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我单位已被市政府定为企业,既然政府已经定性为企业,就不应当在清收范围内。
全部3个回答 >单位改企后资产是否还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收范围
142****7410 | 2014-04-24 11:32:17-
132****2462 好像是不在的 2014-04-25 09: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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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7947 卖方为单位备件—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受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出售房屋的批复文件、房地产买卖契约(加盖公章、法人章)、大连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法人章)。——集体所有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受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职工代表会同意出售房屋的决议(原件)或上级主管理部门同意出售房屋的批复(原件),房地产买卖契约(加盖公章、法人章)、大连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法人章)。——有限责任或股份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受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房地产买卖契约(加盖公章、法人章)、大连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法人章)。——备注:买方备件正常
买方为单位备件—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受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地产买卖契约(加盖公章、人章)、大连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法人章)。—集体所有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受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地产买卖契约(加盖公章、法人章)、大连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法人章)。—有限责任或股份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受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房地产买卖契约(加盖公章、法人章)、大连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法人章)。——备注:卖方备件正常 2014-04-25 09:18:56 -
133****1192 应该不在清收范围之内吧。 2014-04-24 18: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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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但要通过批准程序、并且只能在制定拍卖场所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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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中介看中一套房子,在普通住宅小区内。但是,房子不属于个人所有,而是一家证券公司的国有资产。据中介介绍,现在这套房子要出售,请这家中介公司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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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后房屋的产权是你的。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以通过交纳土地使用费的方式重新获得使用权。至于土地使用费如何交纳、金额是多少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出台。但有一点可以明确,根据宪法,国家如果征收你的房屋,是需要给你补偿的。目前,产年限主要为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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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这个问题不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民事问题,而是一个关于国有资产因国家的命令或政策而变更使用者的问题,房屋发生转移的原因已不再是诸如买卖、赠与等普通的民事行为。第一、对于公房,只要没有将其采用如“公转私”、用于出资设立公司等方式进行私有化,房屋所有权始终属于国家,即使你所说的“产权证”上记载的是原公司的名称,也不意味着被记名者是所有权人,而只是使用者。因此不论房屋是否移交,原公司都没有所有权。第二、公房因国家政策而进行移交,无论是向谁移交(即使是向一个私营单位移交),这都是政府内部财产的处置问题,因这种移交而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当然,如果原单位认为第三人侵害其对房屋的使用权、或者原单位认为政府命令其交出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合法的,原单位倒是可以提起侵权之诉或行政诉讼。新单位认为原单位侵权的,也可起诉。综上,单独就使用权来说,公房的“产权证”不是房屋归谁使用的依据,政府的具体决定或命令才是真正的“产权证”,若当地政府已出了文件让原单位移交,原单位实际上已经失权了,在新单位起诉原单位侵权的情形下,原单位手里的“产权证”也无任何抗辩作用,原单位也别想拿着“产权证”去起诉新单位。你是三个问题可总结回答为:1.原单位拒不交出的,属于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不执行政府决定当然是不行的。2.原单位不可以主张房屋权属未变,法院也无权受理。3.和私房产权认定不同。注:以上回答基于一大核心假设——你对房屋属于“公房”的判断是准确无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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