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中心能管,实在不行联系城管部门,他们也管的
全部8个回答 >物业管理用房设置
144****7347 | 2018-07-12 21: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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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0435 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规定?
(1)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配置,但**少不低于五十平方米;
(2)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千分之二配置;
(3)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
(4)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 2018-07-12 21:17:37 -
158****0873 一、物业用房面积一般按居住面积的百分比来确定,具体比率因地因时而异。
二、以天津市为例,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实施《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不得买卖和抵押,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一)新建物业项目按比例确定物业用房面积
1、《办法》规定,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是指《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总建筑面积中的可出售部分。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2、多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或者配置在公建楼内。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
3、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根据服务半径要求合理布局。
(二)物业用房不分摊共用建筑面积
1、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并在《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中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字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得包括经过规划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的物业管理用房。
2、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可以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查询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信息。分期建设的项目,物业管理用房未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为物业服务企业无偿提供临时物业管理用房,并书面告知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3、物业管理用房日常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2018-07-12 21: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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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对物业用房的要求不太一样,一般在小区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小不低于50平米。十万平米一下的一般地上物业办公面积应该在100到150平,北京是这样的。但这些都是活的,可以和开发商或甲方沟通一下,如果实在不够用,可以适当让甲方加盖一些临建先用着,我们就是这样操作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新建物业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建设必要的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应当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这个各地区分配的不一样,可参照各地的物业管理办法实施)无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产权属该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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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对物业用房的要求不太一样,一般在小区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小不低于50平米。十万平米一下的一般地上物业办公面积应该在100到150平,北京是这样的。但这些都是活的,可以和开发商或甲方沟通一下,如果实在不够用,可以适当让甲方加盖一些临建先用着,我们就是这样操作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新建物业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建设必要的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应当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这个各地区分配的不一样,可参照各地的物业管理办法实施)无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产权属该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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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关于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业主大会成立后,无偿提供给业主大会。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标准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按照不低于该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0.2%提供。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提供。业主委员会用房,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积30平方米提供。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面以上的独用成套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摘自《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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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用房:按照法律规定,依据小区总建筑面积比例建设的为业主提供日常服务办公的场所,产权规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经营用房:经业主大会批准,某些建筑物用作经营,产生的收益按照业主大会决议进行分配。社区管理用房:为社区配套建设的用房,主要是社区工作人员办公产所,产权规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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