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买卖双方(夫妻)本人去,带身份证、房产证及(结婚证原件)就行。二手房过户基本程序:签买卖合同、递件、交税、完税过户、领证。不同地区有时程序不同,比方有可能先交税再递件。
全部3个回答 >房产确权诉状?谁比较清楚的,可以分享下吗,谢谢!
156****8849 | 2019-01-04 16:24:27-
131****0452 列房屋的利害关系人为被告,要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诉状与一般的没什么不同 2019-01-04 16: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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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609 起诉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公民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和联系方式,法人写明法人全称、住所地、法人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职务、地址,律师则写明所在律师事务所即可;
(2)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
(3)有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
(5)当事人签名盖章和签署的日期。 2019-01-04 16:25:07 -
148****4753 这不是确权啊,这是合同履行问题。被告违约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合同中有规定的情况)或者附随义务(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情况)。你可以提一提被告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有协助你过户的义务,(一般中介出具的合同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而他推脱不履行该义务已经构成违约。
不过一般起诉状不是很严格,只要法院收案即可,你这份基本上是可以的。记住你这不是确权之诉,是违约纠纷,要求履行,是给付之诉。这是理论问题,关系不太大。你**后提到的那个字条目前来讲意义不大,你所提供的两个证据已经充分证明你已经履行合同了。 2019-01-04 16:24:59 -
136****7024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地址:
被告:(同上,没有证件号码就写其他几项)
诉讼请求:
1、
2、
3、
事实和理由: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2019-01-04 16: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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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 基于我国长期以来在住房体制上实行的是供给制,商品房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才在我国出现。它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经营的住宅,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等等组成,并受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影响。商品房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能够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 也正是由于商品房的这样一些特性,使得商品房除了满足居住的要求之外,还具有极大的投资价值。也因此而使得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商品房的争执往往较大。 2.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的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称为经济适用房。这一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宅,兼具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由经济适用房的性质所决定,国家为稳定市场秩序,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申请资格及上市交易均作了某些限制。这些限制的存在,也使得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分割造成了一些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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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办理房产赠与手续必须要先申请公证;2.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3. 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4.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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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住房是在婚后购买,在夫妻俩没有特殊书面约定前提,该住房产权,是属于夫妻俩共有的婚后财产,产权权益一家一半!由于出资人士是双方父母,依照新婚姻法对此解释,双方父母有出资凭证,此为双方父母对小两口子的债权,可以主张,在小夫妻分割完毕住房产权后,需依照老人出资多少归还债务!婚后出资还贷部分,依照婚姻法解释说明,所用钱才都属于婚后共有财产,一家一半权益,以及自婚后还贷起,该住房增值部分的权益,也是一家一半!如果离异,房子产权小两口一家一半,可以协议谁要住房。要房子的一方,需归还双方父母出资款!还需支付给对方婚后一半还贷数额,以及婚后住房增值部分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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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地确定房地产抵押价格,应当考虑以下四方面因素:第一,房地产抵押价格应当是未来贷款到期偿还时的变现价格,必须考虑贷款存续期间房地产市场的风险对抵押物的影响。 第二,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除了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房地产制度、政策以及城市规划等宏观因素外,还包括房地产的区位、利用方式、预期收益、建筑物质量等个别因素。在对这些因素进行分析和测算的时候,应当遵循保守性原则,谨慎地预测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较低程度地考虑房地产的增值。 因此,要正确估计抵押期内宏观和个别因素对抵押房地产影响的程度,在具体测算时应侧重考虑对预期可能产生的不利因素,而对预期不确定的收益或**因素较少或不予考虑。 第三,金融机构在贷款合同到期后如无法收回资金,就会尽快将抵押房地产强制拍卖或出售变现。 但是,抵押物所能实现的价格一般都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格水平,这是因为:首先,在实践中处置抵押标的物绝大部分都是通过拍卖的方式来实现的,拍卖不能讨价还价,要求竞买人在短时间内作出是否应价的决定,并且一经成交就要一次性付款,而房地产恰恰具有价值量大的特点,使一部分有购买意向的人由于顾虑投资风险而放弃了购买的机会。 同时,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后,不投资建设不得抵押土地,一经建设后,抵押土地时又必须将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同抵押,这就造成了在现实的房地产抵押中,单纯的净地抵押很少发生,基本上均为连房带地共同抵押。而这些被抵押的房地产都有自身特定的用途,如果购买者希望改变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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