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一般是划拨土地,在第一次交易时,对卖方优惠,土地收益金只收应缴款的百分之十,第二次就没有这个优惠了,就得按百分之百来缴了。土地收益金的计算方法,一般是根据当地的土地出让金的等级,用途结合建筑面积来计算的。
房改房交易税费要多少?李宇嘉楼市的那些“税”,正在发生这样的变化
136****9466 | 2019-11-24 10:09:46-
146****9856 "一是与房地产税功能定位相对应的征税范围确定。如果将房地产税主要定位于收入功能,则要求征税范围需要扩大,甚至不给予个人住房房地产税的免征额设计。但如果将房地产税主要定位于调节功能,尤其是确定为对占有房产多或高价值房产的人征税,以及抑制住房消费上的奢靡,节约住房和土地资源,则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将会缩小,不对居民的基本住房进行征收,而主要是针对多套住房和高端住房征收,与重庆市的房产税改革类似。二是与众多产权性质房产相关的征税范围确定。目前,我国住房产权的类型众多,包括国有房产(包括军产)、集体所有房产、私有房产等,个人住房也包括商品房、社会保障性住房等,还涉及到不具有法律地位的小产权房。对这些房产是一视同仁的征税还是区别对待,也是征税范围设计上的难点。尤其是对小产权房,还涉及到如果对其征收房地产税,是否就将违法问题合法化的争议。对于上述难点问题,我们的建议是:在立法上可以采取先将各类房地产都纳入征税范围,再通过免税设计明确对部分房地产暂不进行征收的做法。按照这种思路,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可确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房地产,包括:生产经营用房地产和非生产经营用房地产。具体征收范围如下:一是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拥有的房地产;二是城镇居民拥有的房地产;三是农村居民拥有的房地产;四是农业用地。为了避免征税范围过大,应对以下房地产暂免征收房地产税,将其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主要为:一是农业用地(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业用地);二是对农村居民拥有的房地产(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宅基地及其房产)。其中,对于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但作为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房地产,应不属于免税的范围,需要缴纳房地产税。对于“小产权房”,基本的前提还是其非法性应进行清理,对现实存在的小产权房可考虑将其作为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房地产进行征收。与征收范围相对应,房地产的征收对象是纳税人拥有和使用的土地和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具体包括:一是具有土地使用权的生产经营用地,即单位或个人用于工业、商业、建筑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活动,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二是生产经营用的房地产(土地和房屋);三是农村和城镇居民住房;四是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业用地。免征额的设置问题。目前,对于房地产税计税依据的共识是,以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同时,在制度设计上,对个人住房的全部评估价值进行征收**为简化。但从我国现实看,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是顺利开征房地产税的前提条件。为了推进房地产税的实施,较为一致的观点认为应对个人和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给予免税。按此要求,就存在着对个人住房的免征额设计问题。房地产税免征额的设计也存在一定的难点,主要涉及免征额是按照住房套数或住房面积,还是按房产评估值的一定比例进行设计。从目前情况看,由于不同住房的面积不同,且不同类型和区域的房地产的价值差别过大,按套数给予一套或多套住房免征显然不合理。如果按照住房面积,即以基本住房需求确定免征额,则涉及到家庭情况和人均扣除面积标准的确定问题。人均扣除面积标准是全国统一,还是规定上限由地方具体确定;家庭是按照3口之家计算(国家放开二孩政策后,以后的家庭是否以4口之家为标准),还是按照实际人口数量计算。或者,对每套住房的评估价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此外,对于个人拥有的在不同城市的住房,是每个地区的住房都能够享受免征额,还是只能选择在一个城市的住房享受免征额。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具体制度上加以解决。从目前情况看,由于不同住房的面积不同,且不同类型和区域的房地产的价值差别过大,按套数给予一套或多套住房免征显然不合理。而按照房地产评估值的一定比例给予免征,又难以考虑居民家庭人口的状况问题。我们认为,允许家庭成员合并扣除免税面积,按照人均住房面积即以基本住房需求来确定人均免税面积,并结合不同地区房地产的平均评估价值来确定免征额较为合理。按照人均免税面积来确定免征额,关键是如何选择人均免税面积标准。目前来看,人均免税面积标准有几个可参考的依据。第一,全国人均住房面积。根据统计,201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6.6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45.8平方米。以此为依据,可考虑对城镇居民人均免税面积设为40平方米(如果未来对农村居民住宅征收房地产税,其人均免税面积应超过城镇居民)。第二,上海市和重庆市房产税试点改革的做法,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规定,人均免税面积(住房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而根据重庆市《房产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规定,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纳税人在该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总体上看,假设家庭为3口之家,上海和重庆两地的房产税试点改革中的人均免税面积范围为33.3平方米-60平方米。