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房、签约时应注意: 1、尽可能买现房或准现房。这样可以避免不少风险,如:窗台的高低、净高太低、阳台设计不合理、房屋太小、管道设备层、房屋烂尾、室内有害气体、改变房屋结构、裂缝等表面质量问题。 2、争取一步到位直接签订合同,不要交定金,也不要签订认购书等,否则,容易被动和受制约。实在要交定金,也不要交太多。虽然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从法律上一般定金是可以退的,但大家不要给自己添麻烦。 3、按照法律规定,将开发商在楼书或广告中的承诺写进补充协议。如果开发商不同意写,事前可准备一部小录音机,将开发商的口头承诺录下来。 4、签订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同时也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以防办理入住时物业管理费发生变化(涨价等)。 5、列明应交费用清单,避免乱收费。 6、注意律师代表谁?目前在房地产领域,办理房地产业务的律师有3种,其中包括:开发商的律师、银行的律师、业主的律师。只有业主自己聘请的律师才能替业主自己说话。 7、签订尽可能详细的补充协议(注意审查出卖人提供的补充协议),或集体签约;并写明如何承担违约责任,退房或不退房。退房包括哪些费用?不退房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很多业主合同签完后,除了自己的签名是自己的以外,其他文字都是别人的字体,这样太被动。 二、收楼时应注意: 1、根据合同列明的交楼时应提交的相关文件,如: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文件、《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等进行验收,据此办理入住手续。实在不行则注明“室内情况尚不清楚”,避免既成事实。 2、根据合同列明的交楼标准实地进行验收,并在办理入住手续时注明相应的问题。如果不让您入室查验,则注明“室内情况尚不清楚”,避免既成事实。 3、注意相互联系,为业主委员会的建立打下基础。 三、发生纠纷时应注意: 1、从签约的开始就要注意留好证据,要尽可能多地收集对方的书面材料。 2、确定正确的诉讼策略,如:先行政诉讼还是先民事诉讼?这是决定官司成败的关键。 3、可能的情况下,发挥集体的力量或请消协或媒体介入。
全部3个回答 >签购房合同时应注意那些事项
158****4831 | 2018-06-27 14:23:00-
158****8670 注意事项
1、买售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如无异议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2、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3、合同条款应 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常见问题
问题一:在认购书里没有注明免责的退定条款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如何?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则需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购房者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问题二:合同主体认定不明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有时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是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问题。
另外,项目是由A公司开发的,实际上却是由B公司投资,但作为买家还是应与A公司签约,否则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以后办理各种手续会很麻烦。
问题三:开发商的补充协议不对等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购房者的是,一定要看清楚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现在有的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这是发展商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所以,购房者不要仅仅把开发商的免责条款都签了,而忘记保护自己的利益。
问题四:使用语意含糊的字眼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达。但是,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会给购房者很多诸如“如果发生问题,在**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择**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好的?其实购房者对这些并不能清楚地理解。
问题五:约定提前交纳部分费用房地产开发对资金的要求很高,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而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是显失公平的。
比如有些发展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对消费者是不利的。
问题六:卖方解除合同在一些发展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的条款,这样的条款显然是不公平的。假如买家已经支付95%的价款,只剩5%的价款逾期未付,如果发展商以此为由,没收其已付95%的价款,岂不是很不公平?况且,没收实际上是个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行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展商并没有权利来没收他人的财物。
问题七:处理结果的约定不明确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应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后该怎样处理。这样,即使**后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您也很难制裁他,**多是调解了事。
问题八:以偏概全这里所说的以偏概全是个泛指的概念。有时会出现这样那样令人哭笑不得的问题,例如,开发商承诺卧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时却发现卧室窗户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却是普通玻璃等等。
问题九:拒签购房者提出的补充协议前面说了,开发商在签约时会主动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购房者同样也可以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好将开发商在其广告宣传中的条款和楼书里关于装修、物业管理中的承诺都签进补充协议中,不要怕麻烦。举个简单的例子,您买的塔楼(或板楼)里有几部电梯,是否会全部同时开通,如果有不开的怎么办?不要小看这个问题,为了出面积、增利润,现在的高层住宅只安装几部电梯,而且平时还不全开,在上下班高峰时间极为不便,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是否有权拒付部分电梯费呢?
