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差很远的!而且还要看主体单位,私人企业和政府是性质是不同的!
全部8个回答 >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和房屋拆迁的程序
157****7084 | 2014-04-24 16:07:24-
136****8041 1:你所讲的第一条太笼统了,应遵循的原则实在太多.建议你认真阅读一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
2: 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先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分类评估,并出具分类评估委托书。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具体区位、地段、用途、结构、环境等因素,对该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进行评估,出具分类评估报告书。分类评估一般不含装饰、装修、设施等方面的室内评估,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户数较少的除外。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
拆迁评估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
告。
3:具体程序简单点说1,拆迁人上门进行摸底调查2,提交相关资料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放拆迁许可证3,拆迁人请评估机构对被拆迁区域进行分类评估4,在分类评估基础上结合被拆迁房屋进行协商.5,协商不成的共同确定评估机构对单栋被拆迁房屋进行分户评估,协商不成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抽签决定.6,双方当事人申请复估或申请专家鉴定.7,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行政裁决.大概就是这些步骤. 2014-04-26 09:16:16 -
145****8311 现在只有指导性意见,可以参考,具体的补偿标准要看不同省市发布的文件。
一、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利,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 要对被拆迁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予公平、合理补偿。通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利,在拆迁中,除了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补偿外,还应补偿被拆迁人因丧失土地使用权而遭受的损失。 拆迁补偿标准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等因素,并充分考虑土地本身的价值和预期收益,按照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评估,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切实保证拆迁补偿价格同房地产市场接轨。真正做到按照市场规律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及时调整、修正拆迁补偿价格指数,确保不低于同期商品房价格上涨的指数。
二、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建立商业性用地拆迁的市场化机制 要对“公共利益”的概念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将政府强制执行程序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的范围。与此同时,政府必须退出商业性用地的房屋拆迁,并在房屋拆迁过程的监管、听证、裁决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实现政府行为的规范化和合法化。 要严格区分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实行不同房屋拆迁规定。前者是着重强调程序正当化,体现为适当补偿,后者则用市场价值规律调节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利益关系,实行充分补偿。建立商业性用地拆迁的市场化机制,将出于商业目的的拆迁完全交给市场,按市场规律办事,在被拆迁人自愿的条件下确定是否同意拆迁。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由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协商解决。 要从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和规范政府行为出发,完善房屋拆迁秩序。一是要通过公告、听政、协商等方式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获得房屋拆迁的确认;二是设立“公共利益的需要” 的认定程序;三是建立商业性拆迁的相关程序、实施原则和具体办法。
三、完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确保被拆迁人基本居住需要 一是建立商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二手房为一体的完善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从而拓宽被拆迁人住房选择空间,保证被拆迁人“买得到,买得起,有房住”。 二是建立政府住宅基金,扩大廉租房屋和经济适用房的比例,对被拆迁人购房提供优惠政策,在相关税费上予以减免,保障低收入被拆迁人的基本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来源。特别要重视“双困”被拆迁人的安置,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和救济制度。 三是要不断完善拆迁安置办法,控制拆迁还原房的价格,建立对拆迁安置工... 2014-04-25 14:15:27 -
158****4519 只要土地是你的,证上能表现出来的,就可以。 2014-04-25 12: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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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647 明确几个概念:1。我们现在说的房屋拆迁补偿中是包含土地使用权价格的。从目前的法规看,不会单独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其实可以想到,房屋拆迁补偿一平米好几万,这不仅仅是房屋价格,而是包含土地地租的。2。拆迁时,只要达成拆迁协议,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要被收回的,因此不存在转让金这一说法 2014-04-25 11: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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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2361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拆除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进行补偿或安置的行为。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
(1)提出申请;
(2)审批发证、发布公告;
(3)签订拆迁协议;
(4)实施拆迁;
(5)监管安置资金。
希望对你有帮助! 2014-04-25 09:14:23 -
156****3621 早搬家 ,早受益,呵呵,没听说有什么正规文件出来! 2014-04-24 17: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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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4411 二、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
(一)补偿的概念 在我国,城市拆迁补偿,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开发过程中,由于拆除房屋而给予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是典型的行政补偿。
