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符合以下条件既可建房: 一、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 1、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2、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3、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4、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5、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1、虽在农村居住而户口未迁入当地的; 2、其他规定不应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的
全部3个回答 >我想问问农村土地可以抵押吗?
155****8385 | 2018-12-28 14:19:11-
148****7982 首先,如果您问的是农村的房子的土地证的话是不可以的,因为农村自建的房子不能上市交易,不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果您问的是农村耕地的土地证的话,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承包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四荒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才可以用于抵押。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018-12-28 14:19:57 -
134****4842 不可以。按照国土法的规定,国有土地不得私自买卖,当然也就不可能让你抵押贷款了!不过值得欣喜的是,现在宅基地和除了国家农田保护区以外的承包用地已经可以出租了,获得利益是个人的了。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 2018-12-28 14:19:46
-
142****5459 用来进行抵押的土地必须符合一下要求:
抵押的土地性质必须是出让的,而且在取得时必须支付了合理对价。这就是说虽然有的土地是出让,但是属于公益性划拨用地,是没办法抵押的。
必须取得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土地证,具备土地证的土地就说明这块土地是国有土地,而非集体所有土地。
农用耕地是集体所有土地,不能办理土地证,所以没有办法办理抵押贷款。集体所有土地想要流转或变更土地用途,必须变更土地性质。也就是由集体所有变成国家所有。 2018-12-28 14:19:38
-
答
-
答
买卖耕地是首先是不合法的。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要进行整体规划,把农用耕地变为非农用途径也是需要进行审批的。你们村的行为很明显是非法,可以举报。此时可以拨打110举报,但接受报警后出警的是当地辖区公安即乡镇派出所公安民警出警,可能会有“人情关系”在里面;也可以到乡镇土管所举报,但同样会出现这种情况。所以**好的办法可以去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举报,**起码可以更加公正些。
全部4个回答 > -
答
农村土地怎么抵押哪些财产不能抵押:(1)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而不能为私人财产。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也就是不能以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抵押。否则抵押合同无效。(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这里的例外有两处:一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二是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故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而且以这两种财产进行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3)**、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无法确定是否有处分权,因此不得抵押。(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但是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全部5个回答 > -
答
只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才能抵押。农村土地是集体土地,你享有使用权。农村土地流转方式法律规定:承包人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其他方式流转指的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全部3个回答 > -
答
农村土地承包主体的认定**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土地承包解释》)第三条规定:“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规定:“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1.弃耕、抛荒以后村组织对此土地安排他人耕种,现在原承包人要求收回自种。因村组织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土地承包解释》第六条规定,(1)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的,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2)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所以对于原承包人要求收回自种的,应予支持,但是对于赔偿损失等方面应区别对待。
全部3个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