768 | 2014-02-09 17:23:20-
154****7855 第二章 拆迁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应持如下批准文件和资料,向市房地产管理处提
出书面申请:
一、固定资产立项计划和投资批文;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及审定的建设范围资料;
三、市国土部门同意建设用地的批复;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市房地产管理处审批同意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
方可拆迁。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
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 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需要,市人民政
府可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
迁。成片综合开发的区域,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承担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是取得市房地产管理处
核发的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
批准文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承担拆迁业务规模相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
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 拆迁工作人员须接受市房地产管理处的业
务培训,经考试合格领取拆迁工作证书。
拆迁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没有拆迁工作证书的,
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谈有关拆迁事宜。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市房地产管
理处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房屋拆
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市房地产管理处和拆迁
人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动迁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其代理人,须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房屋所有权证、土
地使用证和其他有效证件,会同拆迁人到市房地产管理
处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审查鉴证手续。
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市房地产管理处应书
面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在规定的拆迁范围
和拆迁时间内暂停办理居民入户和分户。因出生、军人
复转退、婚嫁等确需入户或分户的,经市房地产管理处
审查同意后,公安部门方可办理。
第十四条 在市房地产管理处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
内,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书面协议。协
议内容包括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屋地点、楼层、
面积、位置及交付使用时间、搬迁的过渡方式、过渡期
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房屋所有权人死亡无断承人或下落不明、无合法的
代理人,拆迁人可申请房地产管理处进行代管。由市房
地产管理处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其补偿款由市房地
产管理处在银行开户代为储蓄。作产权调换的,其房屋
继续由市房地产管理处代管。
第十五条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
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房地产
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代管的房屋,或在拆迁期间依法办理
代管或作价补偿的房屋,其补偿协议书须经公证机关公
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包括测绘、评估、拍照等)。拆
迁人应将拆迁安置情况列册报市房地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公告之日起,拆迁范围房屋的
安全,由拆迁人负责。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公告之日起,被拆迁人改建或
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变房屋用途,变更租赁关系和
转让房屋产权的,不作安置、补偿的依据。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或补偿金
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
限等,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处裁决;
被拆迁人是市房地产管理处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
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
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九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裁决作出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拆迁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处作出责令限期拆迁
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市城市监察大队强制拆迁,
或由市房地产管理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执行费用
由拆迁人支付。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使(领)馆房楼、军
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
业权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房地产管理处应对房屋拆迁进行检
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拆迁补偿、安置等情况和资
料,不得拒绝接受检查。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
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二条 市房地产管理处应当建立、健全拆迁
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的房屋以及
机关、部队、**、人民团体、国营企业、集体企业、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自有房屋(以下简称公有房
屋)和有合法产权的私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人应
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给被拆迁人以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
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市房
地产管理处评估的残值价予以补偿。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
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所有权人要求产权调换作拆迁补偿的,拆迁人应按
所拆房屋原有建筑面积给予补偿;所有权人要求作价补
偿的,由拆迁人按市房地产管理处对被拆房屋建筑面积
评定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结算,对所有权人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
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拆迁人与所有权人之
间不作差价结算。
所有权人的常住人口人均居住面积由八平方米以下
增大安置为八平方米的,或偿还的房屋增大又难于分割
的,增大的建筑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的,十平方米以内
的部分,按建筑成本结算;十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商
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
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结算。
结算价款原则上一次付清,如当事人确有困难的,
可以分期付款,但**迟不得超过该屋交付使用之日。
第二十六条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
权调换,由拆迁人按市房地产管理处对该附属物评定的
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后的金额予以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除房屋内的阁楼(包括夹层、插层、
隔层等),如属原建筑物整体结构布局的一部分,或经
正式报建批准的,层高净空不小于二点二米的,经市房
地产管理处审查确权后,可作产权面积补偿。不符合上
述条件的,按市房地产管理处评定残值价给予补偿。
人字形或斜面结构的阁楼面积,从垂直净空高度二
点二米(含二点二米)处开始计处算。
第二十八条 拆除出租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
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