但是,就像您可以拒签开发商的补充协议一样,开发商也同样可以拒签购房者的补充协议。这种现象在广州是比较普遍的,一些热销的楼盘也都如此。
问题十:勿留空白提防作弊如同在填写银行存取款时需要在金额前加写$以防有人篡改存取款现金一样,合同中留下空白,往往会给开发商作弊留下可乘之机。在我国商品房交易的惯例中,一般是由开发商手持所有合同文本,这样,开发商当然可以随心所欲地添加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了。一旦这种合同被拿到法庭上作证,购房者即使不承认,也是口说无凭,难以举证伸冤。 2018-06-27 14:23:29 -
133****1753 1、看你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正确
2、土地使用年限,一般是70年左右
3、房屋坐落问题,一般都是标准地名,你看看单元号和房号对不对
4、*房屋的面积,这个看准确了,如果有花园或者什么赠送设施在面积下写清楚
5、房款多钱
6、如果是可以办理房产证的房子,对于面积和交付使用时间就不重要了;如果还不可以办理房产证,或者还没竣工验收,那么就要注意交付使用时间,面积差异处理。面积处理**好选自3%处理方式
7、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如果是没有入住的房子这个要看清楚
8、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的承诺,入户时配套设施,如电,水,煤气等
9、办理房产证的时间,这个要看仔细,因为有些开发商4-5年都办不了房产证
有些条款是可以改变的,但是一般开发公司是不可能和你改变
祝你买个称心的房子 2018-06-27 14:23:24 -
153****3022 1.验证开发商的五证,二书应该是交房时候的事了!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也叫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必须齐全才能签,尤其是《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如果不全,可能办不了产权证和土地证!
2.开发商应该公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这个你都要在签商品房合同前提前索取,回去研究!开发商都是应该提供给你的,网上也是都有的!如果签的合同有出入,一定要问清!特别是其中关于面积变化的约定!
3.在签订合同前缴纳 房款或**款、代收契税、维修基金、委托公证费,这些都是合理的费用,不要矫情了,老实缴纳,契税、维修基金多退少补!另外还有合同公证费,则是可以选择,不是强制性的,建议缴纳!
4.签订合同时要核实房号、名字、身份证号是否无误!空白处都要划掉!
而有些选择性填写处可能还空着。这些空白处为开发商日后作弊提供了条件。比如,标准合同第十五条“迟延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每日按购房全款的万分之三计算”,但您一不留神,开发商(售楼人员)便将此条款设计成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曾有迟延办证一年多,只赔付96元的事例。还有的合同中写明的违约条款表面上貌似公平,实际不公平。例如:约定任何一方解除购房合同都要支付总房款40%的违约金。这实际上只是限制购房人,开发商自己一般不可能将卖出去的房子再收回不卖。
5.签订合同时,**好合同上甲方处和骑缝处要有开发商的公章,防止开发商偷换合同内容!注意交工标准,尽量把开发商的承诺写进合同!
6.如果对合同不满意,需要修改,一定要给开发商发律师函,必须马上给予书面回应,否则后果由开发商承担!
7.签订合同时签订《物业管理公约》!也是格式合同!你应该留存!注意物业费是否是承诺的金额!
**后
说句实话,现在很多地方目前还是卖方市场,开发商那里都是格式合同,没有选择!
我们前一阵刚刚给很多客户签合同,包括很多律师和高官,都是老老实实的签了!开发商同意给你改的,都是无关轻重的东西,真正涉及到双方利益的,都是坚决不同意改的,否则就不和你签合同!
其实真正注意的就是合同公证费,你的房号名字身份证号别错,付款方式别错!需要交的费用多准备点,省的多跑
其他真的是无能为力,闹了一肚子气,却解决不了问题!
毕竟在开发商面前,客户属于弱势群体,但是维权意识是客户必须具备的,社会才会进步!
