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方无预售房许可证和未进行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根本就不能卖房,已构成欺诈.二你可以此次提出先履行抗辩,在对方无预售房许可证和未进行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前停止付款.这不构成你违约.三你还可以向对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按已付房款加倍赔偿.
全部3个回答 >开发商品房遇到与邻界有纠纷该如何处理
151****8892 | 2014-04-18 19:38:19-
152****3314 可以考虑通过媒体来暴光,打市长热线 2014-04-20 11:3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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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307 **好的办法就是你们双方坐下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 2014-04-19 19: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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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657 一、商品房质量纠纷的类型
广义的商品房质量纠纷是指因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及其配套设备、设施或居住环境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而产生的纠纷,商品房质量纠纷主要是由于开发商片面追求高额利润造成的。
为了保护购房人利益,国家明确规定开发商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同时还规定住宅小区需经国家相关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开发商应向购房人出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承担商品房保修及维修责任。虽然国家在商品房质量问题上已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与努力,但由于种种原因,经国家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与购房人心目中合格的商品房还是存在较大差距,难以让购房人满意。商品房质量纠纷也因此层出不穷、无法避免。面对这种情况,购房人应当了解商品房质量方面的法律规定,以解决实际问题。
1、开发商交付使用的商品房主体质量不合格。
商品房主体质量不合格,法律规定不得交付使用,这样的房子不应通过验收。但现实中确定有主体不合格的房子验收为合格并交付使用的情况。此时开发商不仅是违反合同责任的问题了,而是要承担产品担缺陷责任。购房人如果认为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首先应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购房者有权退房,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2、购房者所购房屋主体质量合格,但房屋其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屋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则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购房者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购买可以使用功能正常的房屋,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能让购房人实现这一目的,购房人则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一般是指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通过修复等亦无法保证购房者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3、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尚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一严重程度。
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轻微违约,没有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所以购房者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进行退房。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如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者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二、商品房质量纠纷引起的诉讼中小业主存在的举证难现象和原因分析。
1、没有一定的知识能力和文化程度,且在房地产专业知识方面处于的绝对劣势,造成小业主举证难。
房地产市场面对的是整个社会群体,各个群体之间的文化程度、知识水平差异巨大,处于较低层次购房者往往对于房屋质量问题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如果经济收入有限,也不可能委托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诉讼,且诉讼对象又是专业房地产开发的发展商,不论是经济实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均有较大的差距。小业主在诉讼中怎样合理举证支持诉讼请求有一定困难。
2、小业主没有鉴定的资质和委托鉴定的经济能力,对于商品房质量缺陷的程度取证难。
因为建筑质量的鉴定需要专门的知识和仪器,一般非专业人员即使有较高的文化水平也不能作出准确判断,所以涉及商品房质量问题的诉讼多会出现一个专门机构鉴定的问题。一般业主作为原告进行诉讼时,单凭通常的生活经验和文化知识仅能判断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但对于存在问题的程度和损害结果无法进行科学的判断,根据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的要求,如果提出赔偿要求则需要有一个判断的标准,该标准只能建立在科学鉴定的基础上。但目前房屋质量纠纷的鉴定只能由社会上少量的专业机构出具报告,一般来说这些机构并非专业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其运营成本大,收费高且标准缺乏合理性,对于一户或几户个人业主提出房屋质量诉讼要求鉴定的情况,若要比较全面的鉴定则费用无法承担,而民事诉讼法要求原告举证故预付鉴定费用限制了个人业主的全面取证的能力。
3、发展商实力强、影响大,社会上的鉴定机构少,而又往往作为其他专门机构经常与房地产商进行业务联系,其鉴定结果做到公正性是比较难的。
发生房屋质量诉讼需要鉴定,如原、被告双方未能对鉴定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则由法院出面委托鉴定。从理论上讲,法院委托的鉴定属于司法鉴定,应该具有公正性,但目前对于侯选的监督机构多为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追求利益**大化是经济实体的目标,在范围有限的房地产市场中,房地产开发商经常能够接触到各类鉴定机构,甚至保持着密切的业务联系。在此种不公平的地位下,小业主很难获得公平的对待,而法院又缺乏专业知识(大多数情况下还不如开发商),无法做出准确判断。
三、如何处理商品房质量纠纷
(一)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对有关房屋质量条款的约定
房屋质量如果是非主体不合格问题,保修期约定和质量责任约定就非常重要。因此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有关房屋质量条款的约定,并注意3大法律问题。
