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卖掉,如果未满5年,要交房价总额5.5%的营业税。你可以要求对方在办理房产交易前,付清你银行的贷款,待银行贷款还清后,才可进行房产交易。
全部4个回答 >我有一套房子交房两年了没有去拿,按揭的还了两年了,现在想出售怎么办啊?
132****4229 | 2018-09-02 17:37:32-
141****7743 你好,你的问题,我来回答。
首先,这种情况经常出现。首先你要确定买方,并与买方达成购房协议,接着你只需要找到一个房产担保(信托)公司,出约1%左右的担保费,由他替你完成赎楼工作,在银行的资金监管下,顺利完成房产转让,直到产权证转交买方完成交易。
如果你嫌麻烦,建议你找一个置业中介公司代你完成相关手续工作,但费用稍高。
希望能够帮到你! 2018-09-02 17:38:05 -
151****3525 房屋按揭分期付款,如果按揭还没有付清,可以拿到房产证。
购房人在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房时,通常要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及《贷款合同》,在产权等相关证书办理完毕后,房管部门再对该房屋进行登记备案,使该房屋设定他项权利,即设定抵押权。
银行要房证是没有用的,银行要的是该房屋的他项权利证;只要银行有他项权利证,再贷款没有还完,是卖不了房子的。因为银行有了他项权利证,在房产局事办完抵押登记手续的,银行不给解压,是卖不了房子的。
因此,只要去房管局进行《房屋他项权证》办理,在产权证正本上的“他项权利”栏进行注册后,房产证的正本就可以拿到。什么时候贷款还清了,带着银行的证明去房管局做变更就是,同时撤销《他项权利证》。
2018-09-02 17:37:55 -
138****5344 按揭中的房子可以卖。银行通常规定贷款未满一年的要付违约金,满一年的不用付。你可用买房人付的**款去银行提前还贷,办理解押手续,之后再办理过户。相关内容如下:
一、首先二手房交易以房产证为准,有了房产证才可以上市交易。目前该房产未拿到产权证,因此暂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您想与卖方办理合同更名,可以让房主与开发商协商,先撤销原合同备案,开发商再与您之间重新签订合同并进行备案。不论是更名和撤销合同备案,都需要得到开发商的同意和配合。但撤销合同之前需要先到房管局申请,之后才可以办理。 2018-09-02 17: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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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不满2年,按照5.5%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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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14000元到房贷按揭账户后,李涛将手机扔在一边,深深地呼了口气。30岁的李涛是北京一个理发店的普通职员,每月挣六千块左右,却要背负着一万多元的房贷。每次还贷,他的姐姐都要提前给他打一万元。这套房,在40公里外的河北小镇燕郊。2016年12月从炒房客手里花300万元买来,117平方米的房子每个月租金只有2000多元,目前他打算以192万元出售——这个数字,刚好是所欠银行的尾款。他准备还完后,回河北承德老家居住。90万元的**,加上两年来的还款,一共110万元全跌没了,李涛内心像被人剜了块肉,鲜血不断。来了几波人看房后,依旧没有成交。每次还贷,都有一种说不出的痛。燕郊因春秋战国时期地处燕国城郊而得名,有“天子脚下,御驾行宫”之美誉。它是中国的著名小镇,夹在北京通州和顺义之间的一块“飞地”,因为距离天安门只有35公里而举足轻重。一份关于中国特大镇的人口榜单显示,在2007年前,燕郊只有10余万人。2015年,燕郊以75万人位列全国人口特大镇第一名。燕郊随北京的发展而兴,也随着北京的风吹草动而摇摆不定。作为北京的”睡城“,燕郊晚上有人居住,白天大街上,人烟稀少。房子,是燕郊永远的关键词,也是燕郊人心中的痛。受地缘因素的影响,燕郊接纳了不少北漂外溢的刚需人群,成为他们首次置业起点。对于投资客来说,燕郊楼市似乎已成为一个赌局,有的赚得盆满钵满不再恋战,认输的人也不断咬牙抛售,也有一些场外的人虎视眈眈在官网。过去10年间,燕郊房价从每平方米4000元增长涨到2017年初的3万多元,现在又回到1.6万元左右,楼房也越建越密。几年的时间里,燕郊的房价犹如过山车,一部分在价格顶峰入场的投资客,栽倒在熟悉而又陌生的地方。卖掉的话,亏掉几十甚至上百万元。不卖的话,每个月要交一笔不小的月供。如今,已经成为燕郊投资客的烫手山芋。更多的人,是不服输,虽然租金和月供的缺口非常大,但他们还继续坚持扛着,在这些人看来,跌下去的,还会涨回来。看涨的人,他们有两个期待:一是北京正在规划的22号地铁通过燕郊,二是限购政策解除。还有一部分人,做着更斑斓的梦,他们梦想着1958年的历史重演“燕郊划北京”——这一年,隶属于河北的通州被划给了北京。期待通过在燕郊购房得到户口、有朝一日能成为北京人。京津冀一体化中提出“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后,他们觉得这个梦越来越接近真实。甚至网上有人说,河北省会迁到通州,让人哭笑不得。这个白日梦中,通吃的赢家就是当地地产商。燕郊楼市的凄凉,很多人把它归结于严格的限购,其实这仅仅是原因之一。同样是环京的涿州,政策相对宽松两年来价格也直线下降,燕郊楼市的大起大落是因为泡沫的破灭。不排除接下来或许会焕发生机,但需要漫长的等待。房价腰斩,**跌没了2015年秋,通州成为北京城市副中心,一河之隔的燕郊房价从每平方8千元左右上涨的1.5万元。第二年,北京楼市的大幅升温,带动了燕郊房价急速上涨。2016年12月底,汪霞和全国各地的无数投资客一样,按捺不住内心的躁动,专程从辽宁葫芦岛坐高铁赶赴北京,再直奔燕郊。之前,北京一位朋友已经在燕郊买了两套,她对燕郊的各种利好已有“备课”,汪霞找了几家中介,到处都是看房的人,“时间就是金钱,犹豫也有成本”,跑了几趟,汪霞亲眼见一些房子坐地三万、五万地涨价,甚至有看房者主动涨价抢房。汪霞来到位置比较偏僻的嘉都小区,这里环境不错,由于交房没多久,业主没有房本,难以过户,但是她不敢多想,匆匆以2.3万元/平的价格签下一套92平方米的房子。为此,她卖了一套辽宁葫芦岛的房,筹了81万元的**。“朋友订了,我就跟着订了,都没怎么看,特别轻率,现在想起来都是泪啊”,回想起当初买房的情景,汪霞忍不住感叹:“我本来不懂,以为朋友懂,结果她只是有钱任性”。汪霞的这位朋友,早年从事销售工作,收入好的时候一年一两百万元。2017年初的几个月,嘉都房子一平方涨了几千块,汪霞暗暗高兴自己“成功的选择”。作为环京楼市的代表,其他楼盘甚至创下了每平方米房价破3万元奔4万元的辉煌“战绩”。一家楼盘的在建项目,别出心裁的广告为了引起人们关注。她完全没有意识到,“限购”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已经悬在头顶。