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像是不在的
全部3个回答 >单位改企后资产是否还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收范围
155****9513 | 2014-03-22 18:57:53-
153****8946 2005年我单位已被市政府定为企业,既然政府已经定性为企业,就不应当在清收范围内。 2014-03-25 17: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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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7645 缴入国库是必须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2014-03-24 14: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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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700 执行政策必须要有稳定性连续性,如此在参公管理中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断崖式的废掉,是极其荒谬的。只强调参公人员要按照公务员管理规定,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更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严格评定的,同样是合法的,怎么能说废就废了呢。
参公管理是体制改革造成的,专业技术人员没有错。不能因为改革就让专业技术人员受辱受难。人事部的官员们,特别是拿着权力当儿戏、拿着政策当儿戏的人,你们还是不要这么胡编乱定了,还是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吧,还是积积德吧!
让人事部长也变为科员,看看他会作出什么反应?
参公管理,牵涉到专业技术人员的政策,一定要征求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看专业技术人员答应不答应。否则,则是死路一条。如果强奸民意,强制执行,则对国家不利,对事业不利,对稳定不利,对和谐不利,定政策的人意欲何为?良心何在?
强烈建议追究制定伤害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政策的人的责任,不注重调查研究,造成如此的混乱,是不是严重渎职啊?要他们有何用?
2014-03-24 12:53:46 -
138****5133 要缴入国库的,不能直接支配。 2014-03-24 10: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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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0014 这个可以个人买断的,每个地方都不一样的,希望能帮到你! 2014-03-23 09: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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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048 请问是否可以切换转为本单位行政编制的科员?
否
事业单位目前在编人员按行政,技术和工勤三类进行岗位管理,你能否按行政类聘任,看你所在的岗位的性质是哪类
你的岗位如果是行政类,就不可能走技术类,职称对你工资就不起作用。现在事业单位鼓励走技术类,一般技术类与行政类的岗位数比例在5:4,而且走技术类,工资也比同级的行政类高一些。 2014-03-23 09:47:35 -
131****1499 在以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如何在贯彻“政企分开”原则的同时,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全体劳动者和国家的合法权益,始终是一个困扰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难题。现实告诉我们,组建既能符合经济体制改革方向,又能代表国家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国有资产市场经营机构即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已成为弥补我国国有资产经营主体缺位,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迫切需要和客观必然。
在以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如何在贯彻“政企分开”原则的同时,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全体劳动者和国家的合法权益,始终是一个困扰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难题。中共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继续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实告诉我们,组建既能符合经济体制改革方向,又能代表国家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国有资产市场经营机构即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已成为弥补我国国有资产经营主体缺位,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迫切需要和客观必然。
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性质
虽然人们认为应成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类似的机构来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但人们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性质的认识并不一致。笔者认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虽然是代表国家经营国有资产的特殊机构,但根据政企分开的原则,把经营公司塑造成只具有经济功能,并按市场经济原则进行组建、经营和管理的企业更为合适。首先,从法律关系上看,经营公司无论采取怎样的经营形式,都应以企业的身份从事活动,必须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使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组建而不宜另外制定一套特别法律。其次,从我国改革的实践和改革的需要看,把经营公司塑造成纯粹的经营性实体,使其能象其他普通的公司企业一样进行正常的经营和竞争,可以有效防止其变成“翻牌公司”,同时也是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率的重要保证。第三,经营公司虽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其经营对象是一种特殊商品——国有资产产权,而不在于其组织和经营本身。
若从组织和经营上讲,经营公司与普通的公司企业没有什么本质区别。把经营公司定性为符合《公司法》基本要求的公司企业,应是一种比较合理而现实的选择。那种试图赋予经营公司特殊组建程序和管理方式的观点,未必有利于经营公司的合理运营与发展。
如何避免新组建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变成“翻牌公司”,是人们对建立经营公司的**大担心,同时也是国有企业改革中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根据以往经验,虽然制定方案的人抱着良好的愿望,但在具体执行中,因没有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或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压力,往往使新成立的公司又变成新的行政性或垄断性管理机构,从而成为新的改革对象和改革的障碍。
为了避免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可能蜕变为“翻牌公司”,必须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和外部约束监督机制。
1、在属性上将经营公司确定为彻底的也就是彻头彻尾的企业法人,同时明确资产经营公司只有通过经营国有资产获得的收益来维持其生存和发展。作为企业,既有扩大控股范围和膨胀其资产从而发展为跨国公司的可能,也有陷入资不抵债、破产倒闭的危机境地的可能。也即是说,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所持股的企业,只有企业盈利和发展,资产经营公司才能生存和发展。
2、设立足够数量的公司,创造必要的竞争环境。如电力行业应设立三至五家,冶金行业应设立五至十家。设立经营公司的重要目的是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促进国有资产的流动与重组。既然资产经营公司的利益在于所经营的国有资产的产权,在于所控股企业的质量,那么如何通过经营和市场竞争获得更优良的资产和企业,就成为经营公司获得利益增强实力的重要手段。设立相当数量的资产经营公司,使其展开适度的竞争,以期产生经营上的动力和压力,迫使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所控股企业的经营效率和资产质量,从而增加自身收益。
3、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除了资产经营公司自身成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内部监督之外,还必须加强外部监控。具体讲就是,由财政部负责管理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审批经营公司的财务预决算,以及对经营公司进行业绩考核。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国有资产的行政管理职能,对国有资产的评估和交易进行管理,负责审批国有资产的流入流出。由国家审计、监察机关负责对其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此外,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也应对其加强监督。通过上述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就有可能保证其正常经营和良性发展。
