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你可能是为了分割后转让吧(卖给他人),这样是法律禁止的。简单的说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你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开发建设,一年内未开发建设要收取20%的闲置费,超过2年未开发建设政府无偿收回你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法律依据的)。开发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才可以转让或分割转让。
全部4个回答 >集体土地证能分割吗?怎么规定的呢?
138****8280 | 2019-09-18 10:33:03-
137****1096 不可以直接从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使用国有土地,只能通过政府征用集体土地,再通过出让的方式使用国有土地。
2019-09-18 10:33:55 -
146****8798 1、按照一个明显的界限分割
2、按照可参照的比例分割
3、协议分割
4、提请有关部门介入分割。
2019-09-18 10:3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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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2737 你说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专业的说法是“总证”。你可以到国土部门办理“分证”,需提供的资料有:
1.土地使用总证;
2.买卖协议
3.房产证;
4.本人身份证 2019-09-18 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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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土地上的房产分割:一、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分割登记)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条;2.《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根据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五条、第八条第(五)点;3.《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 2008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三、受理条件:街道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四、申请材料:1.房屋所有权变更和注销登记申请书,收原件;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证),收原件;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书,收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4.规划部门出具房屋分割、合并的审核意见及建筑设计图纸(由具备房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收原件;5.已办理变更的《土地使用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6.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分户平面图原件,收原件;7.房屋地址证明,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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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收费。1、如果原土地证上土地的来源是转让的,就只要缴纳手续费。2、如果土地来源是划拨的(单位福利分房后的房改房,所有公房转私房以后的房产都是),土地证过户时就必须缴纳当地地价3%的土地出让金了,这是一笔很大的支出。以上费用需要符合的条件:1、房屋产权本已超过两年,如未到两年,加收一个5.5%的营业税,由卖家或买家承担。2、房屋建筑面积小于140平。如果面积超过140平,(含140)契税交3%。3、房屋是普通商品房。如果是已购公房还要支付一个土地出让金。4、个人所得税目前没有强制收取,所以可以忽略不计。5、以上都是指有产权的房子,如果是使用权则不能贷款只能一次付,不用交契税等其他的费用,只需要支付过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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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第1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及第1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的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可以抵押贷款。基本上集体土地的房子是不可以办理按揭或者抵押贷款的,国家有这样的政策的,但是银行方面好像有些银行松点,可以贷款,我估计是信用贷款什么的,具体你问下银行方面。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不可用作抵押,(《担保法》中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以下财产不可用作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虽赣州市拟在会昌等县开展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试点,但因相关改革试点文件尚未正式印发,暂时不能作为贷款抵押物,待正式文件印发后,方可作为抵押物。综上所述,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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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分割,具体流程如下: 一、工业用地分割登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宗地应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税费,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按照投资协议书和出让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投资并达到约定亩产税收,房屋竣工经验收合格; 4.符合规划,宗地分割后不影响使用功能并满足安全条件; 5.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6.如涉及股东(或合伙人)变化的,按东政发﹝2010﹞59号文件执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工业用地分割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工业用地分割由土地权利人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分割登记申请,填写《工业用地分割登记呈批表》并提交相关资料,经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规划、经信部门签具意见,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意后办理。 三、工业用地分割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工业用地分割登记呈批表》; 2.分割后的宗地图、宗地界址确认表等地籍调查成果资料; 3.原土地使用证; 4.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涉及股东变化的,需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登记表; 5.投资如约完成、亩产税收达到及竣工验收证明; 6.出让金发票、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7.其他需要提供的证件及有关印章等。 四、同一出让合同20亩以下宗地不予分割,20亩以上(含20亩)**多分割为3宗,且分割后单宗用地不少于10亩。分割后宗地不得再次分割。 五、经批准同意分割的工业用地,土地权利人应在批准后六个月内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土地证记事栏注明:该宗地属分割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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