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九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公告规定
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具体的补偿安置方
案,报市房地产管理处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市房地
产管理处应当组织拆迁当事人对被拆除房屋作现场勘察
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市房地产管理处要积极协助拆迁当事人处理好产权
纠纷工作。
第三十条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
的,应先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再由
拆迁人与抵押人(即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新的抵押协
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实施
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
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
可给予补偿。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的使
用人,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
一次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市房地产管理处发布拆迁
公告之日前,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并实际居住
的公民和已经开业的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
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者,可列入拆迁安置人口 2014-02-14 11:10:11 -
151****6889 按地段房子新旧 2014-02-12 14: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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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484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可以加我好友,在线法律咨询 2014-02-12 13:00:08 -
148****807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 2014-02-12 09:33:31 -
145****3850 您可以去官方网站上看看吧 2014-02-12 09: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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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7850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临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合法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与《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入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公房租用凭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合同载明房屋承租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跟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特色跟文物古迹。
第五条 临汾市建设局是本市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跟监督管理。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县、区**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跟本办法规定,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六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报经批准。
城市房屋拆迁街区应当具有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各县(市)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跟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跟年度规划。
各县(市)房屋拆迁年度规划应当报临汾市人民**备案。对涉及拆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充分闻取拟拆迁范围内利害关系人意见。
建设项目规划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重新进行公示。不符合前三款规定,不得实施房屋拆迁。第七条 拆迁房屋单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拆迁人允许自行拆迁,也允许托付具有拆迁资格单位实施拆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托付。第八条 拆迁人托付拆迁,应当向被托付拆迁单位出具托付书,并订立... 2014-02-10 18:00:51 -
133****2930 城市房屋拆迁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但是没有规定的补偿标准,城市里主要依据市场评估,不合理的情况太多了,那就要自己去争取了,可以采取法律措施,帮助自己的权益,这是行之有效的http://www.zhaoj14
8.com/ 专业的拆迁律师团队 2014-02-10 17:34:41 -
155****6437 首先要看对方的出具的房屋拆迁方案是怎么写的。第二,如果你有房照的话可以产权调换。但是你没有房照,所以只能货币补偿。但是建议你还去去办理一下房照。这样腰板能硬起来。 2014-02-10 09:3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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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1766 你好 我想问下 我现在住的房子是97搬进住的 住的是二单元一楼 房子是错层式的现在拆迁 我想问下量房子外墙应该算几面墙 凉台能算整强吗 室内推拉窗应该给予赔偿吗 2014-02-10 09: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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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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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拆迁补偿规定,面积不足45平米,补足45平米,所以你们至少可以得到45平米,还有就是你们家里人比较多,可以要一个三房,补差价,补差价的价格很便宜,目前一般在3000元/㎡左右,很划算,这样你又得到实惠,住房问题也解决了。
全部8个回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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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 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 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全部3个回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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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国务院房屋征收条例规定,原地拆迁原地安置的房屋拆迁赔偿标准可简单归纳为一句话“拆一赔一,互找差价”。您说的拆1赔1.15符合国务院条例规定,至于您提到的绿化等,如果是您自己载种的花草树木,应作价赔偿给您。院子的赔偿问题是这样的,合法院落=您的院落总土地面积含房屋下面的土地面积—您的总合法房屋面积,计算结果如果为正数,您可以得到合法院落的赔偿,如果为负数就没有赔偿了。还有的地方是这样赔偿的,房子是房子,土地是土地,单独核算。具体要看您那里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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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城市拆迁补偿标准答
你好原则上是以评估价格,作为拆迁补偿的标准。由于物权法将开始实行各地纷纷抢在物权法实施前完成拆迁,以便少支付拆迁补偿沈阳市的拆迁价格看涨一类地区应该是一环路以内,日本楼应该是在和平区如果是在一级马路边差不多是在和平南大街,但可惜不是金廊这样的地段,一般能给到4500--6000元开始动员你们走的时候,价钱会低一些,但在此基础上会给一些优惠政策,例如20天内签协议的奖励2万元之类的由于一般不能采取强制性的拆迁,因此拆迁的后期给的补偿会多一些至后期,虽然奖励的没有了,但补偿标准或补偿名目会增加这些补偿往往是以别的名目给的,不是明给的。但**后计算的补偿费会达到6000元左右,个别的可以还会高点采取强迁时,往往住户已经剩下很少了,不会超过10%经验是:坚持到后期,往往能多得点有一点你应该注意,现在拆迁往往给住户施加压力,常用的办法是,让你的单位做你的工作,让单位领导找你,你要是不服从拆迁,单位将让你下岗……,因此你得有思想准备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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