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买方想违约,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以可参阅《合同法》的如下规定处理: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全部3个回答 >房产纠纷房屋差价如何赔偿?房屋买卖纠纷中怎么确定房屋差价损失?
146****8100 | 2019-11-10 23:13:07-
138****1813 如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
(1)原则上可比照**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同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的损失;
(2)无**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的差价损失。
3、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的买受人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中房屋的**情况等,合理确定。
4、守约的买受人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的开发商能预见的因房屋**而产生的差价。 2019-11-10 23:14:09 -
131****0586 房屋差价损失怎样确定
(一)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房屋**的差价损失能够通过协商确定的,则按照其约定;
(二)如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
1、原则上可比照**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同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的损失;
2、无**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的差价损失。
(三)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的买受人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中房屋的**情况等,合理确定。
(四)守约的买受人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的开发商能预见的因房屋**而产生的差价。
如何确定房屋差价损失
对房屋差价损失的确定,要以双方之间事先是否有约定或者协定分别确定:
(一)如双方就此有约定或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应根据约定内容或协商结果予以判处;
(二)如双方无约定或不能协商达成一致,人民法院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损失范围:
1、原则上可比照**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同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的损失;
2、无**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的差价损失。
(三)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的买受人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中房屋的**情况等,合理确定。
(四)守约的买受人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的开发商能预见的因房屋**而产生的差价。 2019-11-10 23:14:03 -
144****6855 可得利益损失规定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属于损害赔偿金的一部分。因此,如果当事人不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主张损失,而是根据合同约定追究违约金
,则不能提起差价损失的请求。本文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适用于房屋买卖合同略作探讨。
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理解适用:包含差价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一条款包含如下六层意思: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句描述的是一方当事人违约,违约行为是赔偿差价的前提。(违约行为)
2、“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说明该条适用的条件和举证规则,守约方应当举证证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举证,证明损失和损失的范围)
3、“损失赔偿额”,该处指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说明因违约造成了损失应当赔偿。(有损失,就赔偿;有损失,才赔偿。)
4、“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这里“所造成的”意味着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损失仅仅是补偿性的损失,不包括惩罚性损害赔偿金。(赔损失,不惩罚)
5、“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这里的“损失”,指的是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包括房款的支出、中介费用的支出、利息等。(已经支出的要赔偿)
6、“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这里指的是可得利益损失,也就是合同履行后能够得到的预期利益。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按照合同约定转移所有权于买方,自买方接手房屋后,可以将房屋用于出售。因此买方需要承担房价下跌的风险,也享受房价上涨的利益。这个房价上涨的利益就是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差价要赔偿)
因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应用于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就是当卖方恶意违约,给买方造成了损失,买方可以起诉卖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此时买方对损失的事实和损失的额度负有举证责任;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赔偿房价款、中介费、利息等直接损失;也可以要求卖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2019-11-10 23:13:57 -
138****7698 一、卖房人过户时毁约的情况
在二手房买卖的过程中,由于房屋价格在短时间内不断大幅攀升,卖方在利益的驱使下,利用房屋还未过户的机会,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反悔而恶意违约,从而引起二手房买卖纠纷。买房时,买房人应注意卖房人是否有以下情况发生,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利用正当的法律手段,根据合同存在的漏洞,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作为标的物的房屋不具备交易条件;如公房、产权不明晰的房屋、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等
(2)买房人不具备买房资格;如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民宅,**著名的画家村房屋买卖纠纷就是这种情况。
(3)具有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未行使优先购买权。
(4)共有人不知情或为获得同意的。
(5)抵押房屋出卖,未通知抵押权人的。
以上情况,如果买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引起充分注意,而签订了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在进行判决时,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况,考虑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是否让卖房人给予买房人房屋差价损失赔偿。
2、卖房人以各种手段,造成买房人违约,以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如利用各种理由来拖延或拒收房款,以造成买房人延期付款,在主张其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好的办法是到公证处办理房款提存。
3、卖房人直接将房屋高价卖给第三人或将房屋以抵债的形式转给第三人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造成房屋无法交付,合同无法履行。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同时会根据现在房屋实际评估价格与合同价款的差额,要求卖房人给与赔偿。
二、买房人如何获赔房屋差价损失?
