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物权法已明确:住宅期满后可以自动续期。
全部3个回答 >土地使用证有十年吗? 办了土地使用证,二十年未修,还有效吗
136****7306 | 2019-06-06 15:20:26-
137****2739 土地使用证办十年合理的,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仓储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2019-06-06 15:20:39 -
143****4539 办理土地使用证后,20年没有投入使用的地块,属于闲置土地。
这种情况因为闲置时间过长,应该收回其使用权,原土地证作废。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2019-06-06 15:20:35 -
132****0755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民辖终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五路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1469X。
法定代表人:孙全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宗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翠,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昌圣,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上诉人日照市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昌圣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1103民初4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王昌圣诉称,2009年12月15日,王昌圣与宏德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昌圣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宏德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日照市岚山区圣岚路海景山韵小区第003幢1单元(01)201号房、003幢(01)储藏05号储藏室,房产总价款为205125元,交房时间为2011年1月23日,办理房产证时间为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内,如逾期,宏德公司按已付房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王昌圣按约定足额缴纳了包括购房款及燃气开户费等各项费用共217609元,宏德公司于2011年1月23日将涉案房产交付给王昌圣,但至今未办理商品房权属证书、未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请求判令宏德公司限期为王昌圣办理所购房屋的房产权属登记手续,支付违约金205.125元,赔偿王昌圣损失,为王昌圣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本案诉讼费由宏德公司承担。
宏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宏德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宏德公司住所地位于日照市,故本案应移送至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一条显示,涉案房屋位于子居委,可认定合同履行地位于日照市岚山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宏德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宏德公司负担。
宏德公司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9-06-06 15: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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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说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年限,与你的房子无关,当然了如果你的房子寿命可以达到70年,70年以后,如果你们那边没有**新的规划或者是拆迁的话,依照现在的国家相关的规定是自动续约,这个请放心,房子的所有权永远是属于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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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土地使用证后,20年没有投入使用的地块,属于闲置土地。这种情况因为闲置时间过长,应该收回其使用权,原土地证作废。《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如下: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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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各个地区不一定,在上海、深圳等地,一套房子只有一张证已经实施多年。以上海为例,大多数房屋只有一张绿色的“房地产权证”,这张证上载有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所有权、年限、土地的宗地图、土地性质等,包含有其他城市房产证和土地证里的内容,市民在办证时只要跑一趟房产部门就能搞定。 1、土地证是对个人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俗称。《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所购商品房应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它,将很难从根本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多数购房者从不关心,也未领到过。其实土地证和房产证一样重要。土地使用权证又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2、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让。房产证和土地证密不可分。从法律角度来讲,房产证和土地证是房主拥有该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两者是密不可分的,没有土地证,就意味着房主不具备对该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在该土地被被人侵占的时候,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势必会给住宅地产购置及交易带来风险。一是难以知晓在土地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权的情况,也就无法及时规避风险。二是难以发现开发商违规用地的事实。三是二手房交易将受影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上市交易,必须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四是在拆迁补偿时会遭受损失。《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因此,拆迁补偿金不仅包含房屋所有权价值,还包含了土地使用权价值。购房者如果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在拆迁过程中就可能得不到关于土地使用权的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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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只有两个:一是城镇土地国家所有,二是乡镇土地村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不能单独买卖土地所有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也不能单独转让,当土地上的房屋转移、抵押时,其附属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抵押。 土地证使用证只是证明你的房屋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是国有土地使用证,那么这块地上的房屋可以进行买卖、赠与、抵押、出租等;如果是集体土地(或宅基地),那么这块地上的房屋就不能抵押,买卖、赠与也需要得到村镇相关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 农村宅基地是具有一定的权限的,在我国主要是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享受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它是为了满足农村居民的住房要求,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通过申请之后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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