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办理预售许可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一、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③、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④、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城市商品房预售售管理办法》第五条与《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内容相同;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申报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三、申报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5、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6、规划设计方案和主要楼层或户型平面图、剖面图(复印件)(1份);7、已完成基础以上的的部分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8、《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9、商品房预(销)售方案(方案中应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原件)(1份);10、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预售条件的工程进度证明(原件)(1份);12、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13、建筑施工许可证;14、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全部3个回答 >拆迁房屋需要办理预售登记吗
141****4565 | 2018-07-06 19:48:14-
138****7511 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应该是不对外的,因此也就不属于商品房范畴. 2018-07-06 19:4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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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066 安置房,属于大型项目拆迁安置的话,不属于商品房。既然不是商品房,也就没有什么预售证。但安置房是有房产证的。
如果安置房要出售,则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对土地进行变性,土地从安置房的集体性质变为商业土地,然后可以上市交易。如果是开发商弄的话,会取得预售证,然后可以卖。
如果仅仅是自己住的安置房的话,没有预售证这个说法。记得办理房产证就行了。 2018-07-06 19: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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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要求提供有关公证证明:因房屋继承、遗赠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权利取得方主体涉及境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有关法律行为、事实的公证书;申请人提交有关合同、协议申请房屋登记的,如该合同、协议各方当事人约定须经公证方可生效的,应提交有关公证书;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等各类登记中涉及权利处分或限制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委托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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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售登记办理流程如下:①申请:提交的申请登记资料。②受理:按照申请人申请收取预告登记资料,查身份证明,就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③审核、记载于登记簿: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受理;登记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还有不予受理的原因。审核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下列条件:①申请人与依法提交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②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③申请登记的房屋跟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不相冲突;④申请登记的事项跟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相冲突;⑤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登记符合上列条件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登记不符合上列条件的,不予登记,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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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契约30日内,买卖双方应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一般由开发商统一办理,买卖双方也可以共同委托律师办理上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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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权属来源清楚,拆迁前因业主死亡而发生继承或买卖、赠送、析产等并经公证或法院裁决,但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仍按原业主名字签订的,若涉及买卖、赠送、按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补交契税,给予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若涉及继承、析产、按实际发生行为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