考虑到不同地区的人均住房面积上的差别,由全国统一制定人均免税面积不符合各地因地制宜的要求。应以具体地区的家庭社会平均基本住房需求和社会平均评估价值为标准,计算确定出的具体地区的家庭住房免征额。这样,在保障基本住房需求的同时,纳税人拥有住房越多,纳税越多,总体上保证征税的公平性。综合看,建议国家统一制定人均免税面积的幅度范围为40平方米-60平方米,再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人均免税面积。同时,地方有权限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各个具体区域的住宅人均面积平均评估价格,**终确定出对居民家庭的房地产税免征额。税率水平的确定问题。房地产税开征后其税收负担应当是多少较为合适,是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房地产税制度设计上的核心和难点。国外的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主要是根据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来确定税率水平。我国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很多,难以按此方法来确定税率水平。房地产税作为对企业和居民个人不动产的征税,尤其是对个人所拥有的不动产征税,其税率水平的设计,不仅仅需要考虑房地产税本身的税负问题,还要结合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实际上**终也由居民个人承担税负的整体税负状况,所有这些税种形成的整体税负不能超过居民个人的承受能力。即按照我国目前居民的收入状况是否能够承担得起?会不会出现人们担心的所谓“买得起房,养不起房”的问题,是否会由于纳税人无力纳税而出现比较严重的欠税。尤其需要考虑到在采取银行按揭方式购房情况下的居民个人负担问题。因此,需要考虑将哪些税费后移,哪些不能后移,哪些需要房产所有者在保有阶段承担,哪些不需要其承担。同时,我国目前的税制改革是分步实施的,那么,在房地产税税收负担的设计上应如何考虑和协调与其他税种的关系?在分步实施税制改革的过程中每一个税种都是在其条件成熟时,独立进行改革和出台的,但每一个税种又不应当是独立进行改革的,在改革的过程中协调好各个税种的关系至关重要。总体看,房地产税的税率水平设计应区分房地产类型,对经营性房地产按照保持改革前后的税负水平基本保持不变,对个人住房按照符合地方居民纳税能力的原则进行设计。一是经营性房地产的税率水平。现行房产税对经营性房产(不考虑个人出租住房)是按照房产余值(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适用1.2%的税率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则是根据不同区域的0.6元至30元的具体税率征收。按照房地产评估价值统一征收房地产税后,在计税依据和税率形式上都有了很大调整,因而无法直接将原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水平平移过来。因此,建议按照改革前后的税负水平基本保持不变的原则的进行设计,即在设定了一定的比例税率水平后,总体上保证房地产税应纳税额与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总和保持一致。同时,考虑各地区的差异问题,应设置一定的税率幅度范围,允许各地选择具体税率水平。根据北京市对经营性房地产改革前后税收负担的测算结果,在考虑不征税土地价值(划拨土地)的情况下,保持改革前后税负基本不变的房地产税税率水平为0.82%,这可考虑作为经营性房地产的税率下限,并将原房产税1.2%的税率作为税率上限。综合看,建议将经营性房地产的房地产税幅度税率水平确定为0.8%-1.2%。二是个人住房的税率水平。由于个人住房属于房地产税的新增征税范围,不能采用经营性房地产的税率水平确定方法。但目前上海市和重庆市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实践可以提供一定的参考。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规定,其税率水平为0.4%-0.6%(一般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根据重庆市《房产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规定,其税率水平为0.5%-1.2%(独栋商品住宅、“三无人员”第二套普通住房以及建面成交单价在均价的3倍以内的高档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由于上海市和重庆市作为直辖市属于经济发达地区,居民负担能力会高于其他经济不发达地区,因此结合全国范围的房地产状况和居民负担能力,在两地的**低税率水平0.4%基础上进行下调,选择0.2%作为个人住房的税率下限;为了不过多增加居民个人的税收负担,选择1.2%作为个人住房的税率上限。综合看,建议将个人住房的房地产税幅度税率水平确定为0.2%-1.2%。三是地方的税率选择权限。房地产的具体适用税率水平由地方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在上述经营性房地产和个人住房的房地产税税率幅度范围内确定。从上海和重庆市的实践看,其中区分了普通住宅和高档住宅实行不同的税率。因此,也应允许地方在税率幅度范围内设置差别税率。税收优惠的确定问题。房地产税的优惠政策设计上主要涉及到的问题包括:一是对属于单位性质主体的纳税人,包括国家机关、各级政府、人民团体、军事、外交机构,事业单位,以及宗教和慈善等社会公益性组织是否给予免税;二是对不具备纳税能力的住房是否给予减免税。我国房产上的特殊情况是拥有房产多少和纳税能力不成正比,需要解决纳税人税负与纳税能力不相匹配的问题,考虑部分低收入群体的减免税问题。按照国家财税体制改革中对税收优惠政策提出的要求,房地产税应尽可能少地设计税收优惠。但基于我国房地产类型和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实际状况,也需要给予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设计。总体上,房地产税优惠政策设计应遵循以下几方面的原则:一是应遵循量能负担的原则,综合考虑纳税人拥有的财富和实际的收入水平,尤其是拥有房产多少和纳税能力不成正比的特殊情况,对部分低收入者和特殊群体给予优惠政策;二是应遵循法定原则,属于中央规定的房地产税优惠政策一经确定,各地政府应严格执行,不能擅开各种口子,让税法成为“议价”税法。使纳税人可以遵循税法事前预测经营成本,进行正确的投资决策。三是应遵循地方授权原则。基于全国各地经济水平和房地产发展的不均衡性,也有必要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收优惠上的减免权限,以使税收优惠能够正确地发挥作用。