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小产权房改“拖”为“试”,看似突然实乃必然。以下几件大事的推进已不允许**再久拖不决,必须在试点基础上对存量小产权房有个了断。首先,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向城镇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口开放的公租房,已成**推进保障房工程、增加保障房总供给的重要补充渠道,京沪等特大城市及部分省会城市皆已纳入首批试点。此政策口子一经打开而存量小产权房再不给个说法,违法建设和买卖小产权房的歪风将更加难以控制,因为小产权房和公租房都建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在地方的“层层阻挠”下,下派的“监管钦差”很难对二者作出准确定性。其次,这些年包括小产权房用地在内的农村集体用地之所以被各类资本大量低价占用甚至侵吞,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清大有关联。如今,农村集体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历时两年,**后的收尾就卡在小产权房用地上。按现有规定,小产权房违法用地不允许核发地权证。所以,小产权房这只“拦路虎”,若不能抓紧“清”掉,农村集体用地确权就只能是“半拉子工程”。还有,在大体完成土地确权发证后,今年要颁行农村集体用地征用补偿条例,该条例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一旦施行对违法侵占农民土地收益就多出一道法制保障。可如果农村集体用地“原始地权”不清,条例实施就缺乏“底数”作为前提。因而,若“旧账”再不作了断,依法保护经确权后的农村集体用地就无从谈起。再者,去年始,各级**实心推进城镇保障房建设,也为**小产权房难题提供了关键制度支撑和操作前提。只要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作为“国策”长久推行,小产权房继续“做大”的市场基础就会被逐年掏空,而**清理小产权房直至**终禁止小产权房,也就不再存有“情理亏欠”。至于存量小产权房如何“转正”,**肯定已有初步试点方案。从可行性分析着手,不外乎把在建和待出售的小产权房“并轨”入公租房,已售小产权房则要么在补交各项税费后由国家予以承认,要不由村级集体组织出面,通过货币补偿从购房者手中“赎回”并允许其优先租用。至于试点何时在面上铺开,则要看试点是否顺利,眼下并无时间表。
全部6个回答 >小产权房纠纷
151****6417 | 2014-03-07 20:38:47-
157****1530 具体的详情现在还没有出台 2014-03-10 10: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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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4933 **新政策,过年今年会试点清理小产权房,已购房也不受保护,谨慎购买啊 2014-03-10 09: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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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7354 处置小产权房改“拖”为“试”,看似突然实乃必然。以下几件大事的推进已不允许**再久拖不决,必须在试点基础上对存量小产权房有个了断。首先,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向城镇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口开放的公租房,已成**推进保障房工程、增加保障房总供给的重要补充渠道,京沪等特大城市及部分省会城市皆已纳入首批试点。
此政策口子一经打开而存量小产权房再不给个说法,违法建设和买卖小产权房的歪风将更加难以控制,因为小产权房和公租房都建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在地方的“层层阻挠”下,下派的“监管钦差”很难对二者作出准确定性。
其次,这些年包括小产权房用地在内的农村集体用地之所以被各类资本大量低价占用甚至侵吞,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清大有关联。
如今,农村集体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历时两年,**后的收尾就卡在小产权房用地上。按现有规定,小产权房违法用地不允许核发地权证。所以,小产权房这只“拦路虎”,若不能抓紧“清”掉,农村集体用地确权就只能是“半拉子工程”。还有,在大体完成土地确权发证后,今年要颁行农村集体用地征用补偿条例,该条例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一旦施行对违法侵占农民土地收益就多出一道法制保障。
可如果农村集体用地“原始地权”不清,条例实施就缺乏“底数”作为前提。因而,若“旧账”再不作了断,依法保护经确权后的农村集体用地就无从谈起。再者,去年始,各级**实心推进城镇保障房建设,也为**小产权房难题提供了关键制度支撑和操作前提。只要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作为“国策”长久推行,小产权房继续“做大”的市场基础就会被逐年掏空,而**清理小产权房直至**终禁止小产权房,也就不再存有“情理亏欠”。
至于存量小产权房如何“转正”,**肯定已有初步试点方案。从可行性分析着手,不外乎把在建和待出售的小产权房“并轨”入公租房,已售小产权房则要么在补交各项税费后由国家予以承认,要不由村级集体组织出面,通过货币补偿从购房者手中“赎回”并允许其优先租用。
至于试点何时在面上铺开,则要看试点是否顺利,眼下并无时间表。 2014-03-09 20:55:14 -
141****2073 您要知道
私自涂改国家正式的产权凭证是违法行为
所以如果对方涂改,那么行为无效
其次,小产权也是产权,只不过在出售的时候手续比较繁琐罢了
但是您的房子是自住还是出售?如果是自主的话,那么不要考虑小产权问题 2014-03-09 15:50:11 -
143****1454 这个没有办法保障!此类房屋尽量不要购买。 2014-03-09 10:2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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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2826 到法院,告你们村和房屋共有人 2014-03-07 20: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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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小产权房纠纷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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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高院规定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实行登记制度,即使是小产权房也需要登记立案,《**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买卖小产权房的合同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要维权是很困难的事情。各地对小产权房的纠纷所持的态度也不尽相同,有的主张“买卖农村的私有房屋,如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有关手续。”有的则主张“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例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鉴于此,解决小产权房的纠纷,**好是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来处理。首先,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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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规定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实行登记制度,即使是小产权房也需要登记立案,《**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买卖小产权房的合同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要维权是很困难的事情。各地对小产权房的纠纷所持的态度也不尽相同,有的主张“买卖农村的私有房屋,如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有关手续。”有的则主张“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例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鉴于此,解决小产权房的纠纷,**好是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来处理。首先,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其次,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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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小产权房买卖(钱款)纠纷,仍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也就是起诉到法院进行裁定解决。但产权纠纷法院可能不会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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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规定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实行登记制度,即使是小产权房也需要登记立案,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买卖小产权房的合同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要维权是很困难的事情。 各地对小产权房的纠纷所持的态度也不尽相同,有的主张“买卖农村的私有房屋,如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有关手续。” 有的则主张“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例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鉴于此,解决小产权房的纠纷,**好是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来处理。 首先,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 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 其次,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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