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第一是要分析当前的房价。看一个城市当前的平均房价,可以看出一个城市的供求关系,如果是供大于求,意味着房价呈下行趋势,是可以考虑买房的,如果是供小于求,这房价还会出现下幅度上涨,并不太适合买房。第二,看大的宏观调控政策走向,宏观调控政策的松紧程度对房价有直接影响,所以在买房之前先分析下当前的宏观调控背景,再决定什么时候适合买房。第三,看城市的交通建设,未来的城市交通规划。房价除了受供求关系影响,还受交通的影响。交通越便利的地方,相应的房价肯定会越高。第四,看当地中介公司的经营情况,房地产市场的销售额直接和中介公司的业绩挂钩,所以中介公司的业绩情况直接能反映当地房地产市场的走势。第五,看银行的金融政策,主要是看贷款和利息方面的政策。如果贷款利率上浮,利息增加,那很明显意味着你买房子要多花很多钱,适不适合买房子的。第六,也是**重要的一点,还是要看自己的经济能力了,如果经济能力足够强,什么时候买房都比较合适。
全部3个回答 >房屋过户后房主不交钥匙,我可不可以换锁?
136****6187 | 2018-09-13 11:44:04-
142****1300 一般业主收到尾款之后,约时间收楼,如果业主不肯交钥匙,你可以自行换锁的,因为已到交楼时间 2018-09-13 11: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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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389 交接钥匙也是交楼的程序之一,如果交楼成功后,可以换锁 2018-09-13 11:4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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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292 一,现在的二手房过户,必须使用网签合同
二,网签合同里有卖方迁户口的条款,你们应该有所约定
三,按照约定条款执行好了。该起诉就起诉,该追偿就追偿
四,如果房子空置,你也可以换锁。毕竟房产证已经是你的名字了,你有权换锁进入。 2018-09-13 11:44:45 -
156****2591 可根据合同提出违约金补偿。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可能出现违约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出卖人逾期交房、逾期办理过户手续、逾期迁出户口;
2.买受人逾期付款、因买方原因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3.买方或卖方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4.房屋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
5.房主在交房时转移或更换房屋附属设施或屋内物品的违约责任;
6.根据买卖双方的特殊需要而可能产生的其它违约情形;
上面提到的1、2两项属于逾期履行义务的违约行为,3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本违约行为,4、5属于履行义务不当或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 2018-09-13 11:44:40 -
133****8187 你好,产证已经办下来了就已经属于你的房产了,这种情况你首先先让给你办过户的中介跟原房东沟通,沟通不了是可以换锁的 2018-09-13 11:4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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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不可以,商用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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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可以有不交物业费的理由?其实应该是没有!理论上讲签了约、承诺之后就必须按约履行。对不对?如果过程中签约双方如有一方违约,那么就应该按合约约定条款或法律流程,该协商的协商、协商不成的诉讼...但大众都不喜欢简单。因为简单了不好玩,没有空子好钻。有许多“受了委屈”的业主报怨,在物业管理这事上业主从来就不是主人,只是个任物业公司宰割的羔羊。事实如止吗?如真是这样的,也没有时下这第激励的业主与物管公司间的花絮了。我们一直在教育大众在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沟通中要试着“换位思考”。要占在对方的角度想一想,这事为什么会造成这样的结局,缘由是什么?但在很事情上,大众根本就对自己的立场没有选择的余地。因为一旦涉及了个人利益,90%以上的风向标都立即顺着利益方向跑了。大家通常都是一边骂个着那些大财团企业垄断市场时,一边又努力着想混进那个团队争取个人利益!是不是说的有点太直白了。网上看到一网友在抱怨宽带,说:“手机欠费,运营商立马停机不含糊。但是手机运营商出了故障,你见过立马解决的吗?宽带速度不达标,一到晚上掉线重连,有时候你维修停宽带也不给用户补偿。”为此,你敢因此理由欠费不交吗?能因运营商的不负责任行为影响到你的使用甚至耽误了你的工作而直接提出换个运营商吗?你可能会说,他们是垄断企业!店太大了,惹不起!但业主们能左右小区物业公司的更换吗?不是你的小区不能,是因为你没主动积极的参与。因为物业公司在这方面也是个“羔羊”不想交物业管理费的原因是千姿百态的,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们是主要原因。但很少有人愿意与他一起迫析其中之根本要素,帮助他完善过程补充细节。家是你自己的,如请来的帮工能力不行的话,除了批骂、更换之外,你如果自己不参与,有多少帮工会以主人翁的心态帮你打持家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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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物业公司提供了相应标准的服务,而少数业主住户却长期拖欠物业费,也将建立黑名单制度。进入黑榜后,不诚信的业主各个方面都将受到制约,比如不能购买机票,乘高铁不能坐特等舱一等舱,宾馆酒店限制消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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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能转移到异地,但如果规定的理由就要取出是不可以的,也不能全额取出来。 1、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异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可见,住房公积金是由所在单位缴纳,个人因工作原因调往外地工作,则要办理住房公积金迁移手续,由新工作单位进行进行缴纳。个人不能自行在外地缴纳住房公积金。 2、公积金的支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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