嘿嘿,如果跟开发商吵的不可开交,将来办很多手续都会受到刁难,也是很麻烦的!尽量心平气和的协商解决!自己不生气,别人气不到你!让别人去生气吧! 2018-06-27 14:23:21 -
137****0741 一、产权问题:
所购商品房一定是“大产权”这点应该不必再说了。我们这里讲的是应与开发商具体约定办好“产权证”并交付到业主手中的时间。一般来讲,在“主合同”中对取得产权证的时间都有具体约定,但是在未如期取得产权证的情况下对业主的权益保护力度存在明显欠缺。所以,我们应在“补充协议”中做出更确实的约定如下。
1、应对取得产权证的具体日期做出明确规定。如2008年2月18日。
2、注明如果在上述规定日期未能取得房产证应视为“房产证无法取得的开发商一方的单方面违约行为”。
3、对于此项“开发商的单方面违约行为”业主有权选择退房。开发商必须在15个工做日内(业主可自行商议)退还所有业主已交纳房款。
4、业主退房时如该房产价格已经上涨应按照上涨后的实际价格清退购房款项。
5、除了退还房款以外开发商还应对业主已发生的银行利息、装修费、误工费等款项进行赔偿(金额按具体情况协商)。
二、所购房屋的质量保证:
1、墙体平直,无非设计性的起鼓、凹陷和裂缝。
2、房屋顶部防水性能良好无水渍、厨房和厕所防水无缺陷、各上、下水管、口与地面结合处无渗、漏水现象。
3、公共管线不从室内通行,如不可避免应不裸露及保证室内表面完整、平滑。
4、水、电、天然气、电话、网络等均可正常使用。其中具体约定好水、电、天然气的具体开通日期。
5、公共区域(绿地、会所、停车场等)的建设完成日期。约定开发商不得擅自更改其使用用途。
6、买受人有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入户对所购商品房的实际面积进行测量。如果测量结果与开发商的测量结果有差异,有权提请法院或有关机构进行**终裁决。
三、开发商所赠送的面积(花园、露台等)应将具体位置、面积、使用年限、装修标准在“补充协议”中详细阐述并注明使用权(或产权)。
四、交房条件约定:
1、开发商在交房时应出具该商品房实测面积、《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在交房时所交房屋达不到“主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标准的情况下,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3、在交房时所交房屋达不到“主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标准使交房期限后延的情况下,开发商应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对业主进行赔偿。
4、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仍然达不到约定的交房标准,购房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开发商应支付给业主的违约金和其它因无法收房入住发生的损失(双方应事先对违约金及相关损失的具体数额达成一致并体现在合同中)。
5、收房时应交纳的费用。 2018-06-27 14:23:16
-
答
-
答
没用,国家有设定地区价格范围,但是,其中有很多例外,后门可变通,你花很大力气,效果不会很好,**直接的就是,你别买
全部4个回答 > -
答
但在签合同时、履行其担保作用,一定要留点神,购房者还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上家委托中介收取定金的委托书。为此,提醒购房人要注意,定金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房价。 (二)与中介公司签好中介协议后实际交付定金前,要交定金。合同中、委托期限及委托中介公司向下家收取定金的内容。 (三)要求中介公司出示其与上家之间就该房屋挂牌出售的委托协议: (一)与中介公司签订书面的中介协议,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一字之差,如果写的是“订金”。 “订金”虽不是法律上的“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看准了,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它有特定的法律内涵,该收据要包括经办人员和中介公司的印章,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 由于中介公司在收取定金时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该协议至少应包括房屋基本状况,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依照约定,只能得到原额。 在售楼书验完以后要签订认购书,这极容易引发二手房交易上下家之间的定金纠纷,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意思大相径庭,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建议购房者在下定金时注意以下事项,在交付定金时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收取定金的收据、房价,叫做给付定金的一分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接受定金的不履行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其目的是在于对合同的成立,一方违约。 交付定金注意事项。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并一定要加盖中介公司的印章。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在该协议中应当包括房屋基本状况,却经常使用,认购书里的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并有特定定金的规则、保留期限及定金的处理方法等约定。
全部4个回答 > -
答
注意购房合同细节,特别是交房时间、违约责任、房屋质量等,确保投资安全。
全部3个回答 > -
答
