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您提问的第一个问题:房屋因不可抗力灭失的风险承担主体,首先要看合同约定。合同可约定自交付时起发生转移,亦可约定约定自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日发生转移(可参见一线城市的存量房屋交易合同)。如无合同约定,应当适用所有权转移时风险转移的规定。就您提问的第二个问题:我个人的看法是,房屋买卖登记生效主义系物权法定原则的体现,说明的是房屋所有权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需以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发证为准;体现在合同中是出卖人应当履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义务,现虽无法律规定,但我并不认为该等义务是合同中的附随义务,而应当是合同中出卖人需要履行的主要、核心义务。理由是,1、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如催告、协助等,通常未必在合同正文中有明确约定;2、房屋买卖合同中针对出卖人义务而言,应当是交房、收款、过户。这三大义务从合同履行的重要性上也不应归于附随义务。3、实践中,出卖人配合买受人办理贷款、户口迁出等工作,该类工作往往才被归类为附随义务。再谈合同效力问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只要当事人双方具有缔约能力、意思表示一致、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时(如小产权房、经适房、两限房等可能导致违反交易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亦未另行约定生效时间或条件时,合同签订即应生效。我认为,在第二个问题中您讲到的:物权变动的效力(房屋过户)与买卖合同生效(合同签署)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两者并不互为因果。 准确地说,登记是出卖人应当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出卖人不履行登记义务的,买受人可依照生效合同的约定要求出卖人履行该义务。
全部3个回答 >购房买卖合同问题
131****8973 | 2014-03-18 18:00:46-
155****7892 你应该是签了初步的买卖合同,那么这个合同的约定“如卖家悔约,退还双倍定金给买家,并支付房产价格的2%给中介”
那么你可以双倍退给买家。要当面给买家的。(有的买家不知道这个情况的很有可能,就是中介那走了)
第二个2%给中介这个可以商量的,看你能力了,一般意思一下就可以了。但是要理由充分。
你放心好了,可以违约的。如果你们协商解决不了,人家才会起诉你,那个时候才会判决。但是这个现在还不好界定。人家也会很麻烦。所以人家起诉你的可能非常小。而且他的证据也不够充分
补充:而房屋买卖的正式合同你没有签(需要房产证的)。当这个合同签了就比较麻烦,因为上面的违约责任比较明确而且赔偿数额比较大。这个合同是你们当地交易中心统一的合同 2014-03-21 10:37:20 -
132****4467 过了约定的日期,就属于违约,你可以要求赔偿,也有权解除合同,赖着不走,就到法院起诉,耍赖是行不通的! 2014-03-21 10: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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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835 房产交易中的买卖协议是有统一范本的,就是常见的正式合同,换句话说就是你们拟定的是零时协议,交易中还是要正式合同的,如果他的产证能正常办出来是行的通的,关键是他的产证这么久了,并且是商品房是没有及时办还是办理过程有问题要弄清楚。
你付一半的费用通过私下协议买他的房子是有较大风险的,上海房市价格变化比较大,如果到时候涨幅远超过你们约定的违约上限,他就是违约了,不合算的还是你。
什么情况都不好说,建议你咨询专业的律师,这样会更靠谱 2014-03-20 22:14:48 -
144****3569 呵呵,一般都是开发商自己印制的.没有什么土地局才给正式的制式合同!我想房开商是要收回你手上第一份购房合同,换一份修改过的合同,这是借口而已
你可以拿手上的合同看一下,大概是16页吧,在签定合同的30日内要拿到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
坚绝没换合同!! 2014-03-20 12:32:05 -
158****8613 利益是双方的,无独有偶,他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齐全款,是违约了,但你也没有催缴,而且你是在感觉自己卖便宜的情况下不想卖了,于情于理你们都应该公平解决,不要走极端,给自己留条后路! 2014-03-20 10: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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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225 不会吧..签了认购书之后.一般七天内就会签合同交首期.20天过了还没正式签合同....这情况没见过..也是第一次听说..打电话给开发商那边.或者是找那个给你推介的中介公司..这情况不正常. 2014-03-20 1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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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602 当然需要商品房的买卖合同了,要不然的话人家怎么知道你交的是那套房子的税费呢 2014-03-19 15: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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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668 房产交易中的买卖协议是有统一范本的,就是常见的正式合同,换句话说就是你们拟定的是零时协议,交易中还是要正式合同的,建议你们去房产交易中心签订一份正式的合同。
