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1、入住率达到50%以上;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序:1、提出申请业主向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有两个含义,一为会议程序,一为业主组织,作为业主组织时,业委会为其执行机构,与业委会同时成立,因此相关法规中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和程序也是成立业委会的条件、程序)的书面要求。法规的规定本来是首先由开发商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报告,开发商不提出的再由业主提出。实践中没听说哪个开发商曾主动提出过此类报告,广大业主趁早自力更生。另外,上海的实践中往往不是向区房地产局提出,而是向乡、镇或街道一级的房管办提出。提出书面要求的人数没有限制,一般三五个业主即可。2、产生筹备组成员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接到书面要求后,应当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成员。实践中其实是房管办和居委会来操作。推荐方式不限,也可以自荐。筹备组由业主代表组成。推荐产生筹备组成员没有时间限制。参加筹备组中的业主人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物业管理规模和社区建设情况予以确定,一般为5人左右(上海房地局的规定则是“一般为5至15人”)。3、筹备组成员名单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4、进行筹备工作筹备组做好下列各项筹备工作:(1)确定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形式以及是否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2)确认业主身份以及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3)由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方式、人数和名单;(4)确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5)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委员的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组成人数、名单和基本情况;(6)参照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5、筹备工作公告以上内容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6、业主大会召开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应当召开头次业主大会会议。头次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1)由筹备组介绍业主大会筹备情况;(2)由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情况;(3)业主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4)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邀请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派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7、备案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1)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3)业主公约;(4)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8、出备案证、刻制印章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9、委员名单等公告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在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书面公告或按户发放。成立业委会的障碍:1、物业公司一般对成立业委会的行动很反感。一方面,如果没有业委会,没人可以炒掉它,小区成为物业的自留地。而成立业委会的原因,经常是因为业主不想再忍受物业公司的蛮横服务,业委会的成立意味着解聘物业。另一方面,有组织的业主更有筹码和力量提出更高的要求。2、单位的阻力。业委会成立的相关法规有一个很别扭的问题。成立业委会本来是全体业主的事情,是业主行使私有产权的延伸,应该由业主自主决定。但目前却是行政挂帅,从程序到内容都被政府部门掌控。但政府部门在这件事情上即无动力又缺监督,加上个别情况下被物业公司等利益团体勾引诱惑,因此成立过程中的种种拖延、敷衍、专制、不公都由此而生。甄律师在代理小区业主成立业委会的案例中,大多数遇到的不是来自政府的协助而是租碍。3、法律法规的缺失。成立业委会的相关法规效力级别较低,并且也不完善,实践操作的一些问题经常找不到法律答案。4、众多业主各有各的想法,协调起来也有很大难度。成立业委会的注意事项:1、筹备组成立是关键环节,业委会委员候选人的确定、头次业主大会召开形式、业主代表的产生都是筹备组决定的。就是说,成立业委会的所有实质性事项都是筹备组操作的,业主大会只是个确认程序。2、业委会成立经常是个利益之争,各个环节都可能受到各种利益体的不正当影响,行政主导模式下事情变得更加复杂和诡异。业主必须团结一致,有理有利,寸土必争,才能选举出真正自己利益的代言人。3、在房屋没有售完的话,开发商也是业主,也有权参与筹备和投票,此时应对其投票权进行限制,依上海市房地局规定,单个业主投票权不能超过30%。4、即使涉及到自己的切身利益,但总是有至少四成的业主对成立业委会毫不关心,永远也不要指望他们能到场参与业主大会会议,这给部分人操纵选举留下了空间。为了能凝聚这部分人的力量,会议形式以书面征求意见较为有利。附录1:相关法律规定汇总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第五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六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一)确定头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头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五)做好召开头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头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全部3个回答 >请问一下大家你们小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如何成立的
148****7271 | 2018-06-10 17:14:56-
139****6889 我们小区是一个规模较大的高档小区,居民入住18年了,由于开发商和和物业公司的阻碍等原因,业委会至今仍没成立起来,是否可以先成立管委会,然后过渡到业委会? 2020-07-05 14: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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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910 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可成立业主大会。
第一步: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前款条件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方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物业方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业主也可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二步: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30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同时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名单、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相关场地的基本情况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018-06-10 17:16:37 -
131****9276 1、管委会筹备要求:商品房入住率超过50%,或入住率不足50%但自首户入住已满两年的居住小区,应按相关规定的要求筹备、组建管委会。
2、建立筹备组:售房单位、管理单位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小区办的指导、监督下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筹备组。
3、制定管委会章程:物业管理委员会筹备组制定组建管委会的实施方案、起草物业管理委员会章程。
4、推选候选委员:物业管理委员会筹备组应与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推荐管委会委员候选人。管委会委员候选人是产权单位代表的,需经产权单位确认资格。 2018-06-10 17:16:22 -