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目标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虽是以国有资产产权为主要经营对象的特殊经济实体,但经营目标与一般的经济实体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其直接目标就是追求利润或资产增值,实现自身利益**大化。通过追求自身利益**大化来间接实现国有资产在价值上的保值增值,除此之外,不应赋予其他目标。也即是说,对一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来讲(政策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除外),自身经营收益**大化是其作为经营实体所应追求的唯一目标。国家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追求,正是通过经营公司对其自身利益的内在追求而自发地实现。
为了实现上述经营目标,经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其具体经营决策除了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接受有关监督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外,不受任何部门的行政干预。
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有关单位的关系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成立打破了现存的机构格局和利益格局,各方面的关系也将发生巨大变化。
(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关系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国有资产的经营者,二者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笔者认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专职行使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机关,承担着管理全社会国有资产的职责,不仅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而且管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通过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应通过派出董事和监事实施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领导和监督,当然也可间接派出公司的主要管理者。
在我们看来,既然国有资产的**终所有者是全体劳动人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因此,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就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主要职责是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负责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负责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管理和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以及对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进行监督等。
(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财政部的关系
如前所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国家独资企业,其资本是通过财政部从国有企业那里划转的。通过划转,原来的国有企业成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所属的企业,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便顺理成章地成为国有企业。财政部应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不仅如此,财政部还是经营公司的**大债权人,更有理由承担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之职责。
国家复式预算制度已实行很长时间,由于缺乏具体内容,至今仍是有名无实。我们设想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纳入复式预算轨道,即财政部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税后收益全部在复式预算的经营公司资产收入栏中列收,将其投资在复式预算的经营公司投资栏中列支。通过预算列收列支,既对经营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反映,同时也使我国的复式预算有了真正现实的基础,从而有利于充分发挥复式预算在我国经济运行调节中的积极作用和功能,并有利于国家预算的统一。
这一点,无论是从财政体制改革和整个经济管理的需要看,还是从我国的管理实践看,都是比较现实而可行的。
(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大型企业集团的关系
我国企业集团从横向联合开始,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全国已有几百家大型企业集团,成为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虽然企业集团类型各异,但多数是以产品为龙头,组织全国同类企业进行生产协作的企业联合体,因此,应逐步发展为混合控股公司。全国性综合型企业集团应发展为纯粹控股公司。除了全国性企业集团之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大型企业集团的关系是母子公司的关系。即经营公司是一级公司,企业集团公司是二级公司,依次是三级公司和四级公司。这样设计,一是可有效解决企业集团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二是有利于促进企业集团的快速发展。通过注入资金、股份制改造、产权重组等方式,增强企业集团母公司的实力;三是有利于发挥企业集团的产品优势、技术优势和管理优势,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和经营规模,增强国际竞争力。有人将大型企业集团定性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实践中很难行得通。(1)企业集团以生产经营为主,改为以投资为主,搞不好顾此失彼,有可能失去原来的优势。(2)受地域限制,资金融通难以通畅,自身资金提襟见肘,哪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投资。(3)企业集团公司发展为投资公司,势必和核心企业发生分离,将使交易成本增加。(4)企业集团公司如成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必须成为国有独资公司,便使自身资产凝固化,堵死了向社会筹资的渠道。少数大型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也可转制为纯粹的控股公司,经财政部核定资本后,成为国有独资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成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子公司之后,经营公司应将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使其迅速成为实力雄厚、规模巨大、以资产为纽带、生产经营一体化的跨国财团. 2014-03-22 19: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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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但要通过批准程序、并且只能在制定拍卖场所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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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中介看中一套房子,在普通住宅小区内。但是,房子不属于个人所有,而是一家证券公司的国有资产。据中介介绍,现在这套房子要出售,请这家中介公司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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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后房屋的产权是你的。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以通过交纳土地使用费的方式重新获得使用权。至于土地使用费如何交纳、金额是多少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出台。但有一点可以明确,根据宪法,国家如果征收你的房屋,是需要给你补偿的。目前,产年限主要为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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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这个问题不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民事问题,而是一个关于国有资产因国家的命令或政策而变更使用者的问题,房屋发生转移的原因已不再是诸如买卖、赠与等普通的民事行为。第一、对于公房,只要没有将其采用如“公转私”、用于出资设立公司等方式进行私有化,房屋所有权始终属于国家,即使你所说的“产权证”上记载的是原公司的名称,也不意味着被记名者是所有权人,而只是使用者。因此不论房屋是否移交,原公司都没有所有权。第二、公房因国家政策而进行移交,无论是向谁移交(即使是向一个私营单位移交),这都是政府内部财产的处置问题,因这种移交而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当然,如果原单位认为第三人侵害其对房屋的使用权、或者原单位认为政府命令其交出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合法的,原单位倒是可以提起侵权之诉或行政诉讼。新单位认为原单位侵权的,也可起诉。综上,单独就使用权来说,公房的“产权证”不是房屋归谁使用的依据,政府的具体决定或命令才是真正的“产权证”,若当地政府已出了文件让原单位移交,原单位实际上已经失权了,在新单位起诉原单位侵权的情形下,原单位手里的“产权证”也无任何抗辩作用,原单位也别想拿着“产权证”去起诉新单位。你是三个问题可总结回答为:1.原单位拒不交出的,属于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不执行政府决定当然是不行的。2.原单位不可以主张房屋权属未变,法院也无权受理。3.和私房产权认定不同。注:以上回答基于一大核心假设——你对房屋属于“公房”的判断是准确无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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