另外,既然你去买你朋友的房子,就应该存在一种信任敢,要是您不放心,您可以和他讲清楚。 2014-03-18 18: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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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房屋买卖合同问题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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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您提问的第一个问题:房屋因不可抗力灭失的风险承担主体,首先要看合同约定。合同可约定自交付时起发生转移,亦可约定约定自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日发生转移(可参见一线城市的存量房屋交易合同)。如无合同约定,应当适用所有权转移时风险转移的规定。就您提问的第二个问题:我个人的看法是,房屋买卖登记生效主义系物权法定原则的体现,说明的是房屋所有权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需以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发证为准;体现在合同中是出卖人应当履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义务,现虽无法律规定,但我并不认为该等义务是合同中的附随义务,而应当是合同中出卖人需要履行的主要、核心义务。理由是,1、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如催告、协助等,通常未必在合同正文中有明确约定;2、房屋买卖合同中针对出卖人义务而言,应当是交房、收款、过户。这三大义务从合同履行的重要性上也不应归于附随义务。3、实践中,出卖人配合买受人办理贷款、户口迁出等工作,该类工作往往才被归类为附随义务。再谈合同效力问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只要当事人双方具有缔约能力、意思表示一致、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时(如小产权房、经适房、两限房等可能导致违反交易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亦未另行约定生效时间或条件时,合同签订即应生效。我认为,在第二个问题中您讲到的:物权变动的效力(房屋过户)与买卖合同生效(合同签署)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两者并不互为因果。 准确地说,登记是出卖人应当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出卖人不履行登记义务的,买受人可依照生效合同的约定要求出卖人履行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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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中的空白条款在签订合同时,你会发现,一些条款下面,会有空白条款的存在。有一些空白条款需要双方确认后填写或者需要特殊注明的,但有的开发商会告知购房者合同是同一版本,有的空白地方可以不填,这样开发商就有可能在空白地方做手脚。因此购房者如果确实没有特殊说明,可以在空白地方划一道斜线表示此处无内容,以免给开发商留下可乘之机。二、补充协议中的义务与权利是不是对等补充协议是对购房合同的补充,一般会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很多合同中没法明说的约定。有些开发商会在此时玩起了文字游戏,比如开发商会约定自己的违约责任是月的万分之几,购房者的违约责任变成了日的万分之几,一字之差,违约款就相差30倍。在签合同时,需要重点关注补充协议中的责任划分是否合理,不要让自己吃亏。三、违约责任和赔偿约定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和赔偿约定,需要大家重点关注。在整个购房流程中,时刻都有可能出现违约行为,一旦出现违约,法院判定责任及赔偿,首先参照的是合同中的约定。例如什么情况下房子可以退、出现什么违约行为,定金双倍补偿等。如果这两项没有约定清楚,购房者会吃哑巴亏,维权会绕远路。四、交房日期与交房标准的约定交房日期是开发商将房子交给购房者的**后期限,交房标准是在交到购房者手中时,房子的配置标准。交房日期是购买期房的小伙伴需要注意的,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合同中的交房日期是判定是否逾期的重要标准。交房标准对精装房来说尤为重要,交房时的配置与样板间的配置差距较大,在签合同时,需要将收房时的配置标准写清楚,例如家电的品牌、室内空气的达标标准等。五、垄断物管权买房协议约定“买受人同意该商品房由出卖人选聘的XX物业公司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实际上是开发商将物业管理权永久性地垄断了,即便是日后成立业主委员会,也难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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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公司没有法律效益的,公证委托是有法律效力的,他代表的就是房东本人,如果他要违约那么就是赔偿总房价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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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您的情况,不是合同份数的问题,而是有无权限签署合同的问题。如果你并未委托你父亲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也没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你父亲有权代您签署这一合同,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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