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土地是不允许拿来买卖的,只能是使用权的转让。所以农村土地买卖协议书其实就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下面是农村土地买卖协议书范本。甲方:乙方:甲、乙方经协商,就转让甲方位于 农村土地 亩一事,达成以下协议。1.乙方同意支付 万元土地使用费受让现有甲方所有土地使用、经营权;2.甲方在出让该土地使用、经营权后,应按立即将该土地交付乙方。在现有甲方使用年限内,全部转让给乙方.使用年限到期后,如乙方需要甲方继续与村委会签定土地使用合同时,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办理,乙方不再支付相关费用;3.今后乙方需要甲方协助办理该土地所有相关的事宜时,甲方均不得推诿、拒绝、拖延等情况,否则必须支付该转让金双倍的罚款给乙方,并且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4.甲方向乙方承诺,现转让的土地属于基本用地以外的土地,如出现第三人追索的事宜出现,需双倍支付乙方给付的土地转让金及赔偿相关损失;5.农村土地买卖协议书签定后,乙方先支付 万元给甲方。余款在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好相关转让手续后,乙方一次性全部付清;6.农村土地买卖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民委员会存档一份。农村土地买卖协议书,自签定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年 月 日延展阅读1.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本身不可以买卖,但供销社的房屋可以作为住宅买下来,其所用土地(包括院子)可以自由使用。还有一点应注意:户口在本村,此前在本村无住宅。另一做法是以户口在本村,且已成家、在本村无住宅的子女的名义购买;2.《物权法》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可在本集体内转让,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房。现阶段国家也还不能够完全放开对宅基地转让的控制,宅基地的转让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即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自由转让;3.《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条规定隐含着国家允许农村住房进行转让的内容,但仅限于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4. 现阶段国家也还不能够完全放开对宅基地转让的控制,宅基地的转让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即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自由转让。
全部3个回答 >我想问问农村土地怎么买卖?
138****0955 | 2019-01-18 21:18:41-
136****6453 买卖耕地是首先是不合法的。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要进行整体规划,把农用耕地变为非农用途径也是需要进行审批的。
你们村的行为很明显是非法,可以举报。此时可以拨打110举报,但接受报警后出警的是当地辖区公安即乡镇派出所公安民警出警,可能会有“人情关系”在里面;也可以到乡镇土管所举报,但同样会出现这种情况。
所以**好的办法可以去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举报,**起码可以更加公正些。 2019-01-18 21:19:21 -
154****3609 农村耕地买卖是一种违法行为,存在违法风险且不受法律保护。土地属于国家,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更没有处置权。所以土地只能使用,不能买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土地属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土地,但同时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有土地有国有出让地和国有划拨地两种。1、国有划拨地使用权是不能上市自由转让。2、国有出让地的使用权是可以上市自由转让。3、集体所有的土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一般限定在本村村民使用,作为依法审批给村民个人建房、村办企业和农业生产等,村民个人承包地及使用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包一般用于农业生产。
2019-01-18 21:19:16 -
145****7491 农村宅基地属集体土地,不允许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019-01-18 21:19:10 -
157****9841 农村土地价值不是一概而论的,不同地区的价值存在地方差异,一般可以参考地方基准地价和土地的年产值。
影响农村土地价值的几个因素,一就是地理位置。好的地理位置能够早就优良的生产生活环境,也利于农产品的销售,能够产生更大的价值,因此土地的价值也随之上涨。
还一个就是承包剩余年限。一般说来剩余年限越长的土地,价值也越高。二轮土地承包时国家是采取的自动延包政策,但是目前我国土地政策改革异动,关于农村土地的价值也是水涨船高,因此农村土地也是会越来越值钱的。 2019-01-18 21: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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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您问的是农村的房子的土地证的话是不可以的,因为农村自建的房子不能上市交易,不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果您问的是农村耕地的土地证的话,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承包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四荒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才可以用于抵押。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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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以下条件既可建房: 一、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 1、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2、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3、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4、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5、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1、虽在农村居住而户口未迁入当地的; 2、其他规定不应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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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属于集体土地,不可以转让,如果是承包土地,可以转让承包的使用权。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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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主体的认定**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土地承包解释》)第三条规定:“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规定:“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1.弃耕、抛荒以后村组织对此土地安排他人耕种,现在原承包人要求收回自种。因村组织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土地承包解释》第六条规定,(1)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的,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2)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所以对于原承包人要求收回自种的,应予支持,但是对于赔偿损失等方面应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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