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按照财政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应自开始使用售楼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的固定资产科目中。在房产原值的确认上.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出租,应按规定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房屋原价,再按1、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按照其售楼部房产原值的70%作为房产税应纳税所得额。
全部3个回答 >售楼部怎么缴纳房产税
147****9957 | 2018-07-16 21:06:01-
133****706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开发企业利用商品房作售楼部的情况,应自开始使用售楼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作为自用的售楼部,根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
》的相关规定,按照其售楼部房产原值的70%作为房产税应纳税所得额,再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
在房产原值的确认上,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即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的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房屋原价。 2018-07-16 21:06:31 -
138****2660 需要缴纳房产税,因为售楼部是为售楼服务的,属于营业用的房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免纳房产税范围。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2018-07-16 21:06:19 -
137****1391 问:临时建设的售楼处(项目完工后拆除)是否还要交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另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法规征收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所述临时售楼处是为销售服务,实际使用状况并不符合上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规定,因此不属于免征房产税的临时性房屋范围。
按规定,应当缴纳房产税。 2018-07-16 2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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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及是财产以房屋的形式表现,只要有屋面以及围护结构,并且有遮风挡雨的功能,人们可在其中进行一系列生产活动或者存储物资的作用的建筑物,统称为房屋。当然,很多房屋也有其附属品,如屋外的围墙,游泳池等,这些都不属于房产。我们所说的房产税,即是按照房产征收。那么,售楼处属于房屋不假,但作为一个临时性的建筑,是不是也需要缴纳房产税呢? 国家规定,“临时性建筑物”不缴纳房产税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个是建筑是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另一方面是建筑存在于施工期间。如果不能满足的话,如果该建筑属于基建单位,那么该单位就要为建筑缴纳房产税。很明显,售楼处的服务对象是公司的销售部而不是工地,所以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因而要缴纳房产税。不过售楼处的房产税到底要如何缴纳呢?如果建筑是施工单位建造,但是却将其交予开发公司的话,这说明开发公司也在使用,所以,开发公司接受这一临时建筑时,次月开始就需要缴纳房产税了。如果开发公司自己建造的这一建筑物的话,缴纳房产税的时间也是使用的次月开始。所以说,不管售楼处到底是归于谁建造,由于售楼处并不属于允许不缴纳房产税的临时性检出,所以使用者都是需要缴纳房产税的,并按照房屋征税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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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售楼处、样板房的费用如何进行核算,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会有多种可能。比如说,企业是通过其开发的商品房临时性作为售楼处、样板房的,则通过开发成本以及开发产品等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如果是在开发的商品房附近重新修建售楼处、样板房的,则通过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售楼处和样板房,需要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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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售楼处有休息日吗答
肯定有休息日啊,他们一般都是轮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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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是那个楼盘哇,具体名称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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