差价赔偿依据合同法中所规定的损害赔偿原则是全部损害赔偿的原则,即赔偿当事人的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一方违反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不仅会遭受现有财产的损失,而且会遭受可得利益的损失,这些损失都应当得到赔偿。《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对于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来说,由于房价的上涨,合同价款与解除合同时房屋现时价格之间的差价部分(房屋增值部分),就是买房人因合同履行所应获得的利益,在合同实际不能履行,卖方人实际违约的情况下,只能由卖方人给与赔偿。 2019-11-10 23:13:50 -
152****0335 这个没有统一的标准的。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说法。
1、比如你找中介买房或者卖房,那么可能中间的价格会出现变化。(当然这里专指不法中介)那么他们赚取的差价叫做房屋买卖差价。
2、对于房屋买卖过程出现纠纷,可能是缔约过失。那么起诉到法院,买方可能会主张房屋买卖差价的赔偿,当然这里的差价指的可能就是这段时间由于房价的上涨,带来的损失,即现在的房价减去当初房价的这个差值。
当然,对于差价的解释还很多,不一一论述了。 2019-11-10 23: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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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利益(可得利益)损失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多被买受人一方引用,买受人通常主张称:因出卖人根本违约,买受人不能依买卖合同约的定价格取得房产所有权,导致买受人遭受房产**部分的利益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应有违约方予以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该条规定,要求赔偿预期利益损失的适用前提是合同有效、对方违约。上述案例中合同有效,但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导致合同解除,此时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预期利益损失的。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关规定和损害赔偿理论,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首先包括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损害,因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就是要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烣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一般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中都约定了出卖人违约要承担的违约金或违约金计算方式。如果买受人主张的违约金及实际损害赔偿金能够得到法院足额支持,买受人就已经因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得到了补偿,其所得高于实际交付的购房款,买受人的财产没有损失。所谓房屋增值产生的预期利益损失,实际上意指出卖人违约,房屋价格上涨,导致买受人无法以同等价款购得房屋的情况。但预期利益损失是否就意味着应基于现在市值倒推至签约时市值计算差价的方法确定?实践中这通常只是作为一个参考因素。因为房产**不仅基于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也受市场、供应、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房屋是否会**具有不稳定性、不确定性。什么时候**、哪个区域的房产**、涨幅多少等都存在很大的变数,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须违约方在缔约时就能够预见到的损失,未能预见到的部分违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缔约时可能预见到房价会上涨,但很难预见到涨幅,如果以倒推的方法来确定可得利益损失,则违背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可预见性规则。因此实践中法院即使支持买受人关于房屋增值的预期利益损失的请求,一般也会酌情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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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差价赔偿需根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若卖方违约导致差价,买方有权要求赔偿。建议详细审查合同,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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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的差价=卖出合同价-买入价(取得价)-应扣除的费用。二手房交易税费:契税由买方交纳,交税比例是:1、普通住宅应该交纳成交价或是评估价的1.5%的契税。2、非普通住宅应该交纳成交价或是评估价的3%的契税。过户费用:(1)契税:90平方米以下首次购房的按1%缴纳;90—140平方米按房价1.5%缴纳;140平方米以上按房价3%缴纳买方承担(二套房按3%收取);(2)土地增值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预缴纳,按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多退少补。卖方承担;(3)所得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或房屋原值—房屋现值差额20%缴纳。(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税完税额计算)卖方承担;(4)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交纳双方承担;(5)房屋产权登记费:80元。买方承担;(6)房屋评估费:按评估额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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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差价损失怎样确定(一)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房屋**的差价损失能够通过协商确定的,则按照其约定;(二)如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1、原则上可比照**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同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的损失;2、无**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的差价损失。(三)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的买受人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中房屋的**情况等,合理确定。(四)守约的买受人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的开发商能预见的因房屋**而产生的差价。如何确定房屋差价损失对房屋差价损失的确定,要以双方之间事先是否有约定或者协定分别确定:(一)如双方就此有约定或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应根据约定内容或协商结果予以判处;(二)如双方无约定或不能协商达成一致,人民法院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损失范围:1、原则上可比照**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同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的损失;2、无**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的差价损失。(三)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的买受人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中房屋的**情况等,合理确定。(四)守约的买受人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的开发商能预见的因房屋**而产生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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