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您问的是农村的房子的土地证的话是不可以的,因为农村自建的房子不能上市交易,不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果您问的是农村耕地的土地证的话,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承包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四荒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才可以用于抵押。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全部3个回答 >想问问农村土地可以建房吗
148****2160 | 2018-09-27 10:47:44-
144****1364 只要符合以下条件既可建房:
一、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
1、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2、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3、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4、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5、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1、虽在农村居住而户口未迁入当地的;
2、其他规定不应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的 2018-09-27 10:48:54 -
144****0755 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
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2018-09-27 10:48:22 -
135****7490 农民申请建房报批程序
1、拟建房户由所在村民小组同意后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村委会张榜公布,5日内没有异议的,上报乡国土资源所;
2、乡国土资源所到实地对各村上报的拟建房户的建房条件和拟选宅基地位置进行初审,初审符合建房条件的埋设四个界桩,确定四至位置,对于没有界桩确定四至的,不予外业预审;
3、由县国土资源局对拟建房位置进行外业预审,由各所将通过预审的建房户报乡政府,经审核同意后,报县国土资源局;经过批准拿到房产证就可以建房了 2018-09-27 10:48:10
-
答
-
答
买卖耕地是首先是不合法的。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要进行整体规划,把农用耕地变为非农用途径也是需要进行审批的。你们村的行为很明显是非法,可以举报。此时可以拨打110举报,但接受报警后出警的是当地辖区公安即乡镇派出所公安民警出警,可能会有“人情关系”在里面;也可以到乡镇土管所举报,但同样会出现这种情况。所以**好的办法可以去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举报,**起码可以更加公正些。
全部4个回答 > -
问 农村土地建房纠纷答
如果你有土地使用权证,对方无理,可依法栽决让其搬迁。如果你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对方先行使用了,只能协商,协商不成你没法起诉他。如果村里同意了,国土所经过相应申报程序批准了你家建房也可由村里和国土部门协调让其迁出,你给予相应的补偿。
全部2个回答 > -
答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买卖。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城镇居民购买,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1]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3、我国集体土地只能在村经济集体成员内部流转,所以非本村成员之间的宅基地买卖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即买卖无效。4、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全部3个回答 > -
答
农村土地承包主体的认定**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土地承包解释》)第三条规定:“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规定:“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1.弃耕、抛荒以后村组织对此土地安排他人耕种,现在原承包人要求收回自种。因村组织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土地承包解释》第六条规定,(1)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的,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2)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所以对于原承包人要求收回自种的,应予支持,但是对于赔偿损失等方面应区别对待。
全部3个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