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1、实践中关于土地补偿费用存在的问题。企业的经营场地一般是通过租赁得来。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企业拆迁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止,那么企业在租赁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障?根据《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拆迁也没用规定。也有直接通过招拍挂或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但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面,仅规定给予适当补偿,但没有详细的规定。2、房屋、建筑物补偿费用确定问题。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3、设备补充费用按照重置成新价计算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机器设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搬迁设备;二是不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费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损失费用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的增多。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
全部5个回答 >拆迁流程是什么啊?
142****3720 | 2018-10-31 22:03:23-
151****3655 房屋拆迁的基本程序如下:
1、拆迁调查和项目概算。由拟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组织;
2、拆迁管理部门对申领单位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交申报的材料有: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③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④拆迁资金;⑤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
3、拆迁主管部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发布《拆迁通告》,正式启动拆迁工作;
4、拆迁主管部门组织被拆迁人投票选择确定评估机构;
5、入户调查(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调查,实施单位进行附属物、装潢的调查);
6、评估结果公示;
7、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
8、正式开始商谈并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奖金期开始);
9、搬家、腾房、交钥匙、领取补偿款;
10、拆除房屋。 2018-10-31 22:04:07 -
143****4013 拆迁流程: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拆迁人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被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了解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和搬迁过渡方式等事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1)达成协议自动履行; 达成协议不履行,在拆迁期限内未给予补偿或拒绝搬迁的 -----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协议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2)拆迁达不成协议-----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管理部门裁决。――房屋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认可裁决内容时,可依裁决自动履行--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一方未做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2018-10-31 22:03:54 -
137****027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要求:实施房屋拆迁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必须是有相关资质的;
根据经验,在确定对某地段实施房屋拆迁的同时就可以委托拆迁实施单位,他们的介入可以为拆迁人提供必要的前期服务,包括进行前期摸底调查、进行拆迁许可证申报及相关资料的准备、为拆迁人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安置补偿方案提供依据或参考意见等,拆迁许可证的期限一般规定为两个月(60日),到期未实施完毕的可继续申请延长拆迁许可期限。
项目实施顺利,其一般工作程序为:申报——下达拆迁许可证——召开动员会并同时进行入户评估——公示——入户走访洽谈——签订协议——组织搬家交房 2018-10-31 22: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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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一、申请征收房屋程序(一)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发展改革部门核发);2.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3.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城乡规划部门核发);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核发);5.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证明文件(财政部门或金融储蓄机构出具)。(二)对建设单位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房屋征收部门在接到房屋征收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征收房屋事项的审查工作。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程序(三)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房屋征收部门审查通过房屋征收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起草并送达相关单位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相关手续通知书。(四)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与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协议书。(五)征收补偿费足额到位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编制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概算;2.房屋征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概算进行审核;3.建设单位根据房屋征收部门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补偿费用汇入专户存储。(六)对房屋调查登记并依法处理未经登记的建筑物1.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屋登记机构、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等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登记;2.城乡规划部门依法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3.房屋征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七)上报征收补偿方案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拟定征收补偿方案;2.房屋征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及修改;3.房屋征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向政府报送征收补偿方案。(八)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房屋征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信访、政府法制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和修改。(九)公布征收补偿方案1.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2.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意见的收集和整理工作;3.征求意见期满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房屋征收部门向政府提交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十)公布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房屋征收部门以政府名义在2个工作日内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十一)依法召开听证会1.旧城区改建项目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2.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十二)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1.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政府要求,依据《许昌市关于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信访评估的实施办法》(许办〔2007〕35号)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区政府提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意见;2.涉及房屋征收户数在100户以下的(含100户),由市、县(区)长审批;户数在100户以上的,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程序(十三)发布房屋征收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在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房屋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并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十四)做好宣传解释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四、房屋征收补偿程序(十五)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7个工作日)1.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并发布选择评估机构公告;2.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确定估价机构;3.协商不成的,由多数被征收人决定估价机构,也可以采取投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估价机构。(十六)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10个工作日)1.估价机构选派3名以上房地产估价师进行实地查勘;2.依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十七)申请复核评估及鉴定1.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2.估价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3.当事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核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4.当事人从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库中选取3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对估价报告进行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十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核算征收房屋补偿费等;2.协商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具体补偿与安置事项;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书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十九)先补偿后搬迁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完成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事项;2.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事项,并及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交付被征收房屋。(二十)对建筑物实施拆除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或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建筑物实施拆除;2.施工单位采取围挡作业等安全措施,对建筑物进行拆除,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建筑物拆除任务。五、达不成补偿协议纠纷的处理程序(一)作出补偿决定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1.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2.经政府法制部门把关后,市、县(区)人民政府研究作出补偿决定。(二)发布补偿决定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补偿决定。(三)申请强制执行1.非诉讼案件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接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起诉讼,又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⑴房屋征收部门代政府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⑵经政府法制部门把关后报政府审批;⑶市、县(区)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提交征收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实行产权调换的,提供安置房屋和周转房的位置、面积等资料。六、达成补偿协议后纠纷的处理程序(一)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补偿协议纠纷案件的判决书生效后,被征收人拒绝履行的,市、县(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程序(一)建立房屋征收补偿专项档案1.房屋征收项目完成后15日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移交补偿协议等相关文件、资料2.房屋征收部门归集征收补偿协议等文件、资料,按规范化标准建立健全档案资料。(二)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信息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信息。(三)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1.房屋征收项目完成后20日内,房屋征收部门向审计机关提交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文件、资料;2.审计机关对征收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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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差很远的!而且还要看主体单位,私人企业和政府是性质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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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有很全面的流程 看了会很受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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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流程: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拆迁人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被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了解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和搬迁过渡方式等事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1)达成协议自动履行; 达成协议不履行,在拆迁期限内未给予补偿或拒绝搬迁的 -----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协议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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