2017年3月17日,北京认房又认贷的“3·17新政”出台;3月22日,廊坊市主城区、北三县、固安及永清限购,外地户籍限购一套且提高**比例;4月5日,三河市限购实施细则出台,进一步提高二手房交易成本;6月3日,廊坊市限购升级,外地户籍需有3年社保或纳税证明,本地户籍限购2套。属于“北三县”之一三河市的燕郊因为燕郊产业空心化,就业人数有限,拥有购房资格的人非常有限,楼市成交量迅速萎缩,房价直线下滑。2018年春天,房东拿下这套房的房产证后,不断催汪霞办理过户手续,但她没有购房资格,也无法办理按揭贷款。中介支招说,让汪霞出13万元的公关费打通政府工作人员,补交社保办理购房资格,但汪霞觉得不靠谱,所以对这一方案予以拒绝。此时,汪霞所购买的嘉都,每平方**低已经降到1.4万元左右。在环京楼市大萧条的背景下,曾经房价涨势凶猛的“领头羊”,燕郊也成为这一轮楼市的领跌者。房东也在北京上班,**初只花3000多元一平方米购买,每个月还贷才800多元,汪霞获得的情况是,“他说他爸做生意欠钱了,所以卖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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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个人二手房交易的执行细则规定:1、2016年5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2、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差额征收增值税。扩展资料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文,明确了个人二手房交易的执行细则。个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但未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此前,两部门已经表示,个人二手房交易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原有的优惠政策一律延续。5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差额征收增值税。经过测算,实际税负并未出现太大变化,甚至略有下降。昨天,两部门又进一步明确,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而个人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将计入房屋的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税务总局明确,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参考资料:人民网▬二手房优惠政策一律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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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7日,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将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界定为“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 所谓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我国的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大体归类上属于人寿保险中的生存保险。所谓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指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死亡或生存死亡两全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具体又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生死两全保险。其中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约定保险期内生命维系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保监会曾于2005年批复同意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作反向抵押贷款产品,但幸福人寿在实际经营中并无此种保险业务。 应当说,融合了不动产抵押制度与生存保险制度的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与现行法律规范体系存在诸多的不协调,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法律环境尚不具备,而法律环境的不完备,必然使保险公司和潜在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建立和履行中存在风险。 具体而言,不论保险公司或投保人,都应对以下问题给予特别的关注: 尽量以老年夫妻作为共同投保人 《意见》规定,投保人应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规定老年人夫妻能否共同作为投保人的情况。 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60岁以上的老年夫妻共同生存的情况非常普遍,如果仅由夫或妻一方投保,则在投保人死亡后,另一方可能面临丧失房屋处置权的不利局面。从周延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角度考虑,应尽量使老年夫妻作为共同投保人,只有在夫妻均身故后保险公司才取得抵押房屋的处置权。 不是所有的房屋都可设立反向抵押 《意见》规定,老年人需对设定反向抵押的房屋具有完全的产权,这里包含了三层意思: 一是要求老人年对房屋享有产权,而非使用权,或受限制的产权。城市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军产房、公租房等,此类房屋老年人不享有所有权仅享有使用权,除非政策允许或者产权人同意,否则不能设定抵押。至于经济适用房,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产权人在出售经济适用房时,国家享有优先回购的权利,而国家优先回购权系基于公共利益设定,应优先于保险公司房屋处置权。 第二层意思是老年人对房屋必须享有完全产权。目前老年人名下的住房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共同财产,应当明确不宜以共有的房屋设定反向抵押,尤其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老年人之一以共同房产设定抵押,其去世后保险公司对房屋的处置可能导致仍在世的一方生活困难。 