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第四十四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第四十五条 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四十二条 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第四十三条 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抵押合同;(五)主债权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一)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三)登记时间。
全部3个回答 >房屋预售登记怎么办理
146****7422 | 2022-07-05 16:43:04-
134****3581 房屋预售登记办理流程如下:
①申请:提交的申请登记资料。
②受理:按照申请人申请收取预告登记资料,查身份证明,就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③审核、记载于登记簿: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受理;登记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还有不予受理的原因。审核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与依法提交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②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③申请登记的房屋跟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不相冲突;
④申请登记的事项跟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相冲突;
⑤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登记符合上列条件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登记不符合上列条件的,不予登记,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2022-07-05 16: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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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登记的申请人有哪些?设定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他情形。二、申请抵押登记需要哪些材料?申请首次抵押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1)持房证、地证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应当同时申请办理房地统一登记,换发不动产权证书。(2)国有土地范围内共用宗地上的住宅房屋无土地信息的,申请人可持房屋所有权证等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4.主债权合同**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必要材料。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高额抵押合同。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在建建筑物抵押的,还应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所贷款项全部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不得挪做他用;如因债务到期未清偿等原因需要实现抵押权的,抵押物应由政府优先回购,或者向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特定对象出售,出售价格要符合国家关于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规定”;6.特殊情形需提供的材料(1)同意将**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并用红线标注抵押范围,以及标准地名证明文件及下列文件:①属于商品房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先行办理预售登记;②未取得商品住宅销售许可前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提交测算到套的测绘成果;③未取得非住宅商品房销售许可前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提交测算到幢、层的测绘成果,同时提交经抵押权人同意办理销售许可时拆分到套的书面承诺;(3)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还应当提供抵押权实现时优先交纳出让金的确认文件,无地上物的应提交批准抵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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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备案:预售房品房,售房单位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等相关文件向市或区(县)国土局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2、单方办理:根据市国土房管局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由售房单位、买受人双方共同办理改为由售房单位单方办理。售房单位在规定的期间内未申请预售登记的,买受人可以申请预售登记。3、共同办理:预售的商品房已抵押的,预售登记应当由售房单位和买受人双方共同申请。4、变更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或变更的,由售房单位、买受人双方共同到原登记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解除或变更预售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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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骤①申请提前还贷②如果还贷满一年,则可以提前还贷。③贷款后3—5工作日内至银行领取注销抵押登记所需的资料。④到银行领取的注销抵押登记所需要的资料到交易中心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二、到银行领取的资料一般为①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他证)②注销抵押登记的申请书③银行给出的委托书④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⑤客户已还清贷款的证明⑥保险单正本 三、到交易中心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所需的资料①银行取出的注销抵押登记所需要的资料②注销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③需要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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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办理预售许可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一、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③、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④、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城市商品房预售售管理办法》第五条与《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内容相同;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申报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三、申报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5、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6、规划设计方案和主要楼层或户型平面图、剖面图(复印件)(1份);7、已完成基础以上的的部分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8、《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9、商品房预(销)售方案(方案中应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原件)(1份);10、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预售条件的工程进度证明(原件)(1份);12、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13、建筑施工许可证;14、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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