按照原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规定,结合房地产税的定位,除了在征收范围分析中明确的对农业用地和农民住房给予免税政策外,建议的房地产税优惠政策主要为:一是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二是对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以及城市公用设施等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三是对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博物馆、慈善机构等社会公益事业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四是对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免征房地产税。对自住型产权共有住房,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可授权地方具体确定。五是对不具备纳税能力的部分特殊群体的房地产,给予房地产税减免政策。不具备纳税能力的部分特殊群体,主要是指残疾人、低于一定收入水平的老年人、属于城市低保的家庭等,具体减免税办法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作者: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主任 张学诞)
" 2019-11-24 10: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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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经开展了六次全国性人口普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作为新时代第一次人口普查,旨在更加全面地了解人口及相关信息,可以更好地摸清家底,为党中央、国务院科学决策提供更客观全面的参考依据随着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时间的临近,近期关于人口普查“查人”又“查房”的消息引发了全社会广泛的关注。有观点认为,人口普查中对房屋情况实行登记,是要为征收房地产税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撑。这种观点极不靠谱,完全是在带偏节奏。在人口普查中对房屋情况实行登记,不会成为房地产税征收依据。人口普查是按现行政策开展有针对性的数据统计和数据分析,是一项重要的国情调查,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广泛用来搜集人口资料的一种**基本的科学方法。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经开展了六次全国性人口普查。在以往的人口普查过程中,也多次涉及房屋情况登记。例如,在2010年开展的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中,统计部门就对相关住房信息数据实行了登记。不仅于此,相关统计口径还十分细致,包括各地区按住房用途、建筑层数、承重类型分的家庭户户数;各地区按住房建成年代分的家庭户住房状况;各地区按住房设施状况分的家庭户户数以及各地区按住房来源分的家庭户户数等。又比如,在更早的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中,也有住房相关数据,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家庭户按住房间数分的户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家庭户按人均住房面积分的户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家庭户按代数和住房间数分的户数等。可见,“查房”是人口普查中的一个“常规动作”,并非新增项目,不值得大惊小怪。至于“查人查房”是要为房地产税征收做铺垫的说法,更是一种误读。从法规条文的角度看,把“查房”和房地产税相关联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明确规定,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相关统计法规条例也明确指出,统计调查中所获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由此可见,不仅仅是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这三大普查,就连我们日常统计报表中所获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除了作为统计执法的依据外,不能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能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总的来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作为新时代第一次人口普查,旨在更加全面地了解人口及相关信息,可以更好地摸清家底,为党中央、国务院科学决策提供更客观全面的参考依据。在普查过程中,只有广大人民群众如实、准确申报,配合人口统计调查员的工作,才能摸清人口家底和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情况,也才能使政策更精准,更加有的放矢,才能给老百姓带来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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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4 10:11:57 -
