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只需要在所有的补充条款的纸面上面写上“本补充条款作废”(你持有的那份和对方持有的那份所有都要写),因为它被标注过,就无效了。因为对方可能会事后盖上骑缝章,这样很容易引起争议。
全部3个回答 >购房合同怎样才能生效
133****8990 | 2018-07-04 10: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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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485 您好,定金合同成立的要件:
(一)要有两个以上合同当事人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定金合同除需具备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外,定金的成立须由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定金合同的生效要件除具备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殊要件:
(一)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定金合同不能生效,已交付定金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二)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要件。
(三)定金的数额应少于合同应给付的款项,其具体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018-07-04 10:09:57 -
134****0958 1、购房合同一般都需要购房人签字确认,这是公民的权利。因为合同法规定,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2、如果购房人确因特殊情况而无法签字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年公民作为代理人进行签名和捺印。
3、只要有购房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代签就是有效的。 2018-07-04 10:09:28 -
151****0380 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意,只要当事人意思达到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与否是一事实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已经存在。而合同的效力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一定导致发生法律效果,因此,《合同法》规定居间报酬的支付是以合同成立为条件,而不是以合同生效为条件。
合同是否已经履行不影响居间报酬的支付。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只作为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合同的介绍人,自己一般不直接参与订立合同,居间人既不是代理人,又非当事人和保证人,他不能保证合同双方一定履行合同。居间行为所介绍的当事人之间合同一经成立,居间人的作用即结束,因此,不能要求把合同履行作为支付居间报酬的条件。
在合同的类型当中,购房合同算是比较特殊的了。其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就会成立,但想要其生效的话,则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否则的话,其就没有生效。
2018-07-04 10:08:43 -
157****4472 一、购房合同如何才能生效?
1、出卖方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不得出卖他人的房地产。
2、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和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房地产买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单位买房者如需购买私房的须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
3、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可信。这是指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表示出来的意思必须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一致。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双方恶意串通签订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行为人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4、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即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如果公民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房屋转让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者将其中的土地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家,否则不得买卖。
5、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2018-07-04 1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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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即使没有继续办理按揭手续,也不影响购房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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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只要是在城镇购买的商品房且已经居住的就可以申请落户,方法如下: 办理户口迁移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购房合同、房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回执; 2购房发票或《房地产企业预售款收据》; 3、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出生医学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办理落户,必要时需由社区民警出具调查意见。 注意,户口迁移需整户迁移(夫妻、未婚子女)。 户口迁移到辖区派出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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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合同是否已在房产部门备案,如已备案或进到了办房产证的流程都不能加的。到房产证办下来,你再加到共有人一栏也很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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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做抵押,拿购房合同到房管局做抵押登记是必须的,只有到房管局做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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