第三层意思是房屋不存在法律规定禁止设定抵押权的情况,尤指宅基地上房屋。根据《物权法》的184条规定,除法律另行规定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可见农民即使对宅基地房屋享有所有权,也不能以此设定反向抵押。 投保人享有什么权利 在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关系中,投保人的权益主要根据保险合同确定,其中**重要条款应包括: 1、对抵押房屋的权利条款,即按照抵押权的一般理解,投保人仍应保有对抵押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益和有限的处分权。 所谓有限处分权是指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对于老年人而言,其对房屋享有担保利益和处分利益,与保险人建立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关系是实现房屋担保价值的体现。但随着时间推移,房屋涨价及老年人身体状况如因大病需要变现出售抵押房屋,此时老人能否保有处分利益就变得至关重要。对此保险合同双方均应给予足够的关注。 2、房屋**利益归谁所有。 老年人身故后,房屋由保险人处置,此时如房屋存在**利益如何分配?《意见》根据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所抵押房产增值的处理方式不同,将保险产品分为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和非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可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通过评估,对投保人所抵押房产价值增长部分,依照合同约定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非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不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抵押房产价值增长全部归属于投保人。 老年人如希望在身故后将**利益归于子女继承,则需要与保险人签订非参与型的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合同。 此外,双方还应关注保险人处置房屋的方式。采用不同处置方式可能将对双方权益产生较大影响,具体方式包括变卖、拍卖、评估后折价归保险人所有等。通常讲,通过拍卖或者评估后折价确定的价格相对客观,更能保证房屋价值利益的**大化。需要说明的是,因我国法律禁止流质,故双方不得约定在老年人去世后房屋直接归保险人所有。 3、不受追索的权利。 老年人去世后,如果房产处置所得不足以偿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房价不足的风险,保险公司不得以老年人的其他财产追偿,也不得再向老年人家属追偿; 4、保险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投保人对保险合同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保险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具体到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至今仍有疑义,考虑到合同履行期限长,保险公司合同风险较大的特点,保险人完全可以通过约定的形式排除投保人此项权利。投保老年人欲保有此项权利,应关注条款并积极与保险公司协商。 5、养老金请求权。 老年人投保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应特别注意养老金的取得方式,就国外模式,大体有一次性领取、定期分批领取、定期分批及一定授信额度内领取相结合的方式。养老金领取方式关系到养老金的现金投资利益归谁所有的问题,双方对此均有需求,更需要谨慎对待。 如实披露很重要 《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投保人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情况对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在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需要注意的告知义务至少可以包括三个方面:即人的告知、物的告知、自身财产情况的告知。 所谓人的告知即被保险人身体情况的告知,因老年人长寿风险系住房反向抵押养老险中保险人的主要风险之一,老年人应就自身的健康情况,既往病史如实向保险人披露,以便于保险人据以确定合理的养老金数额。物的告知主要是用以抵押的房屋情况的告知,包括房屋权属、质量、原有抵押、司法查封、土地使用权期限等情况。自身财产情况的告知主要是指老年人就自身收入、未清偿债务、诉讼纠纷情况的告知义务。 上述情况虽看似与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无关,但确是保险人判断能否承保的重要因素,很难想象出于风险规避动机的保险人会接受已经陷于资不抵债的老年人的投保要约。 老年人在保险合同签订中应当恪守上述告知义务。如因投保人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人解除保险关系的,老年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清偿贷款和利息的风险。 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怎么办 我国城镇建设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是70年。虽然《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在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可行的诸多研究中,对于保险合同履行中 超 过70年 , 保 险 合 同 效 力 怎 么 看待,如何履行仍然是人们关注焦点。那么在《意见》试点期间这个问题是否存在呢? 通过对《意见》的分析,可以看到,土地使用权期限的问题仍然存在,但影响不大。这主要是因为《意见》对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期间仅确定为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结合我国的商品房始于80年代以后,故现有商品房的使用期限至少还在35年以上,即使按照35年计算,试点期间60岁以上的老人平均预期寿命需要达到95岁以上才会出现保险合同履行期间土地使用权到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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