1.住宅质量保修期限
审查《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有关房屋质量保修约定是否违反法规规定的**低保修期及保修范围。根据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住宅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低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低保修期限为: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装修工程为2年。
2.其他保修范围项目
对于法规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没有约定的其他保修范围项目的保修期限,购房者须与开发商补充约定。
3.非房屋主体质量约定
建议购房者在补充协议中就房屋发生的非房屋主体质量问题、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比如购房者验收房屋时,若房屋发生非房屋主体质量问题,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或开发商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限期修理、重做等。此时,购房者有权拒绝接受房屋,并有权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二)充分运用《**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商品房质量纠纷的处理。 2014-04-19 16:17:53 -
133****4188 **好还是双方坐下来一起协商一下 2014-04-19 13: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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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316 **好是协商解决,实在不行的话就仲裁解决 2014-04-19 10: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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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742 买房人在入住后常常遇到房屋的实际面积和开发商所承诺的面积误差的问题,不是缺斤短两地“缩水”,就是买房人额外负担“涨水”的费用。“缩水”侵犯了买房人权益是无疑的,“涨水”对买房人来说未必占了便宜,因为买房人不仅要承担超出部分的房价,还得多支付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等。 房子的实际面积和开发商所承诺的面积出现了误差,如果误差比绝对值小于3%?含3%?的,买房人不能要求退房,其误差按实际结算。如果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买房人可以要求退房;如果买房人不要求退房的,由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例 周先生购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套房屋,销售面积158.5平方米。入住后,周先生觉得房间的实际面积明显小于销售面积,便委托房地产测绘部门进行了测绘,结果,房屋的实测面积为149平方米,和销售面积相差9.5平方米,就与开发商协商提出退房或退还多收的房款、物业费、供暖费及利息,遭到开发公司的拒绝。无奈,周先生起诉到人民法院,提出了同上的要求。 周先生认为,房屋面积不足是开发公司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不是买房人自己发现了,买房人还不会知道自己的利益被侵犯。买房人对房屋面积不足,应该是知道的,所以,开发公司的行为应属欺诈行为。 开发公司认为,法院应当驳回周先生的诉讼请求,理由是:第一,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约定,如果出现了房屋面积误差的情况,房款多退少补,所以不能退房;第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如多收房款退款时退利息的问题,所以,周先生要求支付利息是没有根据的;第三,该公司是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物业费和供暖费,周先生要求退回超出销售面积的物业费和供暖费,是缺乏依据的,应该按合同约定行事。 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约定,如果出现了房屋面积误差的情况,房款多退少补。房地产测绘部门实测报告是按规范进行的,可以采信。周先生所述其购买房屋的实测面积为149平方米,和销售面积相差9.5平方米的事实属实。 **后法院判决,开发公司退还多收的周先生购房款、超出面积的物业费及供暖费、并支付周先生上述费用的利息。 专家坐堂 本案中,因为双方合同约定了如出现了房屋面积误差时房款多退少补的情形,一旦出现了误差只能按多退少补的约定来处理,所以,周先生退房的要求是得不到满足的。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怎么办?应按法律规定办理。 一、不能退房。对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即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超出面积的房价款由买房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补足;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卖房人应返还买房人小于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买房人请求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人民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二、可以退房。对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买房人请求解除合同、要求退房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的。 三、卖方承担。对买房人不要求退房时,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卖房人承担,超出部分的所有权归买房人所有。 四、双倍返还。对买房人不要求退房时,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卖房人双倍返还买房人。 感谢北京同点律师事务所孙毅律师提供支持。 2014-04-18 19: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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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你的交费问题,按建设部<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你应该从开发商通知你交房时起,全额交付.当然,有些地方法规规定未入住时,按50%交,如南昌.所以,如果你们当地有这样的地方法规的话,可以只交一半.如果没有地方法规,你只好和物业公司协商了,可以考虑一定的实际情况酌情收取,但如果到了法院,一般就按全额收了,所以,尽量和物业公司协商.你所说的其它问题,其实都是开发商的问题.即便你说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实际是一家,但他们在法律上毕竟是二个独立法人,所以找物业公司是解决不了问题的,也不能因为物业公司不能解决开发商的问题而不愿交管理费.物业公司的主要服务内容是:保洁\绿化\公共秩序维护\公共设施设备保洁.只要其做了以上工作,就应该交管理费了.