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您的表述,应当是税管员要求贵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关于新征用的土地交税起始时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关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和计算公式的问题《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应纳土地使用税=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等级税额。其中: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数据来源一般是土地使用证上注明的土地面积。单位等级税额就是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土地座落地点的规定的土地单位税额。由于土地使用税属于地方税种,单位等级税额请到主管地税局咨询。关于缴纳期限的问题
全部3个回答 >办土地使用证要交税吗? 办理土地证,总证分割小证要交税吗
146****3651 | 2019-06-06 17: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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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706 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此政策适用于在二级市场上通过有偿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应当取得对方开具的转让无形资产的发票。从国土局土地转让一级市场以出让方式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适用此政策。
因此,纳税人应当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850万元;同时,应依法缴纳缴纳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019-06-06 17:26:43 -
135****3393 要看你土地证性质, 如果是国有出让性质,办理完毕房产证过户,凭新房产证和老土地证去注销老土地证,办理新土地证,只要200元手续费,没有税费, 如果你土地是划拨或是集体性质,你需要缴纳土地评估价30%--40%的土地出让金,才可以办理过户 2019-06-06 17: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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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906 委托代理人:丁福刚,大连欧美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大连海岸东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天津街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大连海岸东方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地公司)、大连欧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美亚公司)、朱清明、西庆国其他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2013)辽民撤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6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革、杨改凤,建设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辛化岐、郑育新,置地公司、欧美亚公司、朱清明、西庆国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丁福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高院一审查明:2009年12月13日,大连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州分局(以下简称金州区国土局)与置地公司、大连海岸东方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大连海岸东方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投资公司和大连新兴海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韵公司)签订大金国土挂字(2009)-65号《成交确认书》,上述五公司联合竞得位于金渤海岸现代服务业发展区建设用地编号为(2009)-48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面积为91581平方米。
2009年12月28日,置地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置地公司以位于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御海园面积158100.61平方米1740户在建工程,即海岸东方项目B2、B3、C7、C8、C9、C10、D2、D3、D4、D5、D6号楼的部分房屋为抵押,向建设银行贷款,并于2009年12月31日以置地公司名下的金国用(2007)第0621020、0621021、0621022、0621023号土地使用权证,2006-13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7-08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210101号施工许可证,详规图和大金房预许字第2009005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大连市金州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上述在建工程的抵押权登记。上述土地使用权证记载:土地使用权人:置地公司,坐落: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龙王庙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记载:用地单位:置地公司、海韵公司,用地项目名称:西海商住宅区,用地位置:友谊街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建设单位:置地公司,建设位置:友谊街道龙王庙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记载:建设单位:置地公司,工程名称:海岸东方一期工程,建设地址: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龙王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附预售商品房明细记载:坐落:海岸东方,栋号:B2、B3、C7、C8、C9、C10、D2、D3、D4、D5、D6。
2011年4月18日,投资公司取得金国用(2011)第0621005号土地使用权证,记载:土地使用权人:投资公司,坐落: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龙王庙村,使用权面积:51120平方米。
2012年9月10日,投资公司取得地字第215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记载:用地单位:投资公司,用地项目名称:投资公司金州新区海岸东方C地块,用地位置:大连市金州新区西海商住区,用地面积:51120平方米,附图及附件名称第3项: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2006-135、2007-063)已登报作废。
2012年10月29日,投资公司取得建字第2236号建设规划许可证,记载:建设单位(个人):投资公司,建设项目名称:金州新区海岸东方C地块C1#-C12#建筑,建设位置: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龙王庙村。