(二)补偿的原则和标准 世界大多数国家对拆迁补偿的原则和标准是在土地征收制度中加以规定的。前文概括介绍了美国征收制度中的“合理补偿”原则,美国的合理补偿所要依据的公平市场价格,既包括财产的现有价值,也包括财产未来赢利的折扣价值。 英国则主要按征收土地之前的市场价格计算,如果被征土地因变为公共用地造成地价上涨,原则上不考虑上涨部分的补偿。 法国实行“公平补偿”原则,在占用被征收财产前,事先支付补偿,公平补偿被征收人的损失。 德国实行“公正补偿”,在征收时的补偿协议价格计算标准,以官方公布征收决定时的被征土地交易价格为准。 根据宪法,日本实行“正当补偿”,其补偿范围主要包括:产权损失、财产损失、失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等。此外,日本还专门规定了要“按正常市场交易价计价”的原则。可见这里所说的正当补偿实际上是一种比较全面的补偿。 由此看来,各国宪法确定的征用补偿程度虽不完全相同,但它们多少都受到传统宪法理论的影响,有的要求“充分”补偿,有的规定“公平”或“公正”补偿,有的要求“适当”或“合理”补偿。 “合理补偿”、“正当补偿”和“公平补偿”,一般说来,是指补偿价值与被征用财产价值大体相当。但“合理”、“正当”和“公平”都是空泛的表达方法,从现实情况来看,认定何为“适当”与“合理”的权力显然握于政府之手,被征用财产的人无权要求。“适当补偿”和“相当补偿”则是一种较低标准的补偿,即只要给予补偿即可。从“充分补偿”、“合理补偿”再到“适当补偿”,从本质上都是不完全补偿。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宪法》仅言明了“给予补偿”,《〈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也只是规定了“公平补偿”,除此之外再无更高层次的补偿。如前所述,“公平”是空泛的说法,对国家“公平”和对个人“公平”的标准肯定不同,而且公平补偿的操作权掌握在政府手中,被拆迁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正当的伸张。所以至少我国立法应规定补偿的标准为“充分补偿”,才可能保护被拆迁人权益。 当前许多国家补偿的标准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当期房地产市场价格为依据的。我国新《条例》第24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这在我国是一个进步,它打破了以往以房屋重置价作为补偿标准的旧模式,在综合考虑房屋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诸多影响房价的因素之后按市场评估价来确定补偿价格,这相对来说是比较客观公正的,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被拆迁免受或少受欺诈。
(三)补偿的法律程序 对于整个房屋拆迁过程,被拆迁人**关心的实际问题是自己能够获得多少补偿,如果补偿能够让被拆迁人满意,就不会存在拆迁难和强制拆迁引发的诸多问题。 根据新《条例》第23条的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我国,拆迁的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而除了法规有明文规定的情况需要指定的补偿方式外,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是房屋产权调换。虽然实行产权调换看似对被拆迁人有利,但往往由于被调换房屋不能达到被拆迁人要求或者迟迟不能交房而导致被拆迁人处于无家可归的状况,对拆迁人并不能进行有效补偿;根据当前国际通行标准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货币补偿即金钱补偿是**实用**灵活**便捷的补偿方法,虽然有时实物补偿给人一种真实感,“有房在手,万事不愁”,但从某种意义上讲,在实际中,“金钱赔偿虽非理想但相当实用” ,被拆迁人可以即刻领取补偿金再寻找住房,尽可以选择符合自己意愿的房屋。所以,我们选择房屋拆迁的金钱补偿作为对拆迁人的补偿方式,在此重点阐述金钱补偿的法律程序。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补 2014-04-24 16: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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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程序:发布拆迁公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提起行政裁决),补偿,搬迁。拆迁纠纷主要为双方不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双方不能达成补偿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行政裁决。对裁决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如此解决程序!祝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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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答
**好找到街道开个证明,给你证明一下你家里的实际情况廉租房需要的材料有低保证明,你上学的证明,你母亲的医疗证明,拆迁证明才可以的。你**重要的没有低保证明这个就很难办。反正你要有心里准备,因为本来一切就没有什么公平,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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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答
第二章 拆迁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应持如下批准文件和资料,向市房地产管理处提 出书面申请: 一、固定资产立项计划和投资批文;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及审定的建设范围资料; 三、市国土部门同意建设用地的批复;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市房地产管理处审批同意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 方可拆迁。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 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 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需要,市人民政 府可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 迁。成片综合开发的区域,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承担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是取得市房地产管理处 核发的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 批准文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承担拆迁业务规模相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 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 拆迁工作人员须接受市房地产管理处的业 务培训,经考试合格领取拆迁工作证书。 拆迁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没有拆迁工作证书的, 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谈有关拆迁事宜。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市房地产管 理处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房屋拆 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市房地产管理处和拆迁 人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动迁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其代理人,须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房屋所有权证、土 地使用证和其他有效证件,会同拆迁人到市房地产管理 处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审查鉴证手续。 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市房地产管理处应书 面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在规定的拆迁范围 和拆迁时间内暂停办理居民入户和分户。因出生、军人 复转退、婚嫁等确需入户或分户的,经市房地产管理处 审查同意后,公安部门方可办理。 第十四条 在市房地产管理处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 内,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书面协议。协 议内容包括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屋地点、楼层、 面积、位置及交付使用时间、搬迁的过渡方式、过渡期 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房屋所有权人死亡无断承人或下落不明、无合法的 代理人,拆迁人可申请房地产管理处进行代管。