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合同有没特别约定的,没有的话一般以后面的时间为准。
全部2个回答 >附楼与主楼的层高不一致怎么处理?
143****7454 | 2019-09-03 21:01:40-
141****1996 因地下室附楼与各单栋层高不一致,且各单栋地下室层高也不一致,如何快速画图?因标高不一致,不能合并,导入的图,标高又会默认为设置的层高... 2019-09-03 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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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8586 可以分开建模,二楼说的没完整, 你可以先建一个3900层高和1500层高的模型, 在楼层组合的时候注意,层高比较高的部分在组合的时候分别取消相应的地面层(如:1500层高的平面把楼面层取消, 2019-09-03 21: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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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6591 可以选择都先布置上 然后选中裙楼的门窗修改标高即可。
或者直接定义一种主楼的,一种裙楼的。 2019-09-03 2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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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不一致的,按合同违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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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都是有规划的,都是按照规划来建造的,您可以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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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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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中,经常会遇到估价对象改变原规划用途而改为其他用途。出现这种情况基本上是因城市建设如道路拓宽等原因,临街建筑物拆除后而自然导致非商业用房因临街而改变其原规划用途。产权人改变用途可分为两类:一是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后经城市建设、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通过一系列法律程序而改变其用途;二是未经审批机关审批擅自改变用途。在估价时,第一种情况则不能按实际用途进行估价而应按原批准用途估价。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已明确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其行为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另外根据目前在旧城改选拆迁估价中的相关规定,亦对改变规划用途这一现象做出了以下规定:一是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原则;二是依据产权证件记载原则;三是产权证件无记载、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不一致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原则。其实在这种情况下,基本上都是按照城市规划部门确定原则也即维持原规划批准用途。若以实际用途估价抵押权人受偿后遇到城市房屋拆迁其合法债务难以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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