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这种所谓的“回购担保”至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先从担保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仅规定了五种担保形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并没有所谓的“回购”,所以,从根本上讲,“回购担保”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们勉强可以将这种“回购担保”理解为发展商的保证,即便如此,也是与法有悖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即购房小业主)必须以所购自住用房作为贷款抵押物,且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并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由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由此可以看出,第三方的保证,也只是在小业主不能足额提供抵押物时才需要。但是,银行按揭贷款,大都是按照房屋价值的70%贷出,并要求小业主把房屋价值全部用于贷款抵押,所以,基本上不会出现抵押物价值不够的可能。有些银行为保险起见,要求再多些保证,但是,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这种保证必须是连带责任保证,而并不是什么“回购担保”,所以这种“回购担保”是与法有悖的。事实上,“回购担保”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 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而按揭贷款过程中,房屋抵押是物的担保,但一般而言,抵押物房屋的价值往往超过贷款额。也就是说,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为零。那么,要发展商或其他人的保证还有什么用处呢?更何况,发展商提供的是“回购担保”而非“连带保证责任”,这就更没有意义了。因为这只是发展商的一种承诺,承诺在某些条件下,从银行那里购回物业单元。从法律角度讲,这实际上是指,当小业主无法偿还债务时,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变卖、拍卖抵押物并从中受偿,而此时发展商愿意购买抵押物。这种承诺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展商虽然如此承诺,但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发展商必须这样做。所以,如果小业主真的出现无力还款情形,则银行可以向法院起诉小业主,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尚有其他保证人(包括发展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则银行可以同时起诉保证人,但却根本不能同时起诉提供所谓“回购担保”的发展商,更不能要求发展商代为偿还小业主无力归还的债务。并且,这种“回购担保”的法律关系是比较模糊的。发展商卖房,是卖给小业主而非银行的。虽然银行提供了大量的按揭贷款,但是购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仍然是发展商和小业主,银行不是房屋买卖关系中的当事人。即便发展商要回购房屋的话,也只能向小业主回购,而不能向银行回购。在特殊情形下,银行可能要求发展商提供某一成数(例如楼价10%)的担保,但绝对不是回购担保。综上所述,我认为所谓“回购担保”是一种在我国房地产业法律不健全时出现的特殊情形,实践中对于发展商来说,还看不出来有什么不利的地方。如果贷款贷款银行坚持,那么在协议中写上也没有太大关系。但是对于银行而言,“回购担保” 应该说毫无意义及保障
全部3个回答 >什么是房屋回购
146****1637 | 2019-07-05 08:46:06-
138****2884 我知道的情况不知道是不是你说的,有些开发商因为市场不好,为销售搞出来的活动,内容大致是:你先交**买房,交房也可以入住,如果二年(每个项目可能不一样)以后,你还是要买就帮你办理正常的买房手续(产权备案、办理银行贷款、办理产权证);
如果二年以后,你不想要这套房了,开发商以你原来买房的价格再买回来(也就是说退你**款,如果你入住了,就要把房让出来),大概是这样。 2019-07-05 08:50:01 -
146****5777 所谓商品房回购,是指开发商将自己出售给购房人的商品房(包括期房和现房)予以购回的行为。它在实质上是一种是一种新型的买卖关系,是对开发商已售出的商品房通过再交易行为而使之重新回归开发商。 2019-07-05 08: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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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7899 当购房人出现合同约定的不还款情况下,银行要求开发商将房屋买回履行保证责任,即为回购。 2019-07-05 08:4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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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什么是房屋回购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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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回购房”,是指房产商在楼盘销售时,承诺按一定的收益率给予购房者回报,并在一段时间后按约定的价格回购房产。这样投资人既能获得稳定的回报,遇到房价下跌时又可及时规避风险。其较高的收益和看似低的风险吸引了不少投资者的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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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房屋的时候要注意对方的诚信度以及对方的公信力,就算对方是我国国家的政府也一样。我们在对于政府出台的一些政策要懂得及时去了解。那么下面 ,我就为你们讲讲政府回购房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吗?政府回购房买卖合同要注明哪些问题?政府回购房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吗1.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同时《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4.因此房屋买卖协议是成立的,从买卖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时就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房屋买卖合同从房屋产权进行转移登记时发生法律效力。5.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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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什么是回购房答
回购房指的是房地产商在销售楼盘时,承诺按照一定收益率给购房者作为回报,且在一段时间后按约定价格回购的房产。回购房这种方式投资人既能获得稳定的回报,房价下跌时也可及时规避风险,较高的收益和看似较低的风险吸引了许多投资者的目光。回购房一般分为两种:商品回购房以及政府回购房,购房者购买开发商指定的回购房后,在约定期限内购房者若想要退房,开发商会以每平加价一千甚至两千元的价格回购,表面上看这样很合算,房价涨或者跌购房者都是赚钱的,但实际隐藏着很多风险,购房者要是贪图好处,容易陷入购房陷阱。政府回购房是指政府在土地出让阶段就明确表示由开发商负责建设,建成后政府按约定价格在购回,这些一般都是作保障房用途,若许多地块出让,就要求直接配建一定面积的公租房、廉租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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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回购房”,是指房产商在楼盘销售时,承诺按一定的收益率给予购房者回报,并在一段时间后按约定的价格回购房产。这样投资人既能获得稳定的回报,遇到房价下跌时又可及时规避风险。其较高的收益和看似低的风险吸引了不少投资者的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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