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对外的广告宣传属于合同要约的一部分,其和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这个宣传的内容可以成为合同的一部分,业主是基于开发商的广告宣传才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如果开发商的广告宣传与实际交付的房屋不一致,开发商的行为就属于商业欺诈了,应该承担商业欺诈的法律责任,业主在这种情况下有权选择退房、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不能协商解决的,业主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退房,同时要求开发商支付上述赔偿费用。
全部2个回答 >如果消费者遇到房地产广告宣传与实际不一致要怎么办?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维权的
145****7874 | 2012-12-20 12:01:31-
157****4224 如果消费者遇到房地产广告宣传与实际不一致等情况,可向住建委及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消费者要在签订合同前后保留这部分广告宣传以作凭证,一旦将来产生纠纷,消费者便可凭借这些宣传材料向开发商追究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宣传的行为不会涉及刑罚的问题,相关管理门会受到一定的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 2012-12-20 12: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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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118 虚假广告的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另外,上述提到的广告宣传情况,在《房地产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中已明确规定: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等事项的承诺。 2012-12-20 12: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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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拿着房产证房主身份证复印件三张照片自己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居委会开证明然后再拿着这些东西到派出所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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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陈述,结合法律规定,本律师分析如下:1,样板房属于广告宣传性质,是开发商对购房者承诺的一部分;2,购房者基于此信任而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样板房的质量应作为合同的一部分;3,开发商此行为属于不诚信,属于民事欺诈,可要求退房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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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房屋面积缩小和增加有规定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综上看你的面积是否超过3%或根据合同约定是否要补差价。一般房屋面积计算是使用面积加公摊面积来计算。也就是说你120平方的房屋,实际可能只110平方其他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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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事的。在成都和取公积金和备案时间实际上没有关系,因为我们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需要提供12个月的还款证明。而备案肯定是在我们还款之前就办理了的,我们申请的时候,肯定是超时了。你不用担心这个问题。我也是成都的,我的房子备案时间是2008年1月,放款时间是08年4月。我从08年5月开始还款,到2009年4月满12个月,09年5月下旬的时候,我去公积金中心办理了提取手续,购房合同、贷款合同、提取申请(单位要盖章)、备案表、银行还款记录,公积金联名卡、身份证都带上,去办就是了。另外,去提取的时候,还可以签订一个委托提取协议,签了以后,每年公积金会自动帮你提取,转入你的公积金联名卡账户上。我去年5月提取时办理了委托提取的,今年5月30号的时候,钱就到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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