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用地者到当地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办理程序(1)申请登记。由用地者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股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许可证,房产证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2)地籍调查。由国土资源局派人到实地调查,全面核实土地登记申请的内容,计算宗地面积,绘制宗地图。(3)权属审核。由国土资源局专职人员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用途权属来源、宗地面积等进行审核。(4)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和《土地使用证》。(5)颁发土地证书。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土地使用登记收件单》,领取《土地使用证》。
全部3个回答 >怎么办理使用证?作用都有哪些呢?
144****2441 | 2019-07-10 12:28:27-
142****6311 一、需提供资料:
(一)房改房
1.土地登记申请表。1份(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填写并加盖私章)
2.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审批。(复印件1份)
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其中分层分户平面图2份)
4.申请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换购房登记的需提交原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6.属共有产的需提交房屋共有人产权证。(复印件1份)
(二)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私房转让
1.土地登记申请表。1份(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填写并加盖私章)
2.购房合同书或拆迁协议书。(复印件1份,其中拆迁前已领取土地证的须交回原证)
3.房屋所有权证(属共有产的需提供房屋共有人产权证)。(复印件1份)
4.契证。(复印件1份)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产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填写并加盖公章)
注:
1.属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填写并加盖私章)、委托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属赠与、继承的须提交公证书,并收回原土地证(已领取土地证的)。
3.属交易房的,须提交转让协议书、出让合同及交款发票并收回原土地证原件。转让方未办土地证的需提交原权源资料。
4.近日,秦皇岛市海港区国土局第三次将个人住宅土地使用证办理承诺时限提速,由一个月压缩成即办件,受到群众欢迎。简化办证程序,将发证程序由原来的区局受理、市局审批、区局,减为区局受理、发证两个环节。精简所需提交的材料,针对群众买房时间长、许多材料无从查找等情况,对新开发的小区先由开发商到市局办理土地分割登记,再由当事人拿着土地分割表、房本、身份证办理个人住宅土地证。缩短审批时限,将个人住宅土地使用证办理承诺时限由一个月压缩成即办件,对个人住宅土地登记发证授权窗口负责,在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的前提下,在窗口当场登记、当场发证 2019-07-10 12:33:51 -
131****2663 (以下内容为复制)
一、对于已办理房产证,申请时提供材料不齐的,申请人把材料收集齐全就可按有关程序办理土地证;原用地单位未申请土地登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申请办理;原用地单位因注销、解散等原因已不存在的,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等,代替原用地单位先进行建设用地复核验收,验收合格的,可先以原用地单位的名义办理整宗土地的登记,再凭房产证办理土地分割登记。
二、如原用地单位因超容积率建设或地价款、有关规费未缴齐导致无法办理土地证的,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按照以下办法处理:原用地单位仍存在或未经清算程序即注销营业执照的,通过司法途径追缴地价款和有关规费,司法程序启动后即可办理土地登记;原用地单位经清算、注销营业执照后主体不存在,地价款和有关规费已无法追缴...(以下内容为复制)
一、对于已办理房产证,申请时提供材料不齐的,申请人把材料收集齐全就可按有关程序办理土地证;原用地单位未申请土地登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申请办理;原用地单位因注销、解散等原因已不存在的,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等,代替原用地单位先进行建设用地复核验收,验收合格的,可先以原用地单位的名义办理整宗土地的登记,再凭房产证办理土地分割登记。
二、如原用地单位因超容积率建设或地价款、有关规费未缴齐导致无法办理土地证的,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按照以下办法处理:原用地单位仍存在或未经清算程序即注销营业执照的,通过司法途径追缴地价款和有关规费,司法程序启动后即可办理土地登记;原用地单位经清算、注销营业执照后主体不存在,地价款和有关规费已无法追缴的,市本级由各区政府提出免缴处理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凭市政府的批准意见办理土地登记。 2019-07-10 12:32:43 -
158****5098 现在房产证和土地证,二证合一了。带房产证,购房合同,产权人身份证,契税证明,到南开三马路,南开房地产交易市场(大厅)
2019-07-10 12:32:19 -
143****1457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按下列程序:
(一)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借款人资格、担保人资格、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的审查及合同的填写同意后,借款人与中心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保险。
(三)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银行签发准予贷款通知书,银行接到贷款通知书后办理贷款划付手续
特别提醒:购房时,借款人根据自己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到银行进行测算,就可得知贷款的金额和每月还款数额。根据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每年提取一次。假设客户每年一次提取的公积金为15000元,而每月公积金贷款还款额为1500元,商业贷款还款额为1000元,在还款方式上可选择“余额冲贷法”,即提取的公积金首先归还当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本息(共计2500元),余额12500元可一次性偿还住房商业性贷款本金,在还清住房商业性贷款本金后,尚有余额的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因为商业性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冲还贷”后,借款人可选择缩短原还款期限的方式或选择还款期限不变,减少月还款额的方式进行还贷。但目前商业银行对客户提前还款的次数是有一定限制的。如果客户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等额还贷金额保持2500元不变,那么提取的公积金15000元,将按照原扣款方式连续每月扣款2500元。余额不足时,借款人应及时将足额款项注入用于还款的银行卡中,上述两种还款法,客户可根据自身实际进行选择。
2019-07-10 12:32:15 -
155****4499 一、申请
1、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土地权属材料(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队权属来源证明书;82年5月14日以后,提交农村建房使用证;97年4月以后提交农村建房申请书、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二、调查
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
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三、审核
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
地界线是否无争议,用地面积是否准确。
四、审批
经审核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