另查明:2012年6月,因置地公司未按约履行其于2009年12月与建设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建设银行以置地公司、欧美亚公司、朱清明、西庆国为被告向辽宁高院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要求置地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确认抵押权合法有效,欧美亚公司、朱清明、西庆国承担连带责任,即(2012)辽民二初字第32号案。辽宁高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建设银行的申请,查封了置地公司位于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龙王庙村金国用(2011)第0621004、0621006、0621008号土地使用权,及置地公司位于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御海园16号楼(B2)、17号楼(B3)、55号楼(C7)、51号楼(C8)、35号楼(C9)、32号楼(C10)、53号楼(D2)、47号楼(D3)、37号楼(D4)、36号楼(D5)、31号楼(D6)。2012年11月12日,辽宁高院作出(2012)辽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一、置地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二、置地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建设银行有权对已设定抵押的位于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御海园的总计158100.61平方米的1740套在建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三、欧美亚公司、朱清明、西庆国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抵押物之外的连带保证责任。欧美亚公司、朱清明、西庆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置地公司追偿;四、驳回建设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3年9月9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海南晔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晔隆公司)、阜新龙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驰公司)诉置地公司及第三人投资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2013)大民三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中查明如下事实:
2007年9月9日,置地公司与晔隆公司签订了项目转让协议,约定:置地公司将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完毕相应的土地招拍挂手续的坐落在大连市金州区西海的规划用地面积约5.47万平方米的项目转让给晔隆公司;转让方式为由置地公司先成立独立子公司,将转让项目转入子公司,子公司取得转让项目土地证后,房屋预售前,置地公司将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晔隆公司。
2008年1月31日,置地公司与晔隆公司、龙驰公司就其与晔隆公司于2007年9月9日签订的大连市金州区“海岸东方”一期部分开发项目(即C区项目)的项目转让协议签订了项目转让补充协议书,约定:置地公司与晔隆公司、龙驰公司共同以现金方式出资设立投资公司。新公司成立后,置地公司负责建账将C区项目的成本分离给新公司。C区项目土地证从土地总证中分割出来后,2008年8月1日前,置地公司将C区项目用地按土地摘牌价格评估作价后入股新公司。2008年2月13日,置地公司与晔隆公司、龙驰公司作为股东成立了投资公司。
2008年4月28日,置地公司向晔隆公司、龙驰公司出具承诺书称,依据2008年1月31日三方签订的项目转让补充协议书的约定,三方共同出资成立投资公司。置地公司承诺在2008年8月1日前,将C区项目用地评估作价按土地摘牌价格入股到投资公司。现投资公司已经注册成立,置地公司承诺晔隆公司、龙驰公司可以以投资公司的名义正常经营大连海岸东方C区项目。如果因不能按约定时间将大连海岸东方C区项目土地入股到投资公司,因此带来的实际损失由置地公司承担。
2009年11月28日,置地公司与晔隆公司、龙驰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未能实现将C区土地使用权办到原协议约定的投资公司名下,现拟对海岸东方项目相关地块进行调整挂牌,由置地公司组织晔隆公司、龙驰公司、投资公司对此次挂牌项目进行联合摘牌,以**终达到将C区土地使用权证办到投资公司名下的目的。置地公司承诺联合摘牌后,将C区土地使用权证办到投资公司名下之日起十日内,置地公司与晔隆公司、龙驰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置地公司持有的投资公司52%的股权无偿转让给晔隆公司、龙驰公司,并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股权过户登记手续。无论置地公司采取联合摘牌形式,还是采取转让方式将C区土地使用权办到投资公司名下,置地公司均须保证能将与C区土地开发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一切手续在将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到投资公司名下45个工作日内办理到投资公司名下。置地公司完成该补充协议约定的证件办理完毕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晔隆公司、龙驰公司应根据原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的价款将未付余款支付给置地公司。
投资公司向辽宁高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012)辽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天津街支行有权对已设定抵押的位于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御海园的158100.61平方米的1740套中的578套(建筑面积49450.7平方米)在建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判决内容,并由建设银行、置地公司、欧美亚公司、朱清明、西庆国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2019-06-06 17: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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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作为使用权人,就要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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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关于纳税人的确定”中规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纳税人持有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纳税;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暂按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设区的市、县(市)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的土地面积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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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房产证,但没土地证,现在办肯定是需要另外交土地增值税的。。。并且你还是否符合办理土地证;如果你是属集体土地证,还需要分割土地证,也是需要交土地出让金,还得能不分割的。如果是土地不能分割,你不这不能办理土地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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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你土地证性质, 如果是国有出让性质,办理完毕房产证过户,凭新房产证和老土地证去注销老土地证,办理新土地证,只要200元手续费,没有税费, 如果你土地是划拨或是集体性质,你需要缴纳土地评估价30%--40%的土地出让金,才可以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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