由市房 地产管理处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其补偿款由市房地 产管理处在银行开户代为储蓄。作产权调换的,其房屋 继续由市房地产管理处代管。 第十五条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 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房地产 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代管的房屋,或在拆迁期间依法办理 代管或作价补偿的房屋,其补偿协议书须经公证机关公 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包括测绘、评估、拍照等)。拆 迁人应将拆迁安置情况列册报市房地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公告之日起,拆迁范围房屋的 安全,由拆迁人负责。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公告之日起,被拆迁人改建或 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变房屋用途,变更租赁关系和 转让房屋产权的,不作安置、补偿的依据。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或补偿金 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 限等,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处裁决; 被拆迁人是市房地产管理处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 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 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九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裁决作出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拆迁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处作出责令限期拆迁 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市城市监察大队强制拆迁, 或由市房地产管理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执行费用 由拆迁人支付。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使(领)馆房楼、军 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 业权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房地产管理处应对房屋拆迁进行检 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拆迁补偿、安置等情况和资 料,不得拒绝接受检查。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 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二条 市房地产管理处应当建立、健全拆迁 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的房屋以及 机关、部队、**、人民团体、国营企业、集体企业、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自有房屋(以下简称公有房 屋)和有合法产权的私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人应 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给被拆迁人以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 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市房 地产管理处评估的残值价予以补偿。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 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所有权人要求产权调换作拆迁补偿的,拆迁人应按 所拆房屋原有建筑面积给予补偿;所有权人要求作价补 偿的,由拆迁人按市房地产管理处对被拆房屋建筑面积 评定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结算,对所有权人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 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拆迁人与所有权人之 间不作差价结算。 所有权人的常住人口人均居住面积由八平方米以下 增大安置为八平方米的,或偿还的房屋增大又难于分割 的,增大的建筑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的,十平方米以内 的部分,按建筑成本结算;十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商 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 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结算。 结算价款原则上一次付清,如当事人确有困难的, 可以分期付款,但**迟不得超过该屋交付使用之日。 第二十六条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 权调换,由拆迁人按市房地产管理处对该附属物评定的 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后的金额予以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除房屋内的阁楼(包括夹层、插层、 隔层等),如属原建筑物整体结构布局的一部分,或经 正式报建批准的,层高净空不小于二点二米的,经市房 地产管理处审查确权后,可作产权面积补偿。不符合上 述条件的,按市房地产管理处评定残值价给予补偿。 人字形或斜面结构的阁楼面积,从垂直净空高度二 点二米(含二点二米)处开始计处算。 第二十八条 拆除出租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 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 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九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公告规定 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具体的补偿安置方 案,报市房地产管理处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市房地 产管理处应当组织拆迁当事人对被拆除房屋作现场勘察 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市房地产管理处要积极协助拆迁当事人处理好产权 纠纷工作。 第三十条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 的,应先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再由 拆迁人与抵押人(即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新的抵押协 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实施 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 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 可给予补偿。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的使 用人,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 一次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市房地产管理处发布拆迁 公告之日前,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并实际居住 的公民和已经开业的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 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者,可列入拆迁安置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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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当然是城市房屋拆迁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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