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必须对其房产拥有所有权。
全部4个回答 >这样的夫妻财产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158****4304 | 2014-04-18 11: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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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5433 这个你们可以协商,但不建议这样走,因为对买卖双方都没什么保障。 2014-04-20 19: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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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9752 现在房屋,在你爱人名下,已经算是夫妻共有才财,公正就是以政府名义证明,这套房子的真实性, 2014-04-20 16: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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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8404 不错,写得很专业嘛!典型的AA制婚姻。。
但是,第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名下的债务归男方承担,男方名下的债权归男方享有;女方名下的债务归女方承担,女方名下的债权归女方享有。”这个约定的效力仅限于夫妻双方,对外是不发生约束力的,例如,如果男方对外欠债,债权人主张权利时,男方不得以这份协议主张抗辩。换句话说,作为债权人,不晓得有这个协议,当然就会认为,男方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之所以这样,理由很简单:倘若男方把正资产全给女方享有,自己专门“承担”债务风险,那债权人岂不泪奔?! 2014-04-20 10:02:13 -
137****8123 结婚前买的房子肯定不算共有财产,除非婚前买的房子卖了之后,你们重新买的房子才属于共有财产,所以即使你婚后以你个人名义买的房子都算共有财产的,而且买之前也要你出示婚姻状态.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
(一)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1、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概念及范围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17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第一,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是**具有时间性的。 第二,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
(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
1、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概念及范围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财产制度。 《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2、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第一,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广泛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除了《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外,还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约定鼓起共同财产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对已经约定的财产根据夫妻双方的一件重新约定,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 第三,约定形式的多样性。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约优先性。在这里,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国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3、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必备要件 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订立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第一,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我国法定婚龄大大高于成年年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所以当事人无论是婚前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都不会涉及未成年问题。当事人在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时依法当然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同时,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第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的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不适应,则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涉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这些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第三,当事人亲自为的行为,不适用代理 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同时,因契约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一生或重大的个人财产利益,涉及到夫妻双方相互扶养的义务,涉及到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以及对长辈的赡养义务,因此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订立与其社会、经济地位适格的契约。如中国移动公司安徽分公司的何某与其妻子李某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必须也只能由何某与李某签订,其他任何人都无法洞察何某、李某的内心真正感受。 第四,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行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规范,同时也包括其他部门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2014-04-20 09:47:24 -
142****5821 你好,自己约定的只能算民间协议,它的作用力很小,到时任何一方有其它的想法都有可能失效,所以**好去做公证 2014-04-20 09: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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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1862 有效肯定是有效地 不过中间要是税费 有变怎么处理? 房子价钱涨了,房东不卖了怎么办? 房子跌了,客户不想买了 怎么处理、 很多因素在里面的。 2014-04-19 15: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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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743 第一条无效,夫妻不能约定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其他约定应当认定有效。但还应当约定由夫妻收入归个人的条款。 2014-04-19 15: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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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486 名字是你的就算的,过户掉就可以 2014-04-19 09: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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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053 若是婚前买的,要看购房合同上是写的谁的名字,若是写的你老公一个人的名字,则算你老公的婚前财产,房产证的办理通常会延期很久,所以是以购房合同上的名字为准;
若写的是你和老公共同的名字,则算夫妻共同财产;
若写的你老公父母的名字(或者说,写的是父母任何一方的名字),不知道父母是否还健在?
若还在的话,那么这个要看父母的意愿了,若他愿意给其他子女平分,那你们无权占有,否则我想其他兄弟不会罢休的;若已经不健在了,以他们死前留下的遗嘱为准;若未留下遗嘱,那么子女有共同的继承权。 2014-04-19 09:02:37 -
145****8991 如果有见证人还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这必定有风险,比如那天见证人不在了…………**保险还是去公证处公证是具有权威法律效力的 2014-04-18 19: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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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991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男方: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现住 省 市,
身份证号码: 系女方 之夫。
女方: 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现住 省 市,
身份证号码: 系男方 之妻。 男、女双方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之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协议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所有权归属
1、位于 省 市 区 楼 单元 室,面积 平方米系女方婚前为其儿子 购买的楼房,归女方儿子所有 。除此之外,男方不得私自转让或利用该房屋进行抵押贷款。
2、位于 省 市 区 楼 单元 室,面积 平方米系男方父亲 于男方婚前赠予,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归男方个人所有。
3、位于 省 市 楼 单元 室(房产号: 号)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是夫妻婚后购买,均归女方所有。
男方仅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女方去世男方再婚之前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 第二条、汽车归属
登记在男方名下的 汽车(车牌号 )一辆归男方所有。 第二条、债权及债务
本协议生效前各自名下的债权及债务归各自所有
本协议生效后各自名下的债权及债务归各自所有,在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单独承担偿还义务。 第三条、对离婚的约定
如男方有过错,造成离婚(包括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夫妻财产按以下约定处理:
1、男方自愿放弃家庭全部共有财产,净身出户;
2、夫妻共有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
3、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 元整。
如女方有过错,按正常离婚进行分配。
双方无过错的情况下财产分配按正常离婚进行分配。 第四条、其他
婚后各方所继承和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第五条、对遗产的约定
因男方无子,男方出于对女方的爱自愿在过世后将所有个人财产留给女方儿子 私有。
女方自愿在过世后将所有个人财产留给儿子 私有。 双方自愿签订此协议,清楚了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严格遵守约定内容执行。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男方: 女方: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14-04-18 11:3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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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过户就不算,但借款协议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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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要你俩都是自愿的,协议有效。(如果你朋友已经结婚,一定要和他们夫妻一起签,不要只和你朋友签) 在合同中要注明,对方要配合过户,写明白房产税是谁交。2、两种方式都行,但是都要让对方打收条,说明是你付的房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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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只要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私下签的协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便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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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产公证虽然不是房产交易的必须环节,但经过公证处的审查,当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风险,且经公证的购房合同或是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房产公证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房产买卖合同公证、房产租赁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公证、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房产继承公证、房产赠与公证、房产侵害协议公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确认房屋产权公证、涉及房屋的保全证据、以及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事务公证等。房产属于不动产,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房产公证一般应当由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公证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管辖;涉港澳台房产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司法厅(局)指定的公证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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