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况就应该按照一个月来算,31天也是一个月,28天也是一个月,所以我就应该交1个月利息,这也是合同规定的。但是央行每次改变利率,一半都是从下一年1月1日执行,如果你每个月还款日不是1号,那么跨年的这个月,就会造成一部分按照上一年利率执行,一部分按照新利率执行。这就给银行可乘之机,按日给你计息,那么这个月你就要还31天利息,也就是月利息+1天利息,这个1天利息就是你多交给银行的,无论加息还是降息,银行都会多给你计算一天利息。央行对这方面没有特别规定必须分段计息,而且合同签的都是按月计息,那么银行就会钻空子,以为我们消费者不懂,多收一天利息。 对商业房贷客户来说,根据央行此次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为6.15%,较此前的利率下降0.4个百分点,相当于此前利率打了94折。不过,按照多数银行的房贷重定价条款,房贷降息调整要等到明年1月份。
全部5个回答 >婚后房产问题,谁比较清楚的,可以分享下吗,谢谢!
133****6880 | 2018-10-20 17:17:47-
152****4337 首先,住房是在婚后购买,在夫妻俩没有特殊书面约定前提,该住房产权,是属于夫妻俩共有的婚后财产,产权权益一家一半!
由于出资人士是双方父母,依照新婚姻法对此解释,双方父母有出资凭证,此为双方父母对小两口子的债权,可以主张,在小夫妻分割完毕住房产权后,需依照老人出资多少归还债务!
婚后出资还贷部分,依照婚姻法解释说明,所用钱才都属于婚后共有财产,一家一半权益,以及自婚后还贷起,该住房增值部分的权益,也是一家一半!
如果离异,房子产权小两口一家一半,可以协议谁要住房。要房子的一方,需归还双方父母出资款!还需支付给对方婚后一半还贷数额,以及婚后住房增值部分的一半! 2018-10-20 17:19:11 -
143****8501 婚后买的房产就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祝你开心愉快。 2018-10-20 17: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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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768 这是个婚姻存续期间问题,婚姻存续期间就是指自结婚至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里,你们所有的资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资产,假设某天离婚的话。财产对半分割。房子折价后再分割。 2018-10-20 17: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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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962 我可以肯定地告诉你,除非你自己能证明你**的6万元钱是你婚前的财产,否则,此房肯定是你们夫妻的共有财产。
至于**是你付的,或者月供时你付的比她多,都不会影响此房作为你们夫妻共有财产的性质。正常的分割是,房子作价,两人平分。至于你的假设,8年和1年或者12年一样,不会有特别的意义,至于向你假设的分割仍是先房子作价,两人平分,若按揭还未完成的话,是这种处理,(房子的价格—差的贷款)÷2即为每人应分得的财产,若房子她要,就应给你这个数额的钱。
**后要特别说明的是房子作价是指离婚时的价格计算出的金额,而不是你们购买的金额。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月供还不能把不要房子的一方转给要房子的一方的话,那么要房的一方应一笔或按月供的方式,把钱打给对方,或者代对方履行月供义务。 2018-10-20 17:18:18 -
135****5602 这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去公证处公证去此房屋只赠与你一人(但必须咨询当地律师如何处理如何写这个文书·写不好就算公证法律也不认可)但问题在于如你很早的由于疾病或意外去世·这个房产就是遗产·你老公可先继承50%,其余50%由你老公和孩子和你父母平均分配·· 2018-10-20 17: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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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 基于我国长期以来在住房体制上实行的是供给制,商品房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才在我国出现。它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经营的住宅,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等等组成,并受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影响。商品房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能够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 也正是由于商品房的这样一些特性,使得商品房除了满足居住的要求之外,还具有极大的投资价值。也因此而使得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商品房的争执往往较大。 2.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的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称为经济适用房。这一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宅,兼具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由经济适用房的性质所决定,国家为稳定市场秩序,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申请资格及上市交易均作了某些限制。这些限制的存在,也使得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分割造成了一些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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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地确定房地产抵押价格,应当考虑以下四方面因素:第一,房地产抵押价格应当是未来贷款到期偿还时的变现价格,必须考虑贷款存续期间房地产市场的风险对抵押物的影响。 第二,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除了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房地产制度、政策以及城市规划等宏观因素外,还包括房地产的区位、利用方式、预期收益、建筑物质量等个别因素。在对这些因素进行分析和测算的时候,应当遵循保守性原则,谨慎地预测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较低程度地考虑房地产的增值。 因此,要正确估计抵押期内宏观和个别因素对抵押房地产影响的程度,在具体测算时应侧重考虑对预期可能产生的不利因素,而对预期不确定的收益或**因素较少或不予考虑。 第三,金融机构在贷款合同到期后如无法收回资金,就会尽快将抵押房地产强制拍卖或出售变现。 但是,抵押物所能实现的价格一般都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格水平,这是因为:首先,在实践中处置抵押标的物绝大部分都是通过拍卖的方式来实现的,拍卖不能讨价还价,要求竞买人在短时间内作出是否应价的决定,并且一经成交就要一次性付款,而房地产恰恰具有价值量大的特点,使一部分有购买意向的人由于顾虑投资风险而放弃了购买的机会。 同时,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后,不投资建设不得抵押土地,一经建设后,抵押土地时又必须将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同抵押,这就造成了在现实的房地产抵押中,单纯的净地抵押很少发生,基本上均为连房带地共同抵押。而这些被抵押的房地产都有自身特定的用途,如果购买者希望改变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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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量使自己的房源显示在前面请多多推荐您的优质房源,充分利用您的刷新权限。另外,虽然付费会员的房源会优于普通会员显示,但是在付费会员中,也会因为其权限的不同(如房源总量、推荐房源量和刷新次数等),显示的顺序自然也会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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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之间的差额如超过合同约定的合理比例的,则业主有权选择是退房还是继续履行合同(补交合理误差比例之内的房屋价款,超出部分由开发商自行承担),而非开发商所述必须按其公司规定补交全部房屋差额款;如业主选择退房应在明知或应当知道房屋面积出现差额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提出,但如此期间业主已以实际行为,例如装修入住等,表示了接受面积误差事实的,则退房要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将取决于法院的裁量;如业主退房,可以得到房屋价款的全额退还及相应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支付给贷款银行的利息、为购买该房屋支出的其他费用违约金等;如不能与开发商协调处理,您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代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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