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应当有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每届的年限,各地不一,一般是小区所属社区按惯例规定的,也有的是由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决定。 换届要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报告,另外要通知小区内的所有业主,普遍做法是打印出相关通知内容,贴在各单元门口,**好多做点宣传,让业主们都积极参与进来。跟物业方面也要说一声。
全部3个回答 >业主委员会一届几年?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如何选?哪位能回答下?
142****2425 | 2019-09-10 17:03:11-
134****2556 住建部颁布的2010年开始实施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32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根据该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如果没有换届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则原业主委员会自动解散。 2019-09-10 17:03:47 -
135****7717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业委会任期以五年为上限。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2019-09-10 17:03:33 -
134****9525 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应当有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每届的年限,各地不一,一般是小区所属社区按惯例规定的,也有的是由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决定。
换届要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报告,另外要通知小区内的所有业主,普遍做法是打印出相关通知内容,贴在各单元门口,**好多做点宣传,让业主们都积极参与进来。跟物业方面也要说一声。 2019-09-10 1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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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三十二条规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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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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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发布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32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1、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相关办法依照程序产生;2、对于较大小区,业主先按照楼选举各自楼委会,然后每个楼委会推选代表,集中而成业委会;这样方式形成的业委会,主要负责楼间共有的管理;而楼委会,负责楼内共有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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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期限没有具体的规定,通常地区不同换届的时间也会有所差异,业主委员会如果要进行换届,在业主委员任期届满60日前,需要召开业主大会来进行换届选举,如果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内其次,需要在全体委员正式辞职前30日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通常情况下,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是由业主代表所构成的,同时,业主委员会代表的是业主利益,并且向社会各方反映小区业主的意愿以及要求,此外,业主委员会还是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进行运作的民间性组织团体。因此,业主委员会应该是业主的意愿的体现,由于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是业主赋予的,如果任期到了或者业主委员会有辞职的情况,那么所有的小区业主都有机会参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也会接受所有小区业主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