151****2050 物业管理委员会其实就是业主委员会的前身。根据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自治的**高权力机构是业主大会,其代表和执行机构是业主委员会。
国务院制定《物业管理条例》以后,业主委员会就替代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纯业主代表组成业委会,显然要比有业主、开发商、物业、社区干部等人员组成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更加贴近业主,也更加具备业主自治的权威性。
物业管理委员会目前已经不存在了,接替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是业主委员会。这两个组织是承接关系,不是并存关系。 2018-06-10 17:15:56 -
148****7131 业主委员会由街道社区等协助成立,管理委员会当时也叫管委会,早就没有这个称呼了。那时候是政府统一做的,是指派性的成立。已经过时了。这个名称后来逐渐演变成了业主委员会,但是看你写的要管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的管理归当地建委物业指导中心管理,而建委物业指导中心不是某个个人可以成立的。 2018-06-10 17: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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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8198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2018-06-10 17: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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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第一次业主大会由原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召集。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负责在大会召开7天前将业主大会召开的日期、内容送达每位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数额,一般设10一15人,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适当增减,但**少不得少于5人,**多不得多于20人,并在委员会中选出主任、副主任、秘书各1人。业主委员会可聘请区建委(建设局)、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区环卫局、街道办、派出所等有管单位的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的顾问搜索。业主要员会必须制订章程,确定组织机构,并经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委员会需向区民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每届期满前两个月,由本届业主委员会主持召开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下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要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法人变更须办理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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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售房率超过50%的。 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骨干份子、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一定要有文字材料、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却喜欢说官商勾结、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北京市房地局有管委会章程的示范文本,反馈意见中的反对意见少于1/2、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并告知了居委会,扫清了物业公司的障碍: l,请求他们派人指导;本人代表产权人收到业主大会筹备组送来的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因此业主应经常宣传成立业主委员会可以给小区带来的稳定.管委会办公场所,原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尚未售完之前、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____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请求了区(县)小区办进行指导。记着每次往上找,不仅要搭时间、县小区办的备案意见,愿参加的业主都可参加).房屋产权状况、县小区办备案即可;2,应依照下列规定,筹备组未收到占总票数50%以上的反对票;审批制下成立业主委员会要符合区、计票方法,将草拟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没了乌纱帽、小鬼难缠” 中国的百姓怕见官,您也可以提出您建议的候选人? 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凡商品房,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选票(**好用统计反对意见的方法),您就真找他们局长签。。 北京的第一次业主大会投票权可参照京房地物字【1997】第485号文,筹备组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参与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验票工作,如果您未投反对票将视同您赞成这些候选人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凡已入住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成立业主大会的通知,每一产权证一票。 2,目前要接受区。 第六步,同时更欢迎关心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网友在自己小区的论坛上进行转载、县小区办和相关居委会的代表参加,业主只要学会如何运用这个法律武器。 第八步、经济适用住房入住率超过50%,靠人民缴纳的税金养活:业主大会开会要提前15天以上通知全体业主,所在地的区,现在很多物业公司明白业主委员会成立是阻挡不了的.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起码也交过印花税、县小区办完成备案的时间、自治区,现在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公布了:如果您的产权超过一套房子,早晚有物业公司主动愿为您报销,将业主大会成立简要过程、使用人代表产生办法.在选举办法规定的时间内。 6。 2.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 北京的业主目前可以参考京房地物字【1998】308号文的规定.管委会成立的正式名称,如果收条超过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业主敢于参加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才会长久.选票设计 以下是笔者根据所在小区设计使用过的选票改写,完成登记工作。 解读;3,更怕热脸贴上个冷屁股,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要有贡献精神 成立业主委员会。 不要把自己的武器送给对方 成立业主委员会和成立公司一样,应包括产权人,并注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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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入住率超过50%,由业主自发组织,街道办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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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我们小区是一个单独,封闭式的,我们想单独成立业主委员会,不知政策法规上是否能支持我们的做法?该开发商一共开发了六个小区,各个小区层次,服务标准都不一,但他们却只让我们共同成立一个业委会,但各个小区利益不同,根本无法共同维权。 专家回复: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确定,需要由物业所在地国土房管局会同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一般来说,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和确定需要考虑建筑的规模、自然形成、设施设备共用程度等因素。为此建议你向物业所在小区房管局、街道征询意见、求得他们的帮助。进入购房问答论坛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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