关于你所的房子和设计图不符问题,其实可能涉及售房欺诈,也应该找开发商,必要是建议起诉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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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楼房建议与邻居协商,一般有楼上处理,是他们家的防水有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找居委会调解处理实在不行的,才向法院起诉处理如果还在质保期内,找开发商处理,先问问物业,维修券是否已交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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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投资数额大、履行期限比较好的的合同,因此它所产生的纠纷也比较多,比如价格上的纠纷,又或者是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的纠纷。那这些纠纷该如何处理呢?下面搜房网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 (一)价格纠纷的处理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投资数额大、履行期限长,所以,从商品房的开工建设到交付使用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可能会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引发商品房的价格纠纷。一方面,预售方常以建筑材料的价格上涨或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为由要求提高房价遭预购方的拒绝而形成纠纷;另一方面,预购方有时也会以房地产价格的下跌为由要求降低房价遭预售方的拒绝而形成纠纷。目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占整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一半以上。由于法律对此尚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各地的处理方法不尽相同,有的按原合同的约定处理,有的按当事人分担风险的风险负担原则处理,有的按情势变更原则处理。**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的处理作了原则性规定。我们认为,这个《解答》对处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后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亦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的形成原因比较复杂,所以,我们认为,不可能按照一个固定的方法处理,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解决。 首先,应当坚持合同效力的原则。只要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成立,就应当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强调合同义务的履行。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以建筑材料或房地产的价格上涨或下跌为由要求提高房价或降低房价的,法院不应当支持。应当说,在房地产市场中,建筑材料或房地产的价格上涨或下跌确实是存在的,但这种价格上涨或下跌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而不属于国家政策性的风险。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预售合同时,是根据市场行情确定价格的,所以,当事人对于这种市场风险是能够预见的。基于正常的市场风险所产生的房价的上涨或下跌,只能由预售方或预购方自己承担,而不能将其转嫁给另一方当事人,也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分担这种风险; 其次,应当坚持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原则,尽管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原则,但学者们都普遍承认之,我国的审判实践也已经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了有关纠纷。在房地产审判实践中,各地也基本上都将情势变更原则作为解决房地产纠纷的一项原则。例如,在商品房的价格因国家政策的变化、地方政府的房地产开发规划变更而引起的情况下,就可以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价格纠纷。在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时,应当特别注意正确区分情势变更与正常的市场风险的区别。 (二)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纠纷的处理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预售方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的纠纷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种纠纷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预售方的建房资金不到位而引起的,有的是因为预售方将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引起的,等等。对于这类纠纷,较难处理的问题是判定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 在预售方不能按合同交付房屋的纠纷中,多数预购方都要求预售方退还房款(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也有的预购方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这类纠纷,我们认为,应当在坚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切实维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在预售方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当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如果判定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则可能由于预售方无力退款而使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在预售方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而预售方又有足够的资金可以退还房款的,则可以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预售方既无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又无退款的能力,法院则可以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以保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责令预售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对预售方已建的商品房或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强制拍卖,以拍卖的价款退还预购方的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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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催催就可以了,真较真指不准什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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