144****3257 地方经济任务会议指出,要保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综合应用金融、地盘、财税、投资、立法等手腕,放慢研讨树立契合国情、顺应市场纪律的根底性轨制和长效机制,既克制房地产泡沫,又避免呈现大起大落。 地方财经指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杨伟平易近表现,金融政策微观上要管住泉币,微不雅信贷政策要支撑合理自立购置,严厉限制信贷资金流向投契性住房。地盘政策要落实人地挂钩政策,依据生齿活动状况分派建立用地目标,落实中央当局主体义务,房价下跌压力大的城市,要合理添加地盘供给,进步室庐用地比例,盘活城市限制和低功效地。 在中国银行首席研讨员宗良看来,树立长效机制意味着政策在往后开展的根底上会有所转向,这一转向在于把房地产开展和平易近生、城镇化无机地联络起来,既包管它的开展,又避免价钱继续下跌给平易近生带来晦气影响。以重庆为例,重庆这些年房价没有怎样涨,但经济坚持绝对较高的增加速度。作为中国来说,愿望房地产是平易近生项目,而不是复杂的靠卖地、卖房子的钱来支持经济开展,愿望完成一种良性开展机制,只要如许才干久远。 赵庆明以为,长效机制就是以房地产税的方法表现。起首,房地产税能起到完成二次分派功用,关于房价会构成必定本钱。一旦构成本钱,就会影响需求。其次,还会逼着一局部完整闲置的存量房入市。房地产税在供需方面均会构成大的影响,进而发扬房价调理感化。 全国社会保证基金理事会理事长、财务部原部长楼继伟此前也强调,固然一切税制和房地产税制变革仍面对诸多艰苦,但下一步将义无反顾地推动。 从久远看,房地产税是中央当局耐久税收的起源,有利于调剂我国央地之间的财务关系。也有业内子士以为,房地产税出台关于房地产市场自身的影响将是多方面的,能否能克制房价过快下跌自身存疑。另一方面,如今中国消费缺乏、构造掉衡,因而要添加居平易近消费和支出,要大范围减税,但在大范围减税上仍照样“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所以房地产税一旦开增将大大添加居平易近税收担负,且这是临时继续的税收担负,与我们全部构造调剂的政策导向不符。 也有专家指出,房地产税的履行必需要思索到城镇地域许多居平易近经过拆迁有少量的房产,他们能够没有太多现金流,此时要向他们开征房地产税,生怕会惹起社会不波动。许多人以为要经过开征房地产税来平抑房价,让人人能住得起房子。但中心缘由在于地盘供应缺乏,这是从需求面政策所不克不及处理的成绩。因而,要真正要平抑房价,就要树立波动房价的长效机制。 从当下实践状况看,房地产税推动面对不少艰苦。赵庆明坦言,起首在于人人关于房地产税没有共鸣,因而来岁或不会有本质变更。但这种轨制很有需要,房地产税轨制及团体分类与综合相联合的团体所得税轨制越早构成越好。这关于全部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的安康开展,以及调理贫富悬殊无益而无一害。 别的,在房地产税的制订上,联办财经研讨院院长、国度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强调:“关于房地产税,照搬别国房地产政策一定是不可的。必定要契合中国国情,中国和其他国度有着很大差别。”
2019-11-24 10:11:53 -
152****2818 一篇长文及其中几十个字,是这几天房地产话题的关键词。 12月20日,财政部部长肖捷在《人民日报》发表了《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一文。文章提到: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对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适当降低建设、交易环节税费负担,逐步建立完善的现代房地产税制度。 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指出,要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保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分清中央和地方事权,实行差别化调控。由此,关于房地产税的话题再次已发热议。 如何“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 在关于房地产税落地的讨论中,上述文章传递的一个新信号是,“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所谓评估值,指的是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而非房产原值(即购房时价格)。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分析称,从上述表述来看,“按照评估值征收”就是对房屋持有环节的征税,会基于房屋的原值和现有价值,以及考虑到房地产市场所处的环境、周边同类房产的价值等进行系统评估,进而得出相应的纳税份额。 “换而言之,评估值大征收越多,评估值小征收越小,符合持有环节征税的原理。”严跃进认为,对房地产税如何征收等问题的正面答复,标志着房地产税的改革正在加快。 征税方式已经确定,但具体如何开展房屋估值仍是许多人关注的问题。有房者可能会担心,以前买的房子价格低,如果在涨价后按市场价值估值,将受到什么影响? “将会有一套具体的、专业化的评估方法。”全国政协委员、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贾康表示,房地产税的税基评估已经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征收的总体思路是比较明确的,但目前讨论很多细节还为时过早。 严跃进认为,房地产税开征会考虑纳入征税范围的评估价值,这时可能会有一些抵扣。对普通人来说,考虑到刚需置换和异地居住等,类似普通人的住房持有其实问题不大,甚至不会纳入征税范围。而对于持有多套住房的,预计征税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此外,“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的方式具有哪些现实基础,也是当前房地产行业所关注的一个问题。北京师范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董藩曾参与中国首批房地产估价师辅导和考试工作,在他看来,当前的房地产评估力量能不能支撑房地产征税工作仍值得商榷。 董藩表示,由于房产具有单件性,每套房子各不相同,所以必须单独计算得出征税价格,当前我国城市中至少有3亿套以上住宅,但房地产估价师只有3万名左右。“如果征税就是年年征,如果每年评估一次,每人要评估多少套呢?要评估一万套。”在他看来,目前的技术力量还达不到房地产税全面开征的客观要求。 带有强烈地方特征,房地产税如何走过法定之路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税并不会立即开始征收,而必须先经过一系列立法程序。肖捷在上述文章中也指出:力争在2019年完成全部立法程序,2020年完成“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中,也将房地产税法列入预备及研究论证项目。但是,房地产税的税收法定之路并不容易。 董藩表示,财政部虽然作为主管部门参与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但该项立法工作的**终主导权限在全国人大;若将住宅一同纳入房地产税的征收对象,在法理上存在致命缺陷,因为土地公有制导致房地产不能成为完整意义上的私人财产,所以条件也并不成熟。