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所说情况不够清楚,该房屋买卖合同若不是产权人签字,则代表产权人的签字人是否有产权人的授权?若没有则该合同并不生效,该签字人属于无权处分,合同也处于效力待定状态。除非得到了产权人的同意,否则该合同并不生效。2、你可以参考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3、若你有代表产权人签字的签字人有权利处分该房的证据或产权人同意卖房的证据,则合同有效,若产权人反悔收回已卖房,可要求产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要看你们在合同中是怎么约定的。
全部3个回答 >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问题
154****8333 | 2014-01-19 15:01:27-
137****5075 产权人的配偶签字,一般需要经过产权人追认,如果产权人拒绝追认,合同不生效。 因此导致的违约责任,有违约方承担,可以要求依照定金罚则退还双倍定金。 2014-01-22 09: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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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9705 从法律上讲合同是无效的,但是您们说夫妻关系,您签字了说要负一定的责任的,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2014-01-21 09: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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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800 如果不过户,卖方随时可以反悔。包括公证了,卖方一样可以反悔,必须过户,保护好自己。 2014-01-21 09: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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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926 产权人的配偶签字,一般需要经过产权人追认,如果产权人拒绝追认,合同不生效。因此导致的违约责任,有违约方承担,可以要求依照定金罚则退还双倍定金。 2014-01-21 09: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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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7161 第一,这合同在法律上说是无效的,你可以要求住客搬走,如不行就用强制手段了(如停水,停电)
第二,对方在约定的情况爽约,也是违约的情况,可终止合同了
第三,后续这种大综商品还是找一下品牌中介公司,专业的中介公司可以帮你把控上述低级错误。
希望上述回答能帮到你 2014-01-20 21:29:08 -
141****9645 没有胜算,合同都签了,而且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就是有效合同,不需要公正。 2014-01-20 09: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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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5147 也生效的。因为你是房产证权利人之一。 2014-01-19 20: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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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5182 第一,这合同在法律上说是无效的,你可以要求住客搬走,如不行就用强制手段了(如停水,停电)第二,对方在约定的情况爽约,也是违约的情况,可终止合同了第三,后续这种大综商品还是找一下品牌中介公司,专业的中介公司可以帮你把控上述低级错误。
希望上述回答能帮到你 2014-01-19 16:27:45 -
148****3014 算啊,肯定是无效合同,不算!你可以叫你老公叫管理处叫他们走 2014-01-19 15: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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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主体资格有效、意思表示真实和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三个有效条件。一、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为了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二、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按照现行法规和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是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签订,才能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想。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无权代理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等,原则上视为无效合同。三、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道德。例如,在房屋买卖活动中,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房屋买卖双方不得买卖土地,不得买卖拆迁房屋等,出现此类情况,视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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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只用来证明你们的房屋买卖行为是在第三方(比如中介)的协助下完成的,跟你们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任何关系。如果没有第三方介入,当然不会有这个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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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房屋买卖合同问题答
就您提问的第一个问题:房屋因不可抗力灭失的风险承担主体,首先要看合同约定。合同可约定自交付时起发生转移,亦可约定约定自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日发生转移(可参见一线城市的存量房屋交易合同)。如无合同约定,应当适用所有权转移时风险转移的规定。就您提问的第二个问题:我个人的看法是,房屋买卖登记生效主义系物权法定原则的体现,说明的是房屋所有权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需以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发证为准;体现在合同中是出卖人应当履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义务,现虽无法律规定,但我并不认为该等义务是合同中的附随义务,而应当是合同中出卖人需要履行的主要、核心义务。理由是,1、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如催告、协助等,通常未必在合同正文中有明确约定;2、房屋买卖合同中针对出卖人义务而言,应当是交房、收款、过户。这三大义务从合同履行的重要性上也不应归于附随义务。3、实践中,出卖人配合买受人办理贷款、户口迁出等工作,该类工作往往才被归类为附随义务。再谈合同效力问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只要当事人双方具有缔约能力、意思表示一致、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时(如小产权房、经适房、两限房等可能导致违反交易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亦未另行约定生效时间或条件时,合同签订即应生效。我认为,在第二个问题中您讲到的:物权变动的效力(房屋过户)与买卖合同生效(合同签署)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两者并不互为因果。 准确地说,登记是出卖人应当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出卖人不履行登记义务的,买受人可依照生效合同的约定要求出卖人履行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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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您提问的第一个问题:房屋因不可抗力灭失的风险承担主体,首先要看合同约定。合同可约定自交付时起发生转移,亦可约定约定自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日发生转移(可参见一线城市的存量房屋交易合同)。如无合同约定,应当适用所有权转移时风险转移的规定。就您提问的第二个问题:我个人的看法是,房屋买卖登记生效主义系物权法定原则的体现,说明的是房屋所有权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需以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发证为准;体现在合同中是出卖人应当履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义务,现虽无法律规定,但我并不认为该等义务是合同中的附随义务,而应当是合同中出卖人需要履行的主要、核心义务。理由是,1、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如催告、协助等,通常未必在合同正文中有明确约定;2、房屋买卖合同中针对出卖人义务而言,应当是交房、收款、过户。这三大义务从合同履行的重要性上也不应归于附随义务。3、实践中,出卖人配合买受人办理贷款、户口迁出等工作,该类工作往往才被归类为附随义务。再谈合同效力问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只要当事人双方具有缔约能力、意思表示一致、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时(如小产权房、经适房、两限房等可能导致违反交易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亦未另行约定生效时间或条件时,合同签订即应生效。我认为,在第二个问题中您讲到的:物权变动的效力(房屋过户)与买卖合同生效(合同签署)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两者并不互为因果。 准确地说,登记是出卖人应当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出卖人不履行登记义务的,买受人可依照生效合同的约定要求出卖人履行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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