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2019-07-10 12: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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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需具备以下条件:(1)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证;(2)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房屋已经建成的,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转让方如为国有企业的,需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如为公司制企业的,需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如为共有产转让的,需经共有人达成一致意见;(4)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情形,如权属有争议、土地使用权被查封等;(5)没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情形;(6)政府对拟转让地块无收购储备计划。在符合上述前提下,按规定办理出让土地转让及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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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的证载面积是指您的房屋的土地使用面积,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依照地随房走,所以,在房屋涉及到拆迁、买卖的情况下,一般是以房屋面积来计算的。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才用到土地证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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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件办理一、收费程序由国土窗口开《收费通知单》→城建收费中心开现金解款单→银行缴费→城建收费中心开缴费票据→国土窗口领取《土地使用证》二、收费标准、收费依据1、土地登记费(苏价涉[1995]155号、苏价房[1999]134号)。①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每宗地收10元。②企业、自收自支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 m2(含1000 m2)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 m2以内加收40元,**高不超过4万元。③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500 m2(含2500 m2)经下每宗地收160元,每超过500 m2以内加收20元,**高不超过1万元。④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地土地使用面积在500 m2(含500 m2)以下每宗地收90元,每超过100 m2以内加收20元,**高不超过200元。⑤城镇居民住房(私房)土地使用面积100 m2(含100 m2)以下每宗地收18元,每超过50 m2以内加收5元,**高不超过35元。另外对于民房遗留问题,根据淮政发[2003]131号文件:超法定面积135 m2以上部分按90元/m2收取;2、交易服务费(苏价服[2004]131):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不交纳此费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的,按照土地交易面积向受让方收取1.2元/m2。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向交易双方收取2.4元/ m2,双方各承担一半;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和抵押的,向交易双方收收取1元/m2,,双方各承担一半。三、办件类别工作日随到随办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1,受理申请材料2,审核材料3,校准登记4,颁发证书五、《国有土地使用证》所需材料:商品房、房改房、拆迁返还房、经济适用房申请分割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一)转让方应提供的材料:1、大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004年10月1日以后颁发的土地证应提供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地籍事务部出具的(土地用途面积分摊计算表1份)。2、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3、工商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代码复印件1份。4、总产权复印件1份。5、土籍调查表复印件1份,《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到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取)。6、《土地登记卡》(到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取)。7、产权测量报告。8、申请书1份。9、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各1份,法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0、分割情况说明。11、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总表1份(第1次分割)12、本次分摊情况表:老方法用土地分割变更登记明细表及共用宗使用权登记表;新方法用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汇总表。(以上表格先报1份,审核无误后再出3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按栋号、单元、楼层、序号顺序填写;共有人占格分别填写,并注明为共有人;共有人土地面积按产权证上比列分摊,并分别填写;序号或分宗号按户数编号;房屋产权证号填丘地号;表格用电脑制作并打印)。(上述材料中心的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二)受让方应提供的材料:1、受让方为个人的应提交:申请书1份(转让方、受让方共同申请并盖章、身份证复印件1份、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2、受让方为单位的应提交:申请书1份(转让、受让方共同申请并盖章;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各1份及法人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产权证复印件1份,工商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代码复印件1份。)(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证内各项数据和编号,如单位名称、四至、土地数量、位置、土地变更等,必须与土地登记表相一致。土地使用证附图可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底图或地籍图透绘获得。随着面积和界线的变更,附图也应作相应改动。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②城镇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积,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权面积,其中分摊面积,土地等级;农村土地中土地总面积,其中地类面积。③备注。④变更记事。⑤附图以及证书的编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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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有效保护不动产产权的完整性。缺少《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的“物权”不完整。因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这说明房地产的“物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方面。业主买的房地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二)可以保证房产转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缺少《土地使用证》,房地产的转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业主不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三)可以有效体现房地产的实际价值。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价值严重缩水。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一条规定使原本只有70年寿命的住宅,得到“自动”延长。使“住宅”的传世私有财产性质,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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