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朱为群说:“在2020年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是既定的,但难度也很大,房地产税的立法又是所有税种立法当中难度**高的一个。在他看来,虽然房地产税的落地是未来方向,但因为涉及千家万户,因此落地方式很可能是分阶段、分地区、有差异化地推行。 “房地产税很可能是一个地方税,各个地方的税率是不完全一样的,征税范围、征税对象这些税制要素,以及减免税的细则也可能有地区特点。”朱为群说。 上述文章在谈及推进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时也提到,要扩大地方税权,在中央统一立法和税种开征权的前提下,根据税种特点,通过立法授权,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地方税收管理权限主要集中在省级。 贾康认为,目前比较鲜明的一个表述和趋势是,要充分给地方政府授权。“授权以后地方可以区别情况,并不是一起齐步走,而是可以分步实施。”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房地产税大多也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源之一。朱为群认为,若参考这一经验,客观上就要求房地产税跟基层政府的财政支出挂钩,要用合理的支出来引领未来房地产税的改革,从地方政府收支互联的角度来探讨税制改革,而不是就税改而论税改。 “税收问题的背后是支出,合理的支出决定合理的税收。”朱为群表示,没有对财政支出的法定约束,就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税收问题。 贾康也认为,财税体制改革是房地产税落地的配套措施中的必选项。“房地产税的改革过程一定是跟其他方面的改革配合好,光强调这个的重要性还不够。”
2019-11-24 10:11:51 -
157****1562 按照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住房贷款利息抵扣个税政策将在明年1月实施,但**新的信息显示,能够享受这一政策的范围可能被限定为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被排除在外。 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专项附加扣除被视为此次修法的一个特点,也备受外界期待。它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抵扣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周之后的9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为广大群众减负。 会议指出,要在确保10月1日起如期将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并适用新税率表的同时,抓紧按照让广大群众得到更多实惠的要求,明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使群众应纳税收入在减除基本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再享有教育、医疗、养老等多方面附加扣除,确保扣除后的应纳税收入起点明显高于5000元,进一步减轻群众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实际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另据中国政府网报道,9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8年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致辞中表示,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即将实施,并首/次推出个人在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目的就一点:让更多群众更公平从个税改革中获益。 从上述相关表述可以看出,在《个人所得税法》确定中的“住房贷款利息”,其范围已经逐渐被限定为普通住房贷款利息,“普通”一词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前缀。 截至发稿,因为相关政策文件还没有出台,尚还不能断定这是**终的方案。 前述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依法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还将动态调整。 这意味着,在临近年底的100余天内,非普通住房的贷款利息能否享受抵税政策将会有定论。 何为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虽然各个城市之间略有差异,但对普通住房的认定一般依据三个标准:一是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二是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以下;三是单价不超过**高限,或者是总价不超过**高限。 以上三点需同时满足才为普通住宅。反之,上述三项有一个超标即被视为非普通住房。如果住房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即便总价很低,也是非普通住房。多数别墅类项目,因容积率较低,且面积一般超过200平方米,所以几乎都是非普通住房。 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税务部门也会对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予以不同的税收政策,比如不少城市规定对非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定为3%,而普通住房则是1%或者1.5%。 我国有多少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这方面因缺少相关的官方数据,总量数据很难统计,但具体到个人所有的每一处住房,按照上述标准即可清楚地确定是否普通住房。 近几年来,一些热点城市房价上涨较快,导致不少住房的成交单价或者总价增加较多,实际上一些面积不大的住房也被“挤入”了非普通住房之列,近而带来交易税费的增加。 这也引发业界对于普通住房的标准划定提出了争论,一些观点认为应该及时调整相关标准,以应对当下高房价带来的“普宅被豪宅化”的问题。 