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合同有没特别约定的,没有的话一般以后面的时间为准。
全部2个回答 >成交房与规划图不一致
157****8237 | 2014-04-10 09:55:19-
137****8356 所有都是有规划的,都是按照规划来建造的,您可以去维权。 2014-04-13 09: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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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509 开发商在售房宣传时,会把小区的配套设施、小区规划等做一些介绍,而买房者一般也都很在意这些。但有时候也会遇到与宣传不符的时候,例如,住进去后才发现:小区突然冒出垃圾站、居委会,抑或是原本的绿地变成了停车场等;
原本在宣传时有的一些小区高级会所、游泳池等,在把房买完给买主后,就拆除了。这时候该怎么办呢?对于上述问题,相关房产纠纷律师分析说:购房前应查看规划图,把广告内容写进合同。实践中,买家往往冲着某一楼盘的广告宣传签下合同,而所有问题都集中在收楼前后爆发,宣传的情况与实际规划完全不一致,如所谓“现场实景”中的湖泊、绿地、园林景观,在规划中根本就不存在,甚至有可能实际是道路、垃圾中转站等。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于楼盘的规划,开发商有明示、告知、说明的义务,但开发商为了楼盘能更好地销售,往往采取隐瞒整体规划或在广告中作虚假宣传的方法。
韦世州认为,开发商应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包括按照合同规定的规划许可证建设和交付房屋,履行当初出售房屋时宣传的房屋配套承诺,而开发商违反此义务显然构成违约。
对此,业主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诸如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律师提醒大家,作为业主千万不要只等着发展商来主动告诉你小区的整体规划,而应在合同签订前就要求发展商出示相关的规划图纸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资料,仔细审阅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内容。
除此以外,业主也可到规划部门查阅小区规划设计的核准图,其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平面图反映了小区整体建筑面貌。
业主从中可确定小区的出入口、楼间距、变电站、车库出入口、停车场、通风口等公共设施的位置、小区道路、绿化等情况。 2014-04-12 16:56:49 -
147****7659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的规定,不予办理房屋登记,建议其将土地证和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登记。 2014-04-12 1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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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6096 个税,是你房子买卖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现在政策优惠,家庭唯一一套住房,免交个税。不满足条件,那就必须交。但是你可以把,报税价格做低,少交个税。 2014-04-12 10: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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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225 对于以上所述,你得查看建筑图纸(可以到当地质监部门咨询),建筑图一定得有规划办盖章,否则无效如果确实存在违章建筑,你可以和开发商协调(质监部门监督)赔偿,如意见不符,可向当地法院起诉 2014-04-11 21: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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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665 参照**重要的那个 2014-04-11 13: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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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6220 张家巷94号出来不是有一片平房吗?那截肯定要拆③,所以马鞍路北边要拆的 2014-04-11 10: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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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623 嗯 但是你的 规划的证要比施工的面积大啊 当然是按规划面积喽 要不多出来的不就违法了吗 2014-04-11 09: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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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5333 这就是买期房的一个很大的弊端,像二手房就不一样,周围所有的一切看到什么样就是什么样。其实这种事情经常发生,钱也交了,产证已经办给你了,找开发商多半也是没用的了。 2014-04-10 10: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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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中,经常会遇到估价对象改变原规划用途而改为其他用途。出现这种情况基本上是因城市建设如道路拓宽等原因,临街建筑物拆除后而自然导致非商业用房因临街而改变其原规划用途。产权人改变用途可分为两类:一是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后经城市建设、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通过一系列法律程序而改变其用途;二是未经审批机关审批擅自改变用途。在估价时,第一种情况则不能按实际用途进行估价而应按原批准用途估价。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已明确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其行为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另外根据目前在旧城改选拆迁估价中的相关规定,亦对改变规划用途这一现象做出了以下规定:一是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原则;二是依据产权证件记载原则;三是产权证件无记载、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不一致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原则。其实在这种情况下,基本上都是按照城市规划部门确定原则也即维持原规划批准用途。若以实际用途估价抵押权人受偿后遇到城市房屋拆迁其合法债务难以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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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下室附楼与各单栋层高不一致,且各单栋地下室层高也不一致,如何快速画图?因标高不一致,不能合并,导入的图,标高又会默认为设置的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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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事的。在成都和取公积金和备案时间实际上没有关系,因为我们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需要提供12个月的还款证明。而备案肯定是在我们还款之前就办理了的,我们申请的时候,肯定是超时了。你不用担心这个问题。我也是成都的,我的房子备案时间是2008年1月,放款时间是08年4月。我从08年5月开始还款,到2009年4月满12个月,09年5月下旬的时候,我去公积金中心办理了提取手续,购房合同、贷款合同、提取申请(单位要盖章)、备案表、银行还款记录,公积金联名卡、身份证都带上,去办就是了。另外,去提取的时候,还可以签订一个委托提取协议,签了以后,每年公积金会自动帮你提取,转入你的公积金联名卡账户上。我去年5月提取时办理了委托提取的,今年5月30号的时候,钱就到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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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无可行不可行,只有合法不合法之说。做法操作上是可行的,因为社保公积金是单位申报上去的,如果单位确实是这么申报,那是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的。但从道理上讲,五险一金是附随劳动关系产生的义务,如果员工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那么理所应当由A公司承担相应法定福利。这种做法会让相应关系变得复杂,使得发生争议时单位陷入被动,一般不建议单位这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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