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应该是不对外的,因此也就不属于商品房范畴.
全部3个回答 >拆迁房屋需要办理预售登记吗?
144****1142 | 2019-08-18 09:57:28-
132****4942 房地产办理预售许可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③、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④、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城市商品房预售售管理办法》第五条与《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内容相同;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申报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三、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5、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6、规划设计方案和主要楼层或户型平面图、剖面图(复印件)(1份);
7、已完成基础以上的的部分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8、《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
9、商品房预(销)售方案(方案中应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原件)(1份);
10、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预售条件的工程进度证明(原件)(1份);
12、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
13、建筑施工许可证;
14、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2019-08-18 09:58:18 -
153****6715 安置房,属于大型项目拆迁安置的话,不属于商品房。既然不是商品房,也就没有什么预售证。但安置房是有房产证的。
如果安置房要出售,则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对土地进行变性,土地从安置房的集体性质变为商业土地,然后可以上市交易。如果是开发商弄的话,会取得预售证,然后可以卖。
如果仅仅是自己住的安置房的话,没有预售证这个说法。记得办理房产证就行了。 2019-08-18 09:58:03 -
137****7493 安置房需要办理预售证吗
安置房要分土地性质的,如果是集体土地性质的,则没有预售证,只能居住使用,不能买卖的。
如果是国有出让土地的,就要有预售证的,这样的房子是可以放心购买的。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
房地产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如该房屋已建成,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者如需调查房屋的建筑质量,还可查验房地产商的《工程验收证》。
核发程序
一、行政许可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的条件
符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 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 确定 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主管部门制式表
2、营业执照--需要原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需要原件
4、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原件
5、土地使用权证书--需要原件
6、施工许可证--需要原件
7、建设工程投资达到25%以上,已完成基础工程的证明并需要工程形象进度符合规定的现场照片--各地要求不一致,我所在地为多层要求2层以上,高层要求5层以上,请咨询当地主管部门 2019-08-18 09:5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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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要求提供有关公证证明:因房屋继承、遗赠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权利取得方主体涉及境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有关法律行为、事实的公证书;申请人提交有关合同、协议申请房屋登记的,如该合同、协议各方当事人约定须经公证方可生效的,应提交有关公证书;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等各类登记中涉及权利处分或限制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委托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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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售登记办理流程如下:①申请:提交的申请登记资料。②受理:按照申请人申请收取预告登记资料,查身份证明,就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③审核、记载于登记簿: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受理;登记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还有不予受理的原因。审核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下列条件:①申请人与依法提交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②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③申请登记的房屋跟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不相冲突;④申请登记的事项跟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相冲突;⑤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登记符合上列条件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登记不符合上列条件的,不予登记,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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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契约30日内,买卖双方应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一般由开发商统一办理,买卖双方也可以共同委托律师办理上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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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权属来源清楚,拆迁前因业主死亡而发生继承或买卖、赠送、析产等并经公证或法院裁决,但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仍按原业主名字签订的,若涉及买卖、赠送、按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补交契税,给予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若涉及继承、析产、按实际发生行为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