在经历前期考察再综合了自身条件之后就进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阶段。在签购房合同时,因为购房者和买房者之间在专业信息上面的不对等,因此购房者在这过程中往往很无奈。那么,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签购房那个合同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总结起来有以下四点。 签购房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注意事项一:面积误差 多退少补问题多 案例:市民刘女士购买一套自住房,在与开发商签署购房合同时,双方约定“以产权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多退少补。”刘女士认为这是比较合理的,谁也不吃亏。但是在交房时,刘女士发现房屋面积和之前不符,遂找开发商理论,开发商的说法是“住建局核定的房屋面积就是这么多,在签购房合同时,双方已经约定以产权部门核定为准,因此不对刘女士作出补偿,”刘女士**终只能自行承担后果。 Tips: 在购房过程中,购房面积一直是购房者比较关注的点,因此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高度重视房屋面积出现误差后的解决方案。为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购房纠纷,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好不要选择自行约定的方式。如双方自行约定的,开发商大多会约定为“以产权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多退少补。”购房者往往以为“多退少补”谁也不吃亏,而忽略对房屋面积误差的约定,殊不知按照此约定将有可能会引来无谓的购房纠纷。因为一旦以“产权部门核定的房屋面积为准,多退少补”进行约定,无论房屋面积出现多大的偏差,购房者都只能“哑巴吃黄连”。 注意事项二:明确约定交房条件 案例:市民徐先生由于开发商未能提供建筑工程消防意见书,故拒绝收房。据双方所签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为“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徐先生认为,商品房验收合格不仅是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经过消防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而开发商则认为,合同约定的“经验收合格”是指工程质量验收。也就是说楼盘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即可交付使用。 Tips:现在不少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对于住房验收合格的约定大都很含混。如徐先生的遭遇。由于合同中没有明确具体哪些地方验收合格?经哪里验收合格?因此,开发商完全可以含混过关。为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开发商对此条款进行更加明确的约定。同时,在购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还应共同约定清楚通知交房的具体形式。 注意事项三:签完合同督促及时备案 案例:陈女士在购买一套房屋,但是**近陈女士比较烦心,因为她去办理房产证时发现自己的房产已经被卖给了另一个人。陈女士了解到自己因为没有备案,开发商将房屋再一次卖给了别人。**终陈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院,经过调解她拿到了属于自己的房子。 Tips:许多购房者认为,只要签订了购房合同,房屋就是自己的了,因而忽略了购房合同的备案登记。殊不知有可能会导致所购房屋遭遇一房二卖的风险。 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备案登记是为了减少商品房预售纠纷,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有不少开发商没能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备案登记,而不少购房者对合同备案登记的意识也较为淡薄,并不清楚备案登记的重要性,更不知道应督促开发商及时办理备案登记。从而导致一些开发商借机将房子进行抵押或重复买卖。因此,为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签订购房合同后购房者一定要及时督促开发商办理备案登记。 注意事项四:物管合同不容忽略 哪些物管服务属于额外收费范围?作为业主在享受物管服务的同时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这些在物管合同(协议)中都有明确。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同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进行物业管理的根据和标准。实际上,目前在收房时很多业主与物管公司签订的都是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真正的物管合同应该是在业委会成立后,由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与物管公司签订。 Tips:物管合同是一个非常专业和细化的文本,但是,由于业主对物管合同关注度不高,导致后期合同文本问题频出,因为细节没约定好而造成业主陷入困境的现象逐渐显现。业主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就要了解建设部物管合同示范文本的基本内容。如果发现物管公司要求签订的合同有明显有失公平的地方,应当拒签。 以上就是签购房合同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四点,涉及到房屋面积,合同备案等方面。在购房过程中,只有时时注意这些细节才不至于在购买房屋时遭遇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