今年6月和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进行了一审和二审,在分组审议时,有一些委员对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合理性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其中也涉及住房贷款利息抵扣问题。 在个税法修正案初次审议时,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郭庆平指出,在具体确定专项扣除项目时,既要实现公平,也要兼顾效率。要保证能够方便快捷可核查到真实的信息。“如果信息不方便查询,会影响法律制度的落实。” “比如,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是全部的住房贷款利息,还是第几套贷款利息可以扣除,重要的是能够在住房贷款及利息登记信息系统准确快捷可核查,不能自己报多少就是多少。“郭庆平说。 在二次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飞跃建议,对是否将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支出纳入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再研究,可考虑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来体现住房支出项目的要求。 “全国各地房价差距很大,将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支出纳入专项扣除项目将导致税负区域不公平,房价高的地方,贷款利息高,专项扣除多,有可能反向推动房价上涨。第二,有的人住豪华别墅,贷款利息房租高,反而缴纳个人所得税少,造成纳税人个体间纳税不公平。第三,住房支出还包括住房的全款支付,仅将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支出纳入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不够全面,不能合理反映纳税人的扣除项目。“李飞跃说。 我国住房问题牵涉广泛,相关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有所争论也是必然。前述国务院常委会议也要求,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在正式实施前,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前,目前相关部门正抓紧完善细化政策,专项附加扣除具体的扣除范围和方法将在个税法实施条例中会体现。而这个实施条例将在今年年底前出台。
2019-11-24 10: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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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房改房交易税费答
税费如下契税:1-3% (买方购买首套住房,90㎡以下1%,90㎡以上144㎡以内1.5%,144㎡以上3%。买方购买第二套无论要买的房子大小都按3%)个人所得税:1%,房产满五年唯一一套可免,取决于卖方。土地收益金:1%营业税:5.55% ,不满五年全额征收。 144㎡以下满五年可免,144㎡以上满五年按差额征收。手续费:6元X面积登记费:80元 购买已购公房(房改房),卖方户口本上年满十八岁成员都要到场签字才能过户,千万记住。 另:满不满五年看契税发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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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1日,《中国住房发展报告(2018-2019)》(以下简称“报告”)在京发布。报告建议,推出房地产税,实行渐进方案,只对新交易住房启动征收方案即住房家庭如果一旦交易将统计其全部住房面积,并按照起征点开征,不交易的住房暂不征收。报告提示,楼市面临三大风险:一是房地产市场存在结构性泡沫或将破裂或继续放大的双向风险。二是房地产金融存在杠杆率迅速高升且还在违规加杠杆的风险。三是宏观经济运行存在过度依赖房地产的风险。报告建议,政府应当管好预期、完善调控和加快改革三策并举协同推进。第一,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同时剔除预期泡沫。第二,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防范楼市双向剧烈波动。第三,下决心改革基础制度,加速度建立长效机制。针对长效机制,除推出房地产税外,报告还建议,探索以房地产税和基础设施未来收益作为未来还债资金流,发行市政债券;土地财政退出,调整中央和地方的财税关系,改革中央与地方关于土地出让金的分成制度;深化住房制度,重新确立商品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比例关系,加快完善租售并举制度,加快构建新老居民全覆盖的住房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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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需要交纳的税费:一、 买房人应缴纳税费:1、 契税:房款的1.5% (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3%,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2、 交易费:3元/平方米3、 测绘费:1.36 元/平方米4、 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二、 卖房人应缴纳税费: 1、 交易费:3元/平方米2、 营业税:差价*5.5%(房产证未满5年的) 3、 个人所得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超级经纪人网 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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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都是按规定来的,主要还